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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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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5〕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 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草案、预算及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技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根据需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有关部门按市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二十五、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七章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三、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长。

三十六、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九、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四十、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两至三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无党派人士代表、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厅副主任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家、省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和市委下达重要任务的措施;

(三)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市政府召开的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说明)。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属于法规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长春政报》和市政府网站公布。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是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职能部门的业务,不得报市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的新闻报道,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得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联系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副秘书长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和市长助理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 23 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已于2008 年2月21日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州长:张支铁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有序发展,建立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保障测绘事业为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保管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及县市人民政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切实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加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国家设立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依法批准。
在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平面坐标系统,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测绘项目:
  1.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三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C级以下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改造与复测;
  2.州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3.州级重点工程,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测绘活动;
  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州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二)由县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测绘项目:
  1.一、二级导线网、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2.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3.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发展与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州人民政府对国家确定扶贫重点县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给予适当财政支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各县市基础测绘项目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年。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地理信息系统建立
  第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统建、统管、协作、共享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与系统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采用符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进行的测绘活动,应依据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实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数据的采集、整理等工作,并负责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和更新,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定。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构筑、建筑物的变形观测和重大地质灾害监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测绘、文化、公安、国安、保密、工商、旅游、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和市场、互联网的监督管理。
  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出现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的绘有中国版图的示意图,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意识的地图图形产品,当事人应当事先将底图或样图按国家有关规定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相应等级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并取得测绘作业证。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项目业主或有关批准立项的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使用财政资金不足30万元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已有可以利用成果的不得批准立项。
  使用非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其测绘项目出资人有权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是否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意见,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15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依法来确定测绘单位。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测绘项目除外。从事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测绘项目。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凉山州境内开展测绘活动,应按规定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到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对在重要机关和要害涉密单位安全限制范围内进行的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和危害的一切测绘活动,必须报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除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资料外,还须依法接受涉外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工作实行日常监督检查。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安全可靠。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二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以及承担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协调处理测绘成果质量纠纷。严格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建立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对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严格把关,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础测绘、地下空间信息等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认定的范围内提供使用。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按有权部门的规定执行。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无偿提供。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六条 制作公示版数字化产品需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凡需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使用单位提供,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保管保密测绘成果,严防丢失和泄密,严禁转借或者转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复制。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体积、容量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非经规定程序报批和发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公布。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对测量标志有维护、保养的责任。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并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损毁,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进行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迁建工作在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绘单位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保持标志完好,使用完毕,应由负责保管该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验其完好状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一)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
  (二)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
  (四)超越测绘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据《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限期补办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依据《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不如实提供是否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复测绘的;
    (二)明知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却违法批准该测绘项目立项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
  (三)发现测绘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将其测绘成果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癌症三级止痛阶梯疗法指导原则

