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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1:0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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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办发[2003]4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工作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会前对交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这次会议在回顾本届政府5年来的交通工作和总结13年来交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本世纪头20年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交通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齐心协力完成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创交通发展的新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上来

  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一个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成果丰硕的会,振奋了全国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将鼓舞和激励交通干部职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张春贤部长所作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分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交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提出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深刻阐述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内涵,如实指出了交通改革发展中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强调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战略机遇期,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重要思想贯穿于交通各项工作中。讲话主题鲜明、内涵丰富,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动员和部署。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用会议精神统一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上下一心,昂扬向上,奋发有为,求真务实,努力完成好会议安排部署的交通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深刻理解、全面准确把握会议的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是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确定的主题。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全面准确地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达到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再鼓干劲的目的。

  认清形势,就是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分析和正确判断交通发展面临的形势、有利条件和存在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分析现状和困难,用发展的眼光分析交通发展的机遇和潜力,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统一认识,就是要实事求是地评价交通发展的现状,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理清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努力实现质量型、效益型、功能型和可持续的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公路水路运输的总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服务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两个重点,一个是加快高速公路、港口专业化码头、内河水运主通道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另一个是加快县乡公路、农村公路和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交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树立安全新理念,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建设资金、基础设施、车船装备、科技教育、信息网络、政府管理等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水平,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的联网收费,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网络化和内河船型标准化。发挥交通的比较优势,不断拓宽对外合作领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车船的规划、布局和规范标准,提高出行的便利程度、舒适程度和安全程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出行需求。坚持交通发展与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相统一,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加强对交通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在积累实践经验和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明确任务,就是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九项主要任务和三项改革开展工作。九项任务是:抓紧组织研究、补充完善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继续抓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突出重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好有示范意义的四项“试点工程”;修改完善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促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继续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项改革是:深化港口体制改革、推进救捞体制改革、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这些交通主要工作和重要改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推进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必须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再鼓干劲,就是要牢固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和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经得起取得成绩和遇到困难、委屈的考验,不自满、不骄傲、不懈怠。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面对交通改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坚持做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勇于创新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三、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组织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重点是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对交通工作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采取座谈、研讨、举办报告会、召开小组学习会等多种形式,在领会和掌握会议精神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在对交通发展现状的分析判断上统一思想,在把握发展交通的历史机遇上统一思想,在交通必须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上统一思想,在工作思路和明确任务上统一思想。

  二是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多思考、多研究,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根据会议确定的新的跨越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深入研究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调整、充实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强前期工作,抓好交通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忌搞形式主义。要把激发出的热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奋斗目标和扎实的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交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四是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单位有关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总结和反馈,对各项交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权、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关系重解

恽黎明*


[内容提要] 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间有许多地方要明晰。对两者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位置也应明确摆放。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在渊源上有联系,在外延上有交叉。通过对两者概念、特性、关系的解析,从而摆脱行政权——公民权的认知模式,确立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主流认知模式。
[关键词] 公民权 行政相对人权利
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明确两者之间的概念、特征,是深入研究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科学构建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有益探索。本文试作探讨。

