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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05:3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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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附件: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提高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国家信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全国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口水产品检验和出证工作。

  第五条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商检机构注册,一切出口水产品必须产自商检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并须实施检验。出口水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 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微生物、寄生虫、毒素、重金属、农残、药残、添加剂、放射性、杂质等)。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七条 进口国卫生当局对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进口国的规定检验。

  第八条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出口水产品质量有具体约定的,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的约定检验。

  第九条 进口国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水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水产品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十条 出口水产品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禁止跨地区检验或易地检验。

  产地检验可根据情况采用出口预验或出口检验做法;产地商检机构为方便外贸,便于出口水产品及时出运,在贸易合同签订之前,参照出口检验标准,对出口水产品进行预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结果单。预验不全或漏验的项目在出口检验时须补验。

  口岸商检机构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运到口岸的出口水产品实施出口前查验,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放行。

  产地、口岸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重大问题协商解决,口岸商检机构口岸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产地商检机构。

  第十一条 出口水产品实施批批检验、查验。

  第十二条 海上集运的冰鲜鱼和远洋捕捞船加工的在海上直接销往国外的水产品,由经商检机构考核认可的船方检验员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经营公司凭认可检验员签发的检验结果单传真件,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经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

  商检机构定期对认可的船方检验员进行审查考核,经审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可检验员资格。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三条 出口水产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商检机构应在工厂检验和外贸公司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受理报验。

  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受理报验。

  第十四条 出口水产品抽样应按上中下、左右、前后不同部位抽取有代表性样品。

  (一)感官检验抽样

  以报验批为检验批,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抽样方法有规定的按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方法抽样,进口国对抽样方法没作具体规定的按《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附件1)抽样。

  (二)微生物检验抽样

  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5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克。

  (三)化学检验抽样

  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3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

  第十五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由商检机构按SN标准或有关方法标准检验。

  (一)感官检验

  块冻水产品必须进行解冻检验,每一开启箱抽取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样品解冻;单体冻结水产品需解冻检验的,每个开启箱抽不少于1000克的样品解冻,解冻按SN标准进行。解冻后按SN标准逐项检验,活品、冰鲜品、干制品等其他水产品按有关方法检验。

  (二)微生物检验

  按SN标准进行检验。

  (三)理化检验

  按SN标准和有关方法进行检验。

  (四)贝类毒素检验

  按《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五)重量检验

  按SN/T0377-1995标准检验。

  (六)食品标签检验

  按《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执行。

  (七)包装标志检验

  按SN标准和《出口商品批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不合格产品可以返工整理的,由经营单位返工整理后,随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重新报验。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准返工整理,由商检机构实施封识管理,跟踪处理。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复验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办理。

 

              第五章 签证放行

 

  第十七条 产地预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签发《检验合格结果单》,出口检验凭《检验合格结果单》或经检验合格,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签发商检证书或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 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具,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没有要求的,按《进出口商品签证管理办法》出具。

  第十九条 商检证单应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兽医签发。

  签发商检证单要认真审核证单质量,出口国别、合同(信用证)、检验原始记录及微生物、理化检测报告,做到严格把关。

  出具卫生证、健康证须经微生物检验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有效期

  出口水产品检验有效期从签证之日起,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为二天,水冻水产品为六个月,干冻、单冻水产品为四个月,干制、腌制水产品为六个月,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要新报验,且只限一次。

 

              第六章 检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出口水产品的检验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水产品的生态特性和出口水产品的加工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商检法规,身体健康。

  出口水产品的主任检验员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在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不符合以上条件,确因工作需要提任主任检验员的,需经上一级商检机构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厂,监督工厂的卫生管理和质量管理,宣传商检法律、法规,通报国内外有关质量信息。对工厂未按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应签发监管通知单,予以指正,发现严重问题,应报请商检机构领导同意,停止接受其报验,吊销商检卫生注册证书和注册编号。

  第二十三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必须仔细审核单证,亲自抽样,严格按标准检验,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按要求出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情况对出口水产品检验员和主任检验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各直属商检局对检验员应该根据《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对检验管理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经考试或考核及(合)格者,取得《检验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执行检验和监管任务。考试或考核不及(合)格的,不准独立执行检验任务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检机构应按国家商检局《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加强对工厂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统计与质量分析

 

  第二十七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结果准确、字迹清楚,各种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商检局每年年终应做好全年工作总结,并写出质量分析和报表,于次年一月底上报国家商检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局面报告国家商检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2、出口水产品质量情况统计表

  3、出口水产品输往国别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单元包装净重等于或少于1Kg

          批量            样品量

          4800或以下         6

          4801~24000     13

          24001~48000    21   

          48001~84000    29

          84001~144000   48

          144001~240000  84

          240000以上      126  

        单元包装净重大于1Kg,但不超过4.5Kg

         批量             样品量

         2400或以下           6

         2401~15000       13   

         15001~24000      21

         24001~42000      29

         42001~72000      48

         72001~120000     84

         120000以上        126

            单元包装净重大于4.5Kg

         批量              样品量

         600或以下            6

         601~2000         13

         2001~7200        21

         7201~15000       29

         15001~24000      48

         24001~42000      84

         42001以上         126

 

附件2

 

         199( )年度出口水产品质量情况统计表

  局名:

┏━━━━┯━━━━┯━━━━━┯━━━━━━━━━━━━━━━━━━┓

┃    │检验(批│不合格批/│ 不 合 格 原 因(批/数、重量) ┃

┃ 商品名 │/数重量│数、重量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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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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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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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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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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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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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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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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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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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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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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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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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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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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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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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199( )年度出口水产品输往国别情况统计表

  局名:

┏━━┯━━━━━━┯━━━━━━┯━━━━━━┯━━┯━━┯━━┯━┓

┃国家│ 出口量  │ 退 货  │  索 赔  │退赔│退赔│退赔│备┃

┃地区├─┬─┬──┼─┬─┬──┼─┬─┬──┤原因│公司│工厂│注┃

┃  │批│吨│美元│批│吨│美元│批│吨│美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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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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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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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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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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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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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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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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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七日(63)民审字第06号关于审理卢爱玲上诉案的报告已收阅。现对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答复如下: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对内蒙高级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法院的批复中,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离婚案件应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规定,只适用于这三类人员家属提出离婚的案件。如果这三类人员本人是要求离婚的原告,仍适用一般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慕德贵
二○○三年十月十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按照《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安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市招商引资涉及的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均应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安顺市招商引资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在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各种审批手续。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关事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该部门必须派出专人跟踪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为投资者办妥有关审批事项。

第三条 对失职责任的追究遵循“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失职受到追究的,该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应受追究。

第四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资者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一)超过规定的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热情接待、文明服务,拒绝、推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投资者的;
(五)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六)其他有损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领导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一)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指使、授意、纵容、放任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有关部门对失职案件调查的;
(三)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不按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做好政务公开、目标任务完成等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群众举报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有损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对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批评教育、责令履行职责;通报批评;收缴执法证件、离岗学习;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检查交代错误的 ;
(二)能够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其错误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八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干扰、抗拒调查其错误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因失职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四)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九条 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为投资者服务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市或各县区(管委会)招商、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评议。对认真贯彻国家及地方政策、法律、法规,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熟悉业务,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主动的工作态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积极为投资者排忧解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的部门评议为优质服务单位,由市或县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