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3:1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建法[2003]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细化各项制度。

  二、为了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建设部拟确定一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可选择执法责任制工作基础好、已经达到或者接近《意见》提出的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的市、区、县建设系统有关部门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也可以确定自己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并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候选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报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经建设部对各地报送的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筛选后,确定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

  三、对确定为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建设部将帮助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将经验向全国建设系统推广。

  四、各地在贯彻《意见》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同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王荣梅 王英姿 联系电话:(010)68394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日

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普遍建立并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建设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有的领导认识不到位,有的制度不够完善,责任追究不严格。建设系统行业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承担着大量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任务,这些部门的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最近,国务院又明确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因此,在建设系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通过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把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改进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

  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

  建设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执法依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已经过时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凡是被清理废止的执法项目都要集中公告,各部门要坚决停止执行。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执法工作。

  (二)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做到行为有规范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逐一分解,列出每一项工作的依据、工作程序,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的岗位权限和责任中。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权力有制约

  通过各个岗位工作流程的有机衔接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会审、联审制度,形成内部权力制衡。通过推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批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等行政审批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督办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完善内部监督;通过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完善层级监督;通过健全信访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政务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方式,做到过程有监控

  通过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等手段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职权范围和责任等办事职责,公开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办事条件,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等办事纪律,公开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公开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推行“一门受理、分别审批、归口收费、限时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管理相对人。

  (五)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做到过错有追究

  通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确定量化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保证考核评议的全面性、公正性。发挥网络的实时监控作用,应用计算机进行考核监控,生成考核结果。制定明确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过错的范围、责任人的确定、过错责任追究形式、过错追究机构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保障功能和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落实法定职责,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法制机构、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和完善本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每年都要确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昨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亲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以及省级财政决算;
(五)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的事项;
(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申请的许可;
(八)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改革开放过程中,采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法制秩序等措施的情况;
(四)计划生育、人口控制及其依法管理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省扶贫、救灾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七)省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省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八)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九)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时,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二)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情况;
(三)同国外建立省际友好关系的情况。
第七条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重大事项的议案的提请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议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决定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地税局、教育局、银监局等部门制定了《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临沂市境内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济银发〔2004〕1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临沂市境内的经济困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为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建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临沂市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组成的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事务。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市协调小组指定的临沂市商业银行、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经办金融机构按年审批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按学生所属学校由财政部门按季贴息。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经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办理,与中央、省属院校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金融机构所辖分支行经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后也可办理。
  第六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对形成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呆账,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操作规范,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不再追究有关机构和经办人员责任,贷款核销按照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账核销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协调成员单位、经办金融机构和高校之间的有关事宜,指导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有关政策的落实、宣传工作。
  第九条 人民银行职责:指导辖内经办金融机构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参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督促财政、高校应承担补偿资金的及时到位;对资金紧张的经办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安排贴息资金,明确补贴资金的方式、办法,及时按季拨付经办金融机构,并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确保财政承担部分及时列入预算,并及时补偿到位。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经办金融机构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营业税免征工作,并监督经办金融机构上报免征税额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提供当年考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供涉及的高校或同类学校学杂费情况,负责协调本市生源异地就学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办理等事宜,并协助做好有关贷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经高等院校经办金融机构认定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借款人和贷款支持学生的名单等违约信息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商业银行按照政策规定提高审贷效率,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对辖区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要依法严格查处。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具体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开据汇票,并在汇票备注中注明“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提供附件4中的相关信息,连同汇票交学生带回学校;按管理体制逐级汇总辖内经办金融机构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金额、报表,并向省、市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申报贴息资金,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 各高等院校的主要职责: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负责按贷款发生额提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经办金融机构;组织困难学生勤工俭学,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适当减免有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用;帮助和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负责提供学生退学、开除等有关在校信息、毕业后贷款确认和提供有效联系地址等事宜;配合金融机构收集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借款人和贷款支持学生的名单,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信息。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对象是被中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临沂市境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其父母或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
  第十八条 贷款用途是帮助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临沂市境内、被中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不足以保证学生学习期间必要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
  (三)学生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
  (四)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方式既可采用信用方式,也可采用担保、抵押形式。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如借款人为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校专业学费的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贷款最高数额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展期,是否展期、展期期限由经办金融机构确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利率执行一年一定政策。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季、月),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财政贴息补偿或承诺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到位时,可征求借款人同意协商转为商业性助学贷款,利率按在人民银行备案的利率标准执行,期限不变。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经办金融机构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高校缴费通知;
  (三)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附件1);
  (四)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申请,应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贷款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贷款期限必须结合生源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期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贷款应由金融机构直接划入就读高校指定账户(首次贷款可由学生直接支取现金)。其中生活费贷款,由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凭身份证或学生证、贷款合同领取。如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申请,经经办金融机构同意,可直接领取生活费贷款的部分现金。
  第三十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经办金融机构办妥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金融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者;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 贴息与补偿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借款人自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高校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分别由省、市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财政贴息期限随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学生在校年限;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不予补贴,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拨付,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的管理:在每季度结息日,各市级经办金融机构对其分支机构办理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初审、汇总,然后根据高校的不同情况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1。对省级财政拨款高校贷款贴息程序。市级经办机构将有关报表上报省级经办金融机构。省级金融机构将《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2-1)、《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见附件3-1)、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中心汇总后,送省教育厅核定。财政部门根据困难学生人数、贷款标准以及贴息进度对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做出预算安排,省级财政负责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将贴息拨付各有关金融机构。
  2。市级财政拨款高校贷款贴息程序。市级经办金融机构将《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2-2)、《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见附件3-2),在季末结息日前5日报送财政局核定,并送市教育局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困难学生人数、贷款标准以及贴息进度对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做出预算安排,直接拨付协调小组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
  3。经办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经办金融机构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应单独立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凡不单独设立帐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税款待遇。年中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只申报不缴纳。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报送免征税款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分类统计表》(见附件4)、《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统计明细年报表》(见附件5)及其他相关减免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免征税款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必须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的真实与准确。当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地税部门要定期对辖内经办金融机构上报贴息资金的准确性进行现场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经认定,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该机构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可停止该机构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地方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根据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对指定经办金融机构按等额贷款利息发生额补偿的办法实施风险补偿。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要根据普通高校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经办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承担的风险补偿基金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市教育局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支付给经办金融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部门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及受益学生本人承诺经办金融机构有权在借款人发生蓄意逃废债务,使经办金融机构贷款形成风险的情况下,在相关媒体和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将违约记录存入学生档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为学生的,必须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借款学生必须做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金融机构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临沂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
  2-1。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2-2。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3-1。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
  3-2。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
  4。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分类统计表
  5。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统计明细年报表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银监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