  对公民权概念进行界定,必须明确公民的内涵与外延。从语义学角度分析,“公民权”一词是偏正结构,“公民”是限定“权”的。公民权是公民的权。“公民”本意是“属于城邦的人”或组成城邦的人,显然这是一个既超越血缘关系又超越王权专制的带来某中普遍性的法律资格概念。公民身份意味着公民权利。1而现在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这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可见公民是构成国家的个体,法人等组织只能是公民功能的延伸。所以公民权也只能涵盖个体所具有的权利而不包括法人等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指‘公民的权利’,它与‘法人的权利’,‘外国人的权利’等概念相对应”。2“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3这种分析得出公民权是公民权利的简称,公民权利可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一般权利,公民实体性权利和公民程序性权利。其中公民基本权利是由一国根本法(宪法)来确认的,其他的公民权利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予以详细规定。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权利推定理论,相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因此,公民权利要比我们想象得更加丰富。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公民权,我们必须对公民权(rights of citizens)与人权(Rights of Man)做出一定的区分:“在历史上,公民权概念的出现早于人权,但现代宪法里的公民权在理论上都是以人权为道德依据的。因为,作为现代公民权之法律依据的现代宪法是以人权原理为根据的,而且现代政治权力,法律行为在理论上都要依循人权原理。从这种意义上讲,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人权是公民权的道德根据,宪法则是公民权的法律根据。不过,公民权并不能取代或等同于人权。因为,在效力上,公民权作为法定权利的特定决定了它有可能被政治权威通过法定程序在实在法意义上合法地加以改变,取消或使之束于高阁,甚至直接违背人权;而人权则无论是否得到立法的认可都应该为每个人所享有,对它的不承认或否定在道德法的意义上属于非法。在内容上,任何公民权都只能是人权字法律上近似的,不完全的表现,这是因为,一方面,任何社会只能在现实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民权来促进和实现人权。不是所有的人权都规定为法律上的公民权,同时,由于公民权里有某些技术性,派生性或从属性的权利形式,也不是所有的公民权都可以直接还原为人权;另一方面,人权概念本身往往因价值概念,学术主张和政治立场的不同而多变,而公民权的内容则相对
稳定。另外,诸如不具备某国公民资格的外国人和本国儿童应该享有的某些权利,是公民权概念无以囊括的。鉴于此,我们可以说,作为道德权利,人权只有表现为社会(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权利,才会取得实效;作为法定权利,公民权利只有以人权为根据,才能保持其
道德上的正当性并增强其适用效力。”4
至于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公民自由的基本权利(第1~20条),政治上的基本权利(第21条),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基本权利(第22~27条)为内容就是对公民权的规范和丰富,1966年和1977年先后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5和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强调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决议案就是公民权发展的明证。所有这些表明公民权的丰富与人权运动的推动是分不开的。
由上分析,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可以视作为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人权的外延要大于公民权。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行政权均属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概念与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密切相联。可以说将其与行政权相提并论是现代意义行政法的功绩。”6那么,行政相对人权利如何定义呢?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定义:行政相对人权利是一国法律体系内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反映,由一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处于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国家组织等享有并行使的权利。7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应从以下几点予以着手:
首先,从权利渊源上讲,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公民一方在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时所具有的权利。它是对公民等一方所享有权利的另一种理解。当然这是最为原初的状态,由于社会发展,出现了众多形态的法律主体,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合伙。它们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中引申出来。
其次,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作用的权利。行政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这个范围就是行政活动的范围,行政法规定着这一范围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换言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就是在这个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许多权利只能在行政活动范围内行使,不可能在民事活动等其他领域内行使,而只有在行政活动范围中行使的权利,才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管理活动即为行政权的行使过程。“由于行政活动是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不是公民全部活动的过程,公民的所有权利就不能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因而行政相对人权利是有限的。”8
行政相对人的可分为个人和组织,这些主体在行政管理中所享有权利的范围,内容,数量大致相同的。9但自然人与组织之间,不同组织之间的差别也应进行关注。这种关注是对法
律主体间权利义务差别的尊重。从而掌握准确信息,使得行政法学这门应用法学学科更具有指导实践的功用。例如,本国公民与外国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根据入世的有关承诺,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准许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标志着中国的经济政策已开始向深层次的“国民待遇”方向展开。但是必须研究他们之间的对策差异,我们承认他们之间的差别是为了更好地实行国民待遇,而非厚此薄彼,更不应厚彼薄此。10
还有公司与合伙,大企业与小企业,尤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营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今后还将迎来崭新的发展机遇期。但值得注意的是,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一个专门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政策。民营企业准入领域究竟有哪些?准入条件是什么?给民营企业划一个清晰的“圈”,应使民营投资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要突破以往那种所谓“战略性”、“公益性”等笼统的产业划分,只要是竞争性、赢利性领域,特别是民营企业普遍关注的金融、保险、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都应该降低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的开放。
只有加强对市场主体不平等现实的关注,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相对正义的政策。以上对行政相对人所涉主体的差别性的强调,主要是为了说明在行政活动领域,公民权的表述力度,宽度均显不足,公民权这一概念不能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简称,也不能对其进行替换。11

