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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5 22:0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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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1997]76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依法缴纳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积极性,严格依照实施办法足额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做好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所证款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我市农村教育质量做出努力。


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法定的义务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法征收。

第三条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增强全民教育意识。

第四条 依法缴纳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是农民的合理负担,不能视为乱摊派。

第五条 坚持乡征县管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开证后,要继续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七条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分级负责制,以乡(镇)为单位,形成县(区)、乡 (镇)、村三级征收网络。

第八条 征收对象包括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林、牧、副、渔业个体专业户和其它经营单位以及农户(含林、牧、渔业户)。

第九条 征收比例,对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林、牧、副、渔业个体专业户和其它经营单位,按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3%计证;对农户(包括林、牧、渔业户)按上年人均纯收人的 2%计证(包括有农民负担的5%以内)。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革命烈士家属,经农户申 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证或免证。

第十条 征收工作职责

— —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征收工作的总体指导;编制、下达年度预算收人计划; 汇总、通报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乡 (镇)人民政府证收工作;制定证收措施和细则, 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分解、落实县(区)下达的预算收人计划;汇总、上报预决算执行情况;制定具体证收办法,确定证收形式、证收时问,并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人,列人财政部规定的“基金预算收人科目”中的442款。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征收单位要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人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地方金库。

第十二条 征收形式,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可以村为单位征收现金,也可以粮代金,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做统一规定。但不允许把征收任务分摊到学校。 教师和学生身上地不允许以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名义乱收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征收时间,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分一次或两次征清。对不按时上缴或抗拒不缴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人主要议事日程,纳人目标管理之中,对不能按时完成证收任务、随意拖欠或减免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县(区)、(乡)镇在目标管理考核、评优、干部晋职升级等方面与县(区)长、乡(镇)长的政绩考核挂钩。凡不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加的县(区)和没有足额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市、县(区)将不安排教育补助专款或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经费。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由县(区)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人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 映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能平衡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予以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要坚持量人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取之于乡、用之于乡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和效益责任制,保证资金投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发放民办教师工资民助部分和实施“普九”、发展基础教育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购置,校舍修缮,开展勤工俭学周转金等公用经费及校舍基建的配套资金、农民教育、扫盲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具体使用由乡(镇)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年初提出使用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由县(区)划人乡(镇)财政、教育部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为统筹解决覆盖全县(区)教育上的重点问题,经县(区)政府批准,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可以从乡(镇)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总额中提取5%左右,作为全县(区)鼓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管工作的先进乡 (镇)、培训师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应付自然灾害所必需的统筹经费。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不能因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而减少教育事业经费的政常拨付和专项投资。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支出, 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442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截留、挪用或平调, 也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否则,以挪用教育经费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乡(镇)财政、教育部门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公布帐目,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国家规定,克扣挪用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要责令其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统计报表工作,县(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各乡(镇)的证收计划和实际收支情况,提高统计报表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和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财会[2011]19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会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要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规划》的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对于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会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会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总结“十一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基本情况、分析“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一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一五”时期,我国会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财政工作大局,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成并得到有效实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构建完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为深化政府会计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认真贯彻《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入实施做大做强“走出去”战略,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发布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制定发布《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会计理论研究硕果累累,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的中国会计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全方位展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向纵深发展。

  “十一五”时期会计工作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一是坚持科学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从经济财政工作大局出发,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的会计管理机制,在会计工作中充分保证公共利益要求。三是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出了若干会计改革的重要举措,实现了会计体制、机制、制度和理论的不断完善。四是坚持务实高效。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神圣职责,科学分析会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多项会计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五是坚持开放合作。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融入国际会计事务,不断提升中国会计在国际会计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会计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仍然薄弱;会计信息综合利用程度不够高,会计信息尚未得到市场的充分应用;会计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会计人才缺乏;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信息化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作用有待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结构布局还不够合理,人才建设、品牌建设、诚信建设、治理机制建设、国际网络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会计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和对实践的指导不够,学术研究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与协同创新有待加强。

  二、“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会计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挑战,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从国内看,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化标准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并推动其有效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务公开的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政府会计标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贯彻“走出去”战略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为加强会计人才建设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管理工作。从国际看,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逐步增强,有利于我国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全球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助推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稳步实施创造了良好环境。

  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不利因素的制约。从国内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会计法制建设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压力的增大,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求进一步推动会计理论创新。从国际看,后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增长模式将出现深度调整,为应对后危机时期的挑战,要求我们扎实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通用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推动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需要我们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的关键历史时期,我们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努力开创会计工作新局面。