卫生部


癌症三级止痛阶梯疗法指导原则
卫生部


(1993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


由于肿瘤的发生率在世界各地都有明显增高的趋向,目前已成为居民死亡的重要原因,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当前,我国每年癌症发病人数约160万,每年死于癌症的人数已由70万上升到约130万。世界卫生组织(WHO)和我国卫生部都已将癌症列为急需解决的重点问
题之一。
癌症疼痛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问题。有效的止痛治疗,尤其对于晚期癌症病人,是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综合规划中四项重点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新发生的癌症患者约有700万,其中30~50%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在我国,最近的调查表明:在综合医院和专
科医院中的各期癌症病人中,伴有不同程度疼痛者占51.1%。由于整个社会,甚至医务人员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致使在世界范围内有300~350万癌症病人蒙受疼痛之苦而得不到及时处理。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多种原因很多癌症病人在确诊时已属晚期。因此,
癌症止痛及姑息治疗在我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于1982年在意大利组织了专家会议,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癌痛治疗专家委员会。经讨论一致认为应用现有的和为数有限的镇痛药物就可以解除大多数癌症病人的疼痛。并提出到2000年达到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癌症病人不痛”的目标。我国于1990年12月首次
在广州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组织了全国性专题会议和学习班。我部于1991年4月以卫药发(91)第12号文下达了关于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其目的是保证医疗上正当使用止痛剂,解除癌症病人的疼痛;但也要加强管理,防止滥用。1992年我们在
北京、合肥组织了国际学术会议和第二届学习班。为了使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治疗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参考WHO的方案,制定了适合我国情况的指导原则,供各地有关人员参考。
一、癌痛治疗的三阶梯方法
对于癌症疼痛一般应首先明确诊断,以后再采取相应的方法治疗。目前国际上通常将癌症病人的疼痛分为四类:(1)直接由癌症引起的疼痛;(2)与癌症相关的疼痛;(3)与癌症治疗有关的疼痛;(4)与癌症无关的疼痛如病人原来就有的痛风和关节炎等。从我国最近的调查中
,(1)(2)原因分别占78.6%和6.0%,(3)占8.2%,而(4)占7.2%,并有6.7%的病人是由两种以上原因引起的疼痛。不言而喻,对于(1)(2)两种原因引起的疼痛,抗肿瘤治疗可在一定程度上使疼痛缓解,所以治疗原则应是抗肿瘤加止痛;而对(3)(
4)两种原因引起的疼痛则需进行止痛和其他有关的辅助治疗。
所谓癌痛治疗的三阶梯方法就是在对癌痛的性质和原因作出正确的评估后,根据病人的疼痛的程度和原因适当地选择相应的镇痛剂,即对于轻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解热镇痛剂类的止痛剂;若为中度疼痛应选用弱阿片类药物;若为重度疼痛应选用强阿片类药物(表1)。注意镇痛剂
的使用应由弱到强逐级增加。
二、癌痛药物治疗的主要原则
(一)口服给药
应选择口服给药途径,尽可能避免创伤性给药途径,这样便于病人长期用药。尤其是对于强阿片类药物(如吗啡片及糖浆等),适当口服用药极少产生精神依赖性(成瘾性)或身体依赖性(<1%)。这是因为癌症病人所要求的是镇痛效果,而不是精神上的享受。同时,口服吗啡不符
合吸毒者的需求和效果。
(二)按时给药
止痛药应当有规律地“按时”给药(3~6小时给药一次)而不是“按需”给药——只在疼痛时给药。
(三)按阶梯给药(参见图和表1)。
表1 三阶梯止痛方法
-------------------------------
阶 梯 治 疗 药 物
-------------------------------
轻度疼痛 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物
中度疼痛 弱阿片类士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物
重度疼痛 强阿片类士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物
-------------------------------
图 略
图 三阶梯止痛方法
(四)用药应个体化,即应注意具体病人的实际疗效。
止痛药剂量应当根据病人的需要由小到大直至病人疼痛消失为止。而不应对药量限制过严,导致用药不足。
三、疼痛的分级及疗效的评价
(一)分级
0级:无痛
1级(轻度疼痛);虽有疼感但仍可忍受,并能正常生活,睡眠不受干扰。
2级(中度疼痛);疼痛明显,不能忍受,要求服用镇痛药物,睡眠受干扰。
