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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0:5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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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厅等部门制定的燃油补贴办法,为认真做好我市的燃油补贴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拟定的《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进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省有关石油价格改革的精神和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燃油补贴办法,为认真做好燃油补贴工作,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公示发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原则。

二、补贴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出租车经营者。

(一)城市公交

在本辖区内,经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常经营的城市汽车营运企业(简称公交企业,下同),具体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车辆。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无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的;
2.虽经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许可证、牌的;
4.不在城市规定线路上行驶的。

(二)出租汽车

在本辖区内,经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常经营的城市出租汽车。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无证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营运的;
2.虽经许可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营运,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牌的。

(三)农村道路客运

在本辖区内,经许可并从事农村班线客运的经营者(简称农村道路客运),系指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两端分别在乡(镇)村的班线客运。具体指专门从事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且不途经县城所在地的班线客运,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持有该机构核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核准卡》的车辆。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
2.虽经许可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道路运输部门吊销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4.经营班线起点地或终到地在县城的;
5.不在规定线路上行驶的;
6.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不属于农村客运的其他情形。

(四)林业

在本辖区内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生产用油。

三、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生产用油,城市公交车用油按提价幅度的100%进行补贴;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提价幅度的50%进行补贴;出租车经营者按提价幅度的25%进行补贴。

(一)城市公交

按照省安排我市的补贴资金,依据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年平均用油量在省补贴金额范围内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城市公交企业的燃油价格补贴金额=该公交企业年度平均用油量*(提价金额*负担比例)。

(二)出租汽车

根据省对我市安排的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补贴资金,每辆出租汽车临时补贴120元/月,补贴时限为两个月。补贴时限满后通过调整服务价格或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消化。

(三)农村道路客运

根据省对我市安排的农村道路客运汽车燃油补贴资金和油耗核定办法(8座以下核定平均油耗8.5升/百公里;9座以上核定平均油耗15升/百公里),具体补贴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省核定提价金额×里程数×核定平均油耗×负担比例

(四)林业

鉴于对象单一,皆为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等,且便于界定,涉及金额小。不再具体计算补贴,决定按照省核定补贴金额全额拨付市林业局包干使用,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兑付。

四、补贴核发程序

(一)城市公交

由公交企业按季度将营运情况及实际车辆耗油量向同级建设部门进行申报,经同级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并经交警部门审核认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直接拨给公交企业(在省下达城市公交补贴总额中拨付,实行总额包干)。企业收到燃油补贴资金,列入“补贴收入——燃油补贴收入”核算。

(二)出租汽车

由各出租汽车企业将列表登记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情况报同级建设部门,经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并经交警部门审核认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建设部门,再由建设部门拨给出租汽车企业,由出租汽车企业将补贴资金兑现给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三)农村道路客运

由农村客运经营者按月将实际营运情况填表报当地运政管理所审核,运政管理所将审核无误后的车辆情况报市运政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并送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乡镇财政所直接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村客运经营者。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拨各地,在《2006年政府收支预算科目》26类“政策性补贴支出”下增设第2632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下设第263201项“渔业”、第263202项“林业”、第263203项“城市公交”、第263204项“农村道路客运”、第263205项“出租车”。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

(二)补助资金按各级财政核定下拨金额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结转继续使用。

(三)各级各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市级将适时组织相关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燃油补贴资金拨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定期向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上报补贴兑现情况。

(五)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4日《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发布以后,引起各方面的积极反响。为了进一步发展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再次公告如下:
一、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二、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也不再追
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对于去台湾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的罪行,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精神和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
的规定办理。



1989年9月7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5]2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设立并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四条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对服役期满2年以上(含2年)、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12000元,服役期超过2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
  (二)服役期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25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
(三)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领取补助金外,按下列标准增发功臣荣誉金。但有多项立功或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1次荣誉金。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四)对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领取补助金外,另增发伤残军人补贴金。二等伤残军人增发一次、性补助金的20%,三等伤残军人增发10%。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可及时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第五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当地政府筹集。
第六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后3个月内向报到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报请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退役士兵本人,然后由本人到民政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民政部门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发给《邵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并报当地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发给的《自谋职业证书》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七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接收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件,经接收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易地落户。
第九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其档案保管费用按每人一次性100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当地民政部门应协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好养老保险手续,费用由退役士兵自理。
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自谋职业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不符合安置政策的;
(二)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三)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
第十一条市辖三区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与市本级同步,且补助标准一致;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本规定确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相应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