  三、“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定不移地围绕会计法制、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鉴证、会计信息化、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会计指数、会计理论研究等重要领域,实现会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会计体系:

  一是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推进依法管理,发挥地方、部门、基层单位和会计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会计管理体系。

  二是不断完善和强化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及其他国际标准持续趋同,并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体等效的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构建由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的我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三是健全与发展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贸易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相适应,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能够持续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度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系。

  四是健全以会计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为指导,能够全面提升会计队伍业务素质、诚信水平和结构优化的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和评价体系。

  五是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会计管理体系。

  六是健全既具中国特色又有国际影响,对会计教育和会计实务具有指导作用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

  四、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建设,不断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1.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树立法治理念,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等的修订工作,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境外人员担任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管理办法,做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和管理,提高会计法规制度建设质量。

  2.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制度体系,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强化会计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做到会计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会计法遵从度。规范会计行政许可事项,树立会计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五、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执行力和实施效果

  4.健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情况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变化,深入开展相关会计准则研究,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产品成本相关制度。

  5.建立健全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和加强小企业会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小企业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防范小企业信贷风险,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适时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构建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在内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6.全面实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在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在小型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原有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企业会计标准实施的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有序的格局;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创新企业会计标准实施的监管手段,加强企业会计标准后评估工作,总结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分析工作,探索开展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年报分析工作,研究开展小企业会计信息采集、分析工作,通过后评估促进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提升会计管理水平。

  六、大力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7.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会计改革。根据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医院、高校会计改革成果,全面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整合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

  8.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做法,建立健全以满足政府财务管理和财务信息需求为目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基本准则、若干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9.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标准体系。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入调查了解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或制定相关会计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10.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配合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持续跟踪了解基金会、社会团体以及民办医疗、教育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新业务、新情况适时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七、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推进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实施

  11.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以立足财政部门职责、突出行政事业单位特点为基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预防违法违纪腐败行为的发生。

  12.抓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推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加广泛地发挥作用。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地方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进展情况,确保企业平稳有效实施。发挥中介机构在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深入参与的作用,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鉴证、咨询服务。

  1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经验宣传推广。通过有奖征文、经验交流、知识大赛等形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全社会形成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自觉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总结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制度建设问题。

  八、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为会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助力

  14.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根据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努力实现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逐步建立政府规划指导并组织推动,单位主动参与并具体实施,社会积极响应并相互配合,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

  15.推进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成立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会计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形成一套涵括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会计工作相关业务流程的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扎实推进通用分类标准在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平稳实施,逐步推进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全面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稳步推动通用分类标准在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其他监管领域的扩展应用,提高会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能力。

  16.加快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整合提升内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准则制度信息化、内部控制信息化、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化等,为对外报告和内部管理提供更有力的决策支持。

  17.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内部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18.逐步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为了实现会计信息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逐步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信息为基础的统一相关会计信息平台,以详细标记的企业会计信息为基础,促进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简单经济、易于理解、方便使用的企业报告数据,并为宏观经济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支持。同时,逐步培育一个为相关单位提供软硬件产品、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服务质量上乘、社会声誉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

  九、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19.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规模实现新跨越。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收入规模、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从业人员队伍大幅增长,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人才基础进一步夯实。力争到“十二五”期末,行业总收入再翻一番,执业注册会计师达到12万人左右,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注册会计师队伍达到600人左右,适应高端性、前沿性新业务需要的优秀骨干人才达到5000人左右,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好地适应资本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20.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继续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积极促进20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着力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市场定位各有特色、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业务竞争公平有序的合理布局。坚定不移地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优化重组、强强联合,积极稳妥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多元化、产业集群集团化发展试点,有效发挥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重组联合中的引领积聚作用。

  21.建立健全标准科学、监管严密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适应资本市场发展要求,建立准入条件与业务考核相结合,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公平竞争的证券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合伙人、股东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升级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监管效能和行业服务水平。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持续符合设立条件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加大总分所一体化情况和执业质量检查力度,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度。

  22.加大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将注册会计师行业列入我国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落实相关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在优秀人才引进与合理流动、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国际服务贸易供需对接、税收政策、境外执业、外事外汇、服务收费、执业壁垒破除、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特别要针对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做大与做强并举、品牌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并进,使至少3家本土大所迈入世界前20强之列,至少10家本土大所在境外设立100个左右业务机构,初步构建品牌标识统一、资源信息共享、质量监控一体、管理运作高效的全球执业网络,显著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全球会计行业中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稳妥推进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