3级(重度疼痛);疼痛剧烈不能忍受,需要镇痛药物,睡眠严重受到干扰,可伴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现或被动体位。
(二)疗效的评价
由于疼痛是一主观现象,目前对给药后疗效的评价常用的方法有二:(1)主诉疼痛程度的变化,(2)划线法,即将疼痛分为0度~10度(不痛、轻微疼痛到极度疼痛),让病人在服药后自己划线以表示疼痛程度的变化。这种方法已在很多国家应用,不但可以明确表达病人疼痛的
程度,而且可以反映给药后的动态变化。
疗效可根据以上记录分为:
完全缓解(CR):治疗后完全无痛。
部分缓解(PR):疼痛较给药前明显减轻,睡眠基本上不受干扰,能正常生活。
轻度缓解(MR):疼痛较给药前减轻,但仍感明显疼痛,睡眠仍受干扰。
无 效(NP):与治疗前比较无减轻。
四、根据三阶梯原则推荐的几种镇痛剂(表2,3,4)。
表2 用于轻度癌痛的药物
------------------------------------------
种 类 药 物 每次推荐剂量 用 法 副 作 用
------------------------------------------
胃肠功能紊乱,大
代表药物 阿斯匹林 100~250mg P.0.q4~6h 便出血,若每天>4
克能增加副作用
主要药物 扑热息痛 500~1000mg P.0.q4~6h 肝脏毒性损害
去痛片 1~2片 P.0.q4~6h
可选择药物 布洛芬、高乌甲素、消炎痛栓剂(肛内)
------------------------------------------
表3 用于中度癌痛的药物
--------------------------------------------
种 类 药 物 每次推荐剂量 用 法 副 作 用
--------------------------------------------
代表药物 可待因 30~60mg P.0.q4~6h 便秘
主要药物 氨酚待因* 1~2片 P.0.q4~6h 便秘、肝毒性损害、
氨酚待因Ⅱ号** 1~2片 P.0.q4~6h 头昏、恶心、呕吐
强痛定 30~90mg P.0.q4~6h
100mg imq6~8h
曲马多 50~100mg P.0.q4~6h 头昏、纳差、恶心、
呕吐、多汗偶有心
100~200mg imq6~8h 慌、气短
可选择药物 高乌甲素注射液、丙氧氨酚片***
--------------------------------------------
*氨酚待因为可待因8.4mg和扑热息痛500mg制成的片剂
**氨酚待因Ⅱ号为可待因15mg和扑热息痛300mg制成的片剂
***丙氧氨酚为萘磺酸右丙氧芬和扑热息痛的复方制剂P.0.q4~6h
表4 用于重度癌痛的药物
-------------------------------------------------
种 类 药 物 每次推荐剂量 用 法 副 作 用
-------------------------------------------------
代表药物 吗啡口 首次给药5~30mg个 P.0.q4~6h 便秘、恶心、呕吐、头
服片* 体差异很大,应调整找 皮下或im 昏、呼吸抑制
出合适剂量以完全控制
疼痛为准
主要药物 哌替啶 首次给药50~100mgp.0.q3h 恶心、呕吐、呼吸抑制、
必要时也可im 中枢神经中毒症状(如震
颤、烦躁、抽搐)
二氢埃托啡 首次给药20~40μg 舌下q2~3h 恶心、呕吐、头昏、纳差
可选择药物 丁丙诺啡、美散痛、安侬痛、羟甲左马喃、二氢吗啡酮
-------------------------------------------------
*也可采用吗啡缓释片
五、辅助药物的使用
辅助药物的使用原则包括:(1)治疗特殊类型的疼痛;(2)改善癌症病人通常发生的其它症状;(3)增加主要药物的镇痛效果或减轻副作用;(4)辅助药物不能常规给予,应根据病人的需要而定。
辅助药物的种类的其基本作用特点(表5)。
正确、适当地应用辅助药物可使病人的疼痛迅速得到完全而长期的缓解。有明显焦虑的病人如同时给予奋乃静、氟哌西醇、安定等,不但疼痛减轻,而且病人伴有的失眠、烦躁等症状均可得到缓解。对神经受压或损伤及颅内压增高引起的疼痛,如同时给予皮质激素,镇痛效果可以明显
加强。
六、注意事项
(一)何时开始镇痛药物治疗?
一般传统观念认为多在患者临终前数周(例如最后的二个月)开始镇痛药物治疗。但是实际上在“终末期”到来之前数月,甚至数年患者就已出现间断的或持续性和顽固性疼痛,给病人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医护人员应当改变观念,对有疼痛的病人应果断地采取各种治疗手段,设法解
除病人的痛苦。从根本上讲,没有任何理由去等待那个所谓的“终末期”,让病人忍受本可控制而由于人为的原因不去控制的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不但如此,疼痛还将使病人一般状况迅速恶化,免疫机能降低,对进一步治疗十分不利。
(二)各期病人和各类疼痛的处理原则
对早期病人的持续性疼痛可采用非药物性治疗方法,如充分解释使病人放松、气功锻炼、针对肿瘤本身的各种治疗和物理治疗等。随着肿瘤进展或治疗失败,只有镇痛药物才能有效地控制疼痛;此后,患者进入需要长期持续使用麻醉剂的阶段。麻醉药物的需要剂量往往大大超过一般常
用剂量。然而,这种大剂量、超长期的治疗方案在目前晚期癌症患者疼痛的治疗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吗啡是人类最早使用,目前仍广泛应用的麻醉剂。用于治疗剧烈疼痛的推荐剂量一般为肌肉注射10mg,这一剂量适宜术后止痛,若用于控制癌症疼痛往往需要更大的剂量。因此,1
0mg肌注或相当于这一肌注剂量的口服吗啡可以作为起始剂量应用,用药后应立即对疼痛缓解作出评价,直到选出合适的剂量完全控制疼痛为止。目前多数专家应用的剂量是分次口服60~3000mg/日。迄今,尚无最大限制剂量报告。临床常见不足量治疗的原因有二:一是剂量偏
低,二是给药间隔时间过长。增加吗啡用量,可以缓解那些不断进展的癌性疼痛,但吗啡对神经损伤性疼痛疗效较差。
