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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6 15:0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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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1983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防
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增进各
族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
条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经营和上市出售的各类食品、饮
料及其原料等。

第三条 食品商贩和在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一般
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水产动物的卫生检验工作,由畜牧、
水产部门负责。

第四条 食品商贩和在城乡集市经营饮食业、食品加工业和各类
熟食品的,除农民个人在农村集市的集日从事临时性的经营不需要办
理登记发照手续外,均须持县级卫生部门发给的体检合格证和县级卫
生防疫站核准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五条 食品商贩和在城乡集市从事饮食、食品加工和各类熟食
经营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
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浅色衣帽(或袖套、围
裙),经常剪指甲,保护个人卫生。

第六条 要保持生产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生产、运输和装卸的
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乱倒污水和随
意抛撒废弃物品。经营熟食品要备有污水桶,出售瓜果要备有果皮箱。

第七条 上市的食品必须新鲜、洁净,熟食品应烧熟煮透。生熟
食品容器及用具应严格分开,餐具使用前后要洗净、消毒。凡出售直
接入口的食品,必须备有防蝇、防尘设备并保护清洁。出售熟食品和
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货、款分开。

第八条 下列食品及原料禁止出售:

(一) 腐败变质、霉变、 污秽不洁或含有毒物质(包括污染毒
质)的食品及原料;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肉类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禽、畜、兽类、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三)浸过或者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和被农药污染过的食品等;

(四)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和
原料;

(五)容器、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卫生要求,造成污染的
食品;

(六) 未经批准私酿的啤酒、格瓦斯、汽水、麦精可乐等饮料;

(七) 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八) 其他经卫生部门检查不合格或者法令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九条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卫
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无偿抽样检验。

第十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生产经
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
和控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章的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


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支持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扩大我国保险界对航天风险的承保能力,保证航天保险联合体的正常动作,我部制定了《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航天工业的发展,增强国防实力和综合国力,扩大保险企业航天保险的承保能力,促进中国保险界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外发射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5号)以及《关于研究卫星发射保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发〔1997〕3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星发射保险基金是指对按保险合同规定的卫星发射损失进行偿付的专项基金,即经国家批准组成的航天保险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取得卫星发射保险保费收入和中保再保险公司接受卫星发射保险法定分保费收入,扣除依法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业务管理费用、分保费支出,加上摊回分保费用后的净收入及利息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前条所称业务管理费用,是指联合体日常的业务经营、调查、会议、有关卫星发射宣讲等费用,以及支付经纪人的手续费。联合体应设立“业务管理费用”帐户,单独核算,业务管理费由联合体对承保卫星收取的保费收入扣除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后按0.3%统一提取和使用。
年度终了,业务管理费用若有节余,应按联合体各公司承保份额由联合体分配给各成员公司。各成员公司收到分回的业务管理费用直接并入卫星发射保险基金。
第四条 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卫星发射应交保费缴纳至联合体设立的卫星发射保险基金帐户。联合体的卫星发射保险基金总帐户下设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卫星发射保险费收入由联合体统一代收,并照章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按规定扣除费用,并在卫星发射成功后10日内,将保费净收入按承保份额转入联合体成员的指定帐户。
第五条 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均应设立“卫星发射保险基金”分帐户,下设人民币分帐户和外币分帐户。专项用于核算卫星发射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并将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的开户银行、帐户、帐号报联合体及财政部备案。
卫星发射保险基金是联合体各成员公司的长期负债,必须专户存储,专户存储的银行限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卫星发射保险基金仅限于购买可以随时变现的政府债券。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后的政府债券利息净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卫星发射保险基金。
第六条 联合体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累计达到25亿元后,对超过的部分由联合体通知各成员公司将超过部分作为各成员公司营业收入,纳入损益核算并计缴所得税。
第七条 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在承保卫星发射保险后,应积极寻求国际分保。实现国际分保后,应将分保费支出和摊回分保费用分别在分保费支出和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中单独设立子目核算。年终,按卫星保费收入的净额调整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的余额。
第八条 联合体负责承保卫星的勘查、理赔,并将经联合体认定的理赔报告上报财政部。卫星发射保险理赔时,营业税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联合体核定赔款额后,联合体按联合体各成员公司所应承保的赔款责任(不含国家应退营业税),下达赔款通知。各成员公司应按下达赔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将专户存储的卫星发射保险基金汇入联合体,由联合体负责统一代付赔款。
卫星发射保险理赔时,首先用财政返还的营业税和卫星发射保险基金支付赔款,不足的余额部分,各成员公司按承保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条 年度终了,联合体负责向财政部上报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业务管理费的提取、支出决算。以外币缴纳的保费收入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算差额并入基金核算。
第十一条 联合体撤销解散时,卫星发射保险基金余额和业务管理费用余额按承保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公司,计入业务收入。
第十二条 联合体应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负责联合体内部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的收付、划拨、统计等职责。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应严格按本办法及联合体章程执行。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或委托派出机构对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的卫星发射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订亦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航天保险联合体成立之日起执行。