  23.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新领域。积极促进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低碳环保评估、政府购买服务、国际服务贸易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基本建立公立医院、高校、公益性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深化、做实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拓展和转型升级,审计、咨询、税务业务全面协调发展。以中外审计公共监管等效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契机,加快推动我国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从事上市公司会计审计业务。

  24.全面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和治理机制建设。始终把诚信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更有尊严、更受尊重、更值信赖的现代高端专业服务行业。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鼓励、引导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逐步采用普通合伙制,依法规范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着力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加强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扶持,促进管理制度与信息系统的有机融合。在推行合伙制的过程中,大力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促进合伙人责权利的统一,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各业务部之间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统一。

  十、全面实施会计行业人才规划,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25.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依据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框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题库、统一标准,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健全会计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机制,重视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强化各类别、各层级会计人员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境外会计资格市场准入,加大会计市场监管力度。

  26.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改革完善现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增设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规范高级会计师考试与评审办法,建立科学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继续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考试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考务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考试流程,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严厉打击考试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研究借鉴国外会计职业资格考试经验,推进考试形式、考试科目和试题客观化改革,积极推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国际认可进程。

  27.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实行会计人员分类继续教育,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实际效果。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积极探索远程网络化教学等现代化培训方式。采取评估、考核、备案、公示等有效措施,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坚决打击继续教育机构乱收费、虚假培训等行为。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8.加快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按照促进科学发展的会计人才观要求,进一步落实《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加快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健全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淘汰、使用等机制,使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成为长效机制。推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与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制度、会计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有效衔接。引导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比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做法,大力培养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开展青年会计英才计划。

  29.推动会计人才流动配置。从会计人才岗位特征和能力结构出发,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形成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的动态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金银榜”发布制度和考试后跟踪评价机制,加强会计人才库建设,促进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跟踪市场动态,提供供需信息,发布会计人才需求变化趋势报告,为用人单位和广大会计人才提供形式多样、切合需要的交流服务,积极推进会计人才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

  30.强化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参与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的职能,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单位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设立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

  31.推动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会计人才的需求,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加大应用型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会计教育的实务导向。推动出台高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和会计博士专业学位,促进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稳步扩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模。积极推动会计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双向挂钩”。

  32.健全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机制。健全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评选表彰机制,规范评选程序,创新评选方法,提高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度,并推动实现全国会计人员评选表彰与国家级劳动表彰奖励相衔接。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依法健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制度,大力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3.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完善代理服务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电算化工作模式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模式下的制度要求和管理规范,确保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34.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遵循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通过采取资金、账务“双委托、双管理”的模式,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实现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达到村级各项资金和日常开支的规范管理和规范使用。

  35.加强农村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对村出纳(报账员)和代理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逐步实现村出纳(报账员)经民主程序产生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制度,逐步做到代理服务机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重视和加强农村会计人员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会计人员体制机制。

  十二、加强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36.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实际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围绕会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着力推动会计及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会计指数、环境会计、上市公司国际板审计及跨境监管合作、会计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等相关问题研究。在合理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鼓励结合中国实践进行会计理论和方法创新,努力增强会计学术活力,促使会计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影响。

  37.组建政产学研战略联盟。以高校为依托,以产业为载体,通过组建若干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中心,发挥高校师资、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优势,利用有关企业应用实践便利、消化吸收迅速、信息反馈准确等条件,搭建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平台,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理论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促进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良性互动。

  38.加强会计学术队伍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国会计学会在会计理论研究领域的主导作用,实行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机制,同时发挥全国各省级会计学会的基础作用,实现各级各类会计学会之间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共同提高的发展目标。搞好会员服务,充实会员服务内容,提高会员服务水平,搭建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和有关方面之间的交流互动平台,为推动会计理论繁荣和学术进步提供组织保障。

  十三、深化会计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中国会计国际影响力

  39.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各层面事务。充分发挥中国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和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争取加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充分利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世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联络办公室等平台,共同研究专业技术问题,协调立场,交流经验,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工作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顺应我国企业“走出去”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通过中欧财金对话、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机制,努力实现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推动中美会计准则等效相关工作,探索与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会计准则等效工作;扎实做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工作,携手各有关新兴经济体国家,共同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40.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及地区组织的联系与沟通,推荐更多优秀人才在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任职;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在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和公共审计监管等效的基础上,推动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会计服务市场对等开放;积极支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和国际会计公司依法有序“走进来”,构建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相互促进、监管到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大格局。

