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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合格达标评估标准

时间:2024-06-29 07:4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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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合格达标评估标准

共青团中央


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合格达标评估标准
(试行)

(一九九○年六月)

 

第一章 建立中学实践教育活动评估体系

  第一条 中学实践教育是适应现代化建设、适应中等教育体制改革、适应广大中学生成长要求的一项中学共青团主体教育活动。为了巩固中学实践教育活动的成果,健全和完善活动良性发展的机制,推动活动的不断扩展、深化和完善,根据近几年团中央、国家教委、农业部、中国科协颁发的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各地创造的有效果经验,制定本评估标准,作为检查和徇各地活动情况的依据。

  第二条 实践教育活动评估对象是乡(校)、县(区)、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四级团组织。

  第三条 实践教育活动评估的基本内容是,是否坚持"一个目标、两个理想、两种素质"的指导思想,有关活动的领导、管理、师资、基地等方面的保障性措施是否完备,活动开展的普及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

第二章 合格乡(校)标准

  第四条 设立乡(校)党政领导挂帅,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 乡(校)团委已将活动纳入团的整体工作,每年有活动的年度推进计划和实施措施。

  第六条 活动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同时纳入本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初步开辟了人才培养和输送的基本途径。

  第七条 初步具有实践教育活动自我发展的能力,有相对稳定、设施较完备的基地,有保证活动开展的指导人员和培训师资,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全乡各校(全校各班)普遍开展实践教育活动,普及率达90%,全乡(校)95%以上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通过培训和实践,70%的学生掌握1至2门实用技能。

第三章 合格县(区)标准

  第九条 设立县(区)党政领导挂帅,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活动已纳入本县(区)的教育体系,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条 团县(区)委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和实施措施。有2至3个示范乡(校)。

  第十一条  实施教育活动走上经常、稳定发展的轨道,在教育、农业、劳动、工商、科技等方面形成配套政策,基本解决经费、场所、师资等问题,建有3至5个具有"以活动养活动"能力的基地。

  第十二条  全县(区)70%以上的在校学生参加各种实践教育活动。80%以上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培训和实践,50%的学生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三分之二以上的乡达到合格乡的标准。

第四章 合格地(市)标准

  第十三条  设立地(市)党政领导挂帅和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活动已纳入本地(市)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活动已列入团地(市)委的常项重点工作,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年度推进计划和实施措施。有自己的重点示范单位(县、区、乡、校)。

  第十五条  与有关方面制定活动的保障政策,活动已走上经常、稳定发展的轨道。

  第十六条  全地(市)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区)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章 合格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第十七条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已把中学实践教育活动作为学校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已与教委、农业厅(局)、科协等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和指导中学实践教育活动。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的年度推进计划和年终总结表彰。

  第十八条  在抓好所属的全国实践教育活动重点地(市)的同时,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地(市)和示范县并认真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九条  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践教育的主题活动,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完备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分层推进的方针和目前全国实践教育活动发展的实际水平,近期评估重点为乡(校)、县(区)二级团组织,即依照评估标准验审乡(校)和县(区),分批颁发合格单位证书。在广泛检查和评估乡(校)、县(区)的基础上,团中央拟在适当的时候着手检查和评估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践教育活动,并颁发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合格乡(校)颁发合格证书工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合格县(区 )颁发合格证书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根据本标准进行初评,报团中央学校部审批。

 


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农业(农业、畜牧、林业、水电渔业、农机、乡镇企业 ,下同)科 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速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试点、示范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
  (一)应用于我市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推广 和转化),属于国内或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我市重大农业项目、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 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年经济效益 的计算方 法,经济效益额度和推广面积限额,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 分别制定。
  第五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综合评定、择优奖励。每年控制奖 励15个农 业项目,其中市农业局5个,市畜牧局3个,市林业局2个,市水电局2个,市农机局2个,市 乡企局1个。
  其奖励划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奖金金额 奖励项目控制数 荣誉奖
一等奖10000元 3奖状
二等奖6000元 5奖状
三等奖3000元 7奖状
  第六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奖状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组织;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 贡献大小 提出分配方案,不得搞平均主义。若当年请奖项目不符合评奖标准,可以缺项 ,不得降低 标准评审。
  第七条 设立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评审 工作。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商定。
  评审委员会分别下设行业评审小组,行业评审小组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 利局、市农机局、市乡企局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农业新技术应用项目,按照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县、区农口 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奖条件的,报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农业新技术应用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位符合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二)各行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行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行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请奖项目。
  第九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支农资金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