  近年来,信息化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犯罪案件也逐年上升,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综合运用运用、经济、行政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现代青少年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类型看,暴力、侵财型犯罪占主体调研的青少年犯罪共涉及到九个罪名,其中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4% ;抢劫罪、盗窃罪两个侵财型罪名的犯罪数,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0%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不少未成年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影响,追求时尚奢侈生活,在外部条件无法满足自身需求时,就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由于未成年人体能发育已接近成年,但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在作案中多倾向于选择简单、粗暴的犯罪手段,以暴力劫取财物。

  (二)从犯罪手段看,暴力手段占主体涉案的青少年中有73人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68.9%。犯罪行为一是团伙化趋势较为明显;二是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较为突出;三是智能性上升,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大量出现,在犯罪中所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手段越来越现代化。

  (三)犯罪年龄看,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从检察机关近几年审查起诉的案件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呈下降趋势。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周16岁的人数逐年增多。上面已提到,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周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并逐渐趋于低龄化。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特别是在几起共同抢劫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是由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组成,其中还有在校的中学生。

  (四)从发生趋势来看,与留守儿童相关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在一起案件中父亲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照顾其14岁的女儿,女儿却被邻居强奸、恐吓并生下一女婴,事发后父亲不知该怎么处理,又没有条件抚养孩子,遂想让女儿携带婴儿嫁人,经过教育最终放弃让女儿婚嫁的想法,决定继续让女儿接受教育。6起刑事案件涉及到留守儿童被操纵、唆使而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从内因来看,身体发育和主观认识是主因一是生理结构变化。青春期是青少年身体急速发育成长的重要时期,他们的体魄日益强壮,性别差异日渐明显,生理需求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往往成为青少年性犯罪的直接原因。二是心理结构变化。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情绪易受感染,习惯感情用事,自控能力差,容易走极端。三是社会认知不足。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分辨能力较差,使其很难应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二)从纵向来看,家庭学校引导不当是重要原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有的家庭不合,父母离异,在得不到亲情温暖的情况下,青少年的心灵被扭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庭对独生子女教育不当,不是过分溺爱,就是简单粗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学校教育是青少年踏入社会的第一步。有的学校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素质教育;有的学校只注重课本教育,忽略了法制教育。

  (三)从外因上看,社会不良风气的起到了催化作用不健康的影视录像、书刊杂志、电子游戏充斥着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污染,对于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危害尤其严重。青少年本无稳定经济来源,为了寻求刺激,当囊中羞涩时,就可能由小偷小摸发展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够,对网吧的管理存在漏洞,常常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为违观网吧和无经营的“黑网吧”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三、预防现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存在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组织力度不够。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目前关注的部门较多,但未有效形成整体合力。虽然目前各司法机关都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许多群众团体如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也倾注了相当的精力,但由于缺少牵头部门等各种原因,关心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尚有欠缺。二是执行义务教育制度有欠缺。目前,有一些青少年,未能读完初中,即流落社会,而这与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相背的。三是执法办案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有些司法机关一味地强调打击,而忽视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可再塑性,对不捕不诉有“过多”的看法;有些司法人员总以异样的眼光看待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从轻处理,致使一线干警在执行相关“教育、帮助、挽救”政策时缩手缩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流于形式。四是缺乏针对留守儿童的相关政策。留守儿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给予保护。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保护,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又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也不够,直接影响对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等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如父母监护确实、监护权无法落实、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等。

  (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重点还是需要从家庭、社会和学校三方面做起。

  1、改进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生活、学习的摇篮,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的素质,影响了子女的素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与子女建立平等、民主、团结、友善的关系氛围,创造积极有益、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引导青少年把旺盛的精力和探索的精神投入到健康有益的活动中去。家庭成员间亲密、鼓励、支持的氛围是青少年正常发育的前提。

  2、加强学校预防。通过专业培训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提高他们的师德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注重教学成绩基础上,更注重育人,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完善社会预防。各级司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健康和谐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工作,确保改过自新,不至再犯。

  4、构建留守儿童监护网络。首先是落实家庭监护,明确适当的监护人实际履行监护职能,学校保护要成为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补充,除了教育和管理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形成以家庭为中心、学校、基层政府共同教育、管理、保护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司法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措施、延伸司法保护职能,为留守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家将来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对青少年犯罪预防进行综合治理,提高青少年的内在素质,使他们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沿着正确的道路成长。

(新疆阜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