  41.深化会计信息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与XBRL国际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其他国家会计信息化标准或电子财务披露标准制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财务报告领域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和国际合作项目,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的持续趋同,推动XBRL国际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等相关国际组织认可通用分类标准,使通用分类标准和据此生成的我国企业XBRL数据得到国际主要资本市场认可。

  42.充分利用我国学术界与美、加、韩等国会计学术交流机制。积极扩大与美、欧、亚、澳等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内容,努力提高中国会计理论研究水平,全方位提升中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

  十四、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扩大对港澳台会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43.持续深化与港澳台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工作。按照内地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持续等效工作机制,继续相互交流两地会计审计准则最新进展并研究对两地准则持续等效的影响,深化两地会计审计磋商机制。加强与澳门会计界的联系和交流。根据大陆与台湾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就海峡两岸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等问题与台湾有关方面进行交流与磋商;充分利用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等,做好与台湾会计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服务好两岸经贸,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44.不断加强与港澳台注册会计师行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扩大合作成果、实现互利共赢。

  十五、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45.不断健全会计管理体制。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特别是市、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组织开展各类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与登记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做好会计准则制度、企业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实施情况的信息搜集汇总分析等工作。

  46.进一步促进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与会计工作组织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考试中心、协会、学会、监督检查机构、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等机构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上下左右关系,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整体服务效能的会计管理体制,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7.加强会计管理队伍素质建设。“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加强对全国各级会计管理机构队伍的指导和管理,计划对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中央会计主管部门会计管理人员轮训一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会计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对会计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8.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巩固会计管理的基础性地位,推动《规划》的有效贯彻实施,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49.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会计行业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报道宣传《规划》的有关内容,为加强会计管理、深化会计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氛围。

  50.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经1995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择业求职、招用劳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配置、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就业计划和分类管理办法,按供需状况对外来劳动力就业实行调控,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控制城镇失业率。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长单位的劳动力管理;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力管理。

  第六条 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

  (一)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所;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服务所(站);

  (四)其他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事务所。

  第八条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作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四)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九条 专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劳动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四)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第十条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需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场所和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并不得转让、涂改、倒卖、伪造。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因故停办、变更名称和地址,应当提前15天向审批机关申报,经核实后,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注销时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劳动力的供需信息,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进行求职登记和用人登记;

  (三)指导择业求职和招用劳动者;

  (四)组织供需双方洽谈;

  (五)指导双方依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登记、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服务项目外,还可提供下列服务:

  (一)受委托保存劳动者档案;

  (二)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劳务输出;

  (三)承办劳动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举办劳动力集市必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三)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力;

  (四)以暴力、胁迫或欺骗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五)其他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介绍活动。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必须公开。

  第三章 择业求职

  第十七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本市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富余职工和外来劳动者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第十八条 求职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及其它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上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培训;选择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劳动者择业不分所有制界限。在职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转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转移单位之前携带《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单位备案表》、《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章 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招收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用人计划。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人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凭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申领《单位用人登记手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单位用人应持《单位用人登记手册》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出具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署的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委托代理书向本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书后,对招用本市城镇劳动者的应于当日答复;对招用外来劳动者的可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批准招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招用外来劳动者批准书》。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提供招收简章、公布单位的性质、地点和招用岗位、合同期限、待遇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收。招收后,应当在15天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城镇劳动者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招用外来劳动者,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到招用对象所在地直接招收;

  (二)委托招用对象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三)委托本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第二十九条 使用外来劳动者的期限不超过1年。需延长期限的,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外来劳动者15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应提供《招用外来劳动者批准书》和被使用者的《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计划、生育等证明。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交纳“招用外来劳动者调节费”,调节费的征收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劳动者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不得强制劳动者向单位投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刊登、播放、张贴招聘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建立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擅自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转让、涂改、倒卖。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外,可并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或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或调换岗位。并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为未获《招从外来劳动者批准书》的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者的,每介绍1人处5OO至2000元罚款;

  (四)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至5OOO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外来劳动者或超过期限使用外来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清退或补办手续。并按每招用1人处50O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签定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人处1OO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后不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人处以1OO元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收款项一至二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应严肃执法,对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本市就业、境外机构和组织在本市招用劳动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