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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3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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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58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近,市政府办公室对于上半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来,绝大多数部门单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位,进展情况良好,但也有少数部门单位重视不够,项目进度不快,有的甚至尚未启动。为此,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扎扎实实地狠抓项目进度,尚未启动的项目要抓紧启动,资金要抓紧到位,确保年内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完成。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  
  为确保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今年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02〕27号)中确定的44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02〕28号)中确定的10件为民办实事项目,共54项。
  二、考核对象
  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具体部门单位有:
  市府办、市计委、市开发区、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人劳局、市科技局、市电力局、市规划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花园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市贸粮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教育集团、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体改办、市物改办、市二轻改办、市电信公司、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办、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国税局、市商改办、市供销社、市人行、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铁路衢州车务段。
  三、奖惩办法
  (一)奖励分为基础奖、贡献奖、嘉奖和记功。
  1、基础奖。部门单位基础奖的基数为1.5万元。各部门单位的基础奖与54项工作挂钩,即按照54项工作目标完成的百分比计发,低于60%的则不能获得基础奖。
  2、贡献奖。按各部门单位完成工作的考核得分计奖,每分300元。各部门单位牵头或参与的每项工作的考核分为10分。各部门单位考核得分是其牵头或参与的每项工作得分之和。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量化指标和可量化指标的项目,采用量化计分法,每一项完成任务60%以上的,按百分比得分,60%以下的不得分。
  (2)不可量化的项目,采用非量化计分法,根据每一项的完成情况和平时检查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其中前3个档次分别得10分、8分、5分,"较差"的不得分。
  每个部门单位班子获得基础奖和贡献奖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单位正职领导奖金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副职(指实职副职领导)的奖金按正职领导的80%确定。
  3、嘉奖。对完成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考核结果在前3位的牵头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嘉奖。
  4、记功。对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绩特别优秀的实施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并发给奖金。
  (二)对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不负责任,完成目标任务50%以下,或配合不力而影响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进度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奖金。
  四、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各责任部门单位在认真总结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分析并打出分数,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议。市政府办公室加强督查工作,每季度末通报一次落实情况,半年进行一次讲评。年底对54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完成情况计算每个部门单位的基础奖。同时根据平时督查、了解的情况和各责任部门单位自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议,并提出每个部门单位考核得分及贡献奖意见。
  (三)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考核意见,确定每个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和通报表彰嘉奖及记功对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考核兑现
  在下年度第一次政府全体会议或机关干部大会上,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考核奖金。
  六、经费来源
  市财政原安排市本级经济主管部门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本考核的奖励,财政不重新安排资金。
  对市本级机关年终考核,要作综合平衡。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9]18号

1989-02-27国家税务总局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下发以来,各地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税收政策管理,维持正常的财税秩序,有效地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越权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区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这种做法破坏了税制的规范、统一,扰乱了正常的财税秩序。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应对措施。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的高度出发,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不折不扣的做好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现行财税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要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积极做好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和违背国家税法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对各种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税政策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

  四、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凡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