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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1 22:5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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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地字(1996)239号《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以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机构职能的决定,并结合北京市
城市维护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维护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本规定中所指“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区、县城、建制镇。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清运处理、街道清扫洒水、扫雪等设施;
4.其他:城市园林界内的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设施以及其他由政府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
第五条 城市维护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等部门的业务开支。
第六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编制城市维护资金的年度预算的原则和办法。并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严格定员定额,控制人员经费,监督其财务制度的执行,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所有使用城市维护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部门和单位的收支预算,预算中包括年度经常性预算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每个项目实施前的一个月须将预算方案报财政部门。对于临时发生的政府指令任务项目,应
及时报送实施预算方案。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近期事业发展规划、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对每个项目制定2个可选择的预算方案。
预算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工作计划指标(工作周期、单位工作时量、单位工作费用量等)、各开支项目及费用、非财政资金投入量、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在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参与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等工作。依据城市维护资金财力水平以及城市发展计划要求,及时核定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主管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做出批复。
第十条 城市维护费资金支出预算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本着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安排本级城市维护资金支出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对区县财政部门的城市维护的补助资金应逐步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对于政府临时提出的指令性项目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详细预算及实施方案。财政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核定预算并
及时下达追加预算通知书。各部门应该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支出,未经批准不得在预算资金未核定之前安排支出,也不得未经批准突破已核定的预算。
第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及效益考核制度。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按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财务报表及书面报告,各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实行专项资金责任制管理,并签定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财政部门要深入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完成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10日

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规范农村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农村电价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电价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和乡镇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网发展规划、技术改造、经营管理以及农村电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措施,有
效地规范和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各级供电企业必须按照《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供电和农村电价政策。
第三条 农村电价是指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对乡镇以下农村最终用户的电力销售价格。供电企业对农村的电力销售价格实行分类电价。
农村分类电价的构成由物价部门规定的对乡镇(或自然村、社,下同)的供电价格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乡镇(或村、社)及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①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②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③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其他发生
的费用一律不得核定在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中。乡村电工工资已从农村提留等其他渠道支付的应在电价中相应扣除。
第四条 对农村最终用户的分类电价,由各县(市)物价局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方案,地、州、市物价部门负责协调核实,报省物价局审定,县物价部门负责按省物价局审定的价格向社会公布,并印制电价公告,在自然村广泛张贴。
省电网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由供电范围内的地州市物价局会同承担供电任务的供电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定;地州市电网或执行地区(州、市)统一价格的县(市)电价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由地州市物价局审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县(市)电网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
由县(市)物价部门审定并报地州物价局备案。未与县(市)电网联网的乡镇或村、社独立小水电网对农民的售电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目前仍通过乡镇电管站转供的县(市),电力公司对乡镇的供电价格和乡镇对村、社的供电价格按照上述规定和权限由物价部门从严核定。
第五条 供电企业对农村的电力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定的价格,地、州、市、县和乡镇政府不得出台各种电力价外加价和收费项目,各级电力企业不得代征代缴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种费用。
第六条 合理确定农村供电环节,降低供电费用和成本,逐步实现电力公司对农村用户直接供电和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执行同一电价的目标。
供电体制已实行由省电力公司和地、州、县(市)电力公司直供到农户或村、社的县市,要继续巩固完善。城市近郊和有条件实行直供的村、社,应尽快实行由电力公司直供到农户。
由乡镇所属电管站转供村、社或农户的要从严控制乡镇电管站费用。要积极推行电力公司对乡镇电管站实行代管、统一核算、统一电价等多种方式,精简供电环节,实现直供到村、社或农户。
少数由邻近乡镇电管站加价转供的农村,各县物价、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管理,尽快理顺供电体制和价格关系。
第七条 加强对农村乡镇(村、社)电管组织和村、社电工的规范和管理。乡镇(村、社)电管站是农村非盈利性群众管电服务组织,不能视为一级经营实体。农村电价构成中除按“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自求平衡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费用。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乡镇(村、社)电管站和
村、社电工的利润、电量、电费承包。乡镇(村、社)不得向乡镇(村、社)电管站和村、社电工下达利润指标或收取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要积极推行电力公司对村、社电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考核、统一组织抄表收费。县级物价、电力管理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电力公
司加强对农村电工电价政策、技术业务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电费收取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农户的电费收取要建立农民用电缴费登记卡制度,并按规定栏目逐月填写电费收取情况。乡镇各单位及乡村干部、农村电工等用电必须装表交费,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等腐败行为,严惩偷电等违法
行为。农村用户的电量、电价、电费和乡镇(村、社)购电量、购电电价要定期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加大对农村电网的技改投资力度,按照电力企业扶持、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农村电网的改造步伐,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的变损、线损,提高供电效率,改变不合理的用电现象,促进农村电网技术进步。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0日起执行。



1998年8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证监发字[1996]36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6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