表5 辅助药物的种类及其作用特点
-----------------------------------
|药物种类|止痛作用|抗忧郁作用|抗焦虑作用|肌肉松驰|止吐|抗癫痫
-|----|----|-----|-----|----|--|---
解|酰胺咪嗪| +a | | | | |
痉| | | | | | |
药|苯妥英钠| +a | | | | |
-|----|----|-----|-----|----|--|---
|奋乃静 | | | + | | +|
精|氯丙嗪 | | | + | (+)| +|
神|氟哌啶醇| | | + | | +| +
治|羟嗪 | + | | + | | +|
疗|安定 | | | + | + | |
药|阿米替林| +b | + | (+) | | |
-|----|----|-----|-----|----|--|---
皮|强的松 | +c | | | | |
质| | | (+) | | | |
激| | | (+) | | | |
素|地塞米松| +c | | | | |
-----------------------------------
a.通常对针刺样疼痛有效。
b.通常对伴有感觉异常的疼痛如浅表性的灼痛有效。
c.通常对神经受压,脊髓压迫及颅内高压所致的疼痛有效。
神经损伤性疼痛主要见于神经干损伤后。肿瘤本身及其各种治疗方法均可引起这种损害。由于麻醉剂对这类疼痛疗效不佳,增加剂量只会加重副作用而没有相应的疗效增加。抗抑郁药及抗惊厥药治疗这一类疼痛有效,但必须合理掌握给药时间并让病人了解需要耐心等待疗效的出现。另
外,有的病人可以通过交感神经阻滞或硬膜外阻滞得以缓解。
如何合理地联合或交替应用前述的各类药物,以期提高镇痛效果、减少耐受和减轻副作用,是目前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我国各地医务工作者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希望不断总结交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联合及交替用药的常规。
(三)给药途径问题
绝大部分癌症疼痛可以通过口服止痛药物得到良好的控制,对于一些晚期不能口服的病人可采用颊/舌下含药的方法给药,疗效与口服相当。直肠给药在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应时才予以考虑。有人报道肛门栓剂用药比口服时的剂量有时要大一些才能显效。另外其他镇痛药如曲马多和一
些辅助止痛剂如消炎痛等也可肛门给药。
不能口服或口含用药的病人,最合适的给药途径是皮下或静脉连续给药。现有多种超小型药泵,将其蝴蝶针置于皮下或中心静脉管内以保证持续不断地给药。这种给药方法需要2~7天更换一次针头。
除此以外,尚有极少数病人需要椎管内麻醉或局部麻醉才能解除疼痛。应该慎重选择这种给药途径,因为操作比较复杂,护理也需特别谨慎,否则会给终末期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诸多不便。临床上,或统计学上并没有证明这种治疗方式能在降低药物用量、减少毒副作用、增加治疗效果诸
方面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四)耐受性的防止和处理
如前所述,对于慢性疼痛长期使用镇痛药物的病人,耐受性是一个实际问题。随着用药时间延长,所需的药量也愈来愈大,各种不良反应也随之而来。以致病人生活质量下降,甚至不能自理生活。根据多数学者的经验,解决或减少药物耐受性的方法有:(1)尽可能综合应用辅助药加
强镇痛效果;(2)交替应用不同类型的镇痛药而不要自始至终单用一种药物;(3)病人疼痛减轻后,药物剂量可在数日后逐渐调整,用药间隔时间也可适当延长;(4)配合其他止痛方法和给药途径。
(五)医护人员观念的更新
为了实施三阶梯止痛方法,医护人员应加强学习,更新某些观念。(1)对癌症疼痛和姑息治疗应予重视。WHO已将这一项目与病因预防、早期发现和早期诊断及根治性综合治疗并列为世界范围内解决肿瘤问题的四个重点。通过控制疼痛和姑息治疗,可以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以致
延长生存时间;(2)世界各地包括我国的经验业已表明:三阶梯止痛方法,即使用现有比较简单的方法可使80%-85%的癌症病人完全无痛;(3)只要适当掌握,麻醉药品的精神依赖,即成瘾十分罕见。所以医护人员及家属甚至病人都不必顾虑。当然,我们也不提倡不必要和不适
当地使用镇痛药物;(4)在医学教育中应加入对癌痛治疗的内容,使医学生不但学会如何治疗癌症而且应掌握癌症引起的疼痛的治疗方法。
(六)麻醉药品的供应和管制
40余年来,我国在禁毒、戒毒方面的成绩是很大的。但在近几年,吸毒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又开始蔓延。我国政府已加强了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并成立了麻醉品专家委员会。但是麻醉品的滥用不应影响医疗上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
为此,卫生部已于1991年4月下达了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目前,在市县级医院麻醉药品已保证供应,包括口服氨酚待因、可待因、吗啡及二氢埃托啡等阿片类药物。但需凭医生处方领取。吗啡、度冷丁和二氢埃托啡应用麻醉药品专用的红色处方,氨酚
待因可用普通处方。对于麻醉药品医生在使用时应在病例上登记,药品管理应当掌握两个基本原则:(1)保证病人镇痛药的需求,做到正确和充分地应用,包括麻醉药品;(2)保证安全管理,禁止滥用麻醉药品。



199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