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已逐渐清晰,两者不存在包容关系。公民权表面上要大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但正如以上分析的,公民权不包括法人,其他社会团体,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的权利。
根据国家职能的分工,一般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公民在三种职能体系中均享有权利,这种权利均可称为公民权利。而行政相对人权利仅限于个人与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由此整个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整体权利与部分权利的关系。
引起认识混乱的主因在于对以下四对关系的不明确。笔者将对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权-公民权(利)四组关系式作分析。
国家权力——公民权(利)
从权力来源说,国家权力来自公民的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来源正当性的根源所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分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方面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区分的法律表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界限不明,意味着利益主体不明,意味着存在利益归属关系模糊的灰色区域。现实社会中出现这种情况时,公民和国家分别对这一灰色区域的实际控制范围通常总是由实际的力量对比关系决定。因此,可以肯定,这种发生在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和代表个体利益的主体之间的利益争夺必然是非程序化是,不论其结果如何,都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从而损害预设的宪政秩序。所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严格界分实质上是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分。
国家权力——行政相对人权利
两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不明显,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对应的是行政领域,与国家的立法,司法职能不相关,故此二者在逻辑上不相对应。
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所要调整是核心矛盾。只有正确处理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相互关系,合理设定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使两者处于动态的平衡,才是依法治国,构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关键之所在。对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作出较为全面论述是罗豪才与崔卓兰二位教授所合写的论文。12
行政权——公民权
“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宪法性问题,它是国家与公民的一个侧面,因而必须通过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审视这一社会关系。”13故而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学领域,行政权相
对应的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公民权则应对应国家权力。若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相对出现则更应限于宪法性论域,以免造成法律术语使用上的混乱。
许多作者常把行政相对人权利简称为公民权,这种便于行文的处理似可以理解,但这种术语上的替换更多的是追求形式上的和谐与简洁,而忽视了法律术语的特定内涵及术语使用上的准确性,严肃性。14
行政权——公民权模式折射出计划经济下全能政府模式的延续,视政府利益为国家整体利益。行政权功能的凸现把立法权,司法权隐而不谈,这绝非偶然。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要求加大公民参与的力度和广度,这当然并非局限于公民对行政权行使的参与,更要加大对公民参与立法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推动公民积极应诉和维权,这是我国民主进程的必由之路。

方世荣博士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作了开创性研究。15根据方先生的论述,本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公民权区别有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并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但不包括有基本权利派生的权利以及基本权利以外的一般权利。也就是说,在行政相对人权利中,一部分权利同时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另一部分则不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而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可见两者具有范围上的差别。
第二,行政法是贯彻实施立法的部门法,当行政法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加以具体规定时,行政相对人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在行政活动中的具体化,细致化。由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是概括权利与具体权利的区别。
同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将会在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中都得到具体化。如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在民法中是对其他民事主体主张的民事权利,在刑法中是对犯罪人主张并受司法机关保护的受害人权利。在行政法中则是对行政主体主张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相对人权利只是公民基本权利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而不等于公民基本权利本身。如果我们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公民基本权利等同,就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丰富内涵和具体形态。
第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静态的,确认性的,而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基本权利(包括公民基本权利那一部分)则是动态的,交互性的,是行使于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这主要是针对成文法国家,尤其对我国,宪法主要起宣告作用,不具有可操作性。16
  以上分析表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有一定区别,并有区分的必要。行政法学在认识并研究行政相对人权利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它们就是立法规定的公民权。行政法学研究也不应简单照搬宪法关于公民权的理论。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成为法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通常都要由法律,法规等来具体化为行政法权利。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直接依据往往是法律,法规。这种法律适用机制使我们需要研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研究行政法对公民在宪法所规定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过程。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区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公民权旨在为科学地运用法学术语,严谨规范学术研究,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这一分析模式成为主流。17


作者简介:恽黎明,200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同年考入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倪正茂教授,主攻比较法、行政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做好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建立并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息机构的协调、指导。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和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应当给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充分提供了解、获取信息的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乃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二条 重视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信息的报送。
  紧急重大情况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省委办〔1999〕52号)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并做好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后果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的续报。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信息传输网络,严格执行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