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4:0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9]48号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
根本途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
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现就加强技术
改造投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大力推进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增创企业技术装备新优势

  (一)以技术改造推动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
工业经济增长的重点放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上,推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主体。
今后一段时期,原则上不建新的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点治理重复投资、重复建
设,切实把技术改造与改革、改组和 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资金改造国
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扶持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二)要特别重视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广大企业要面对知识经济和全
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增强企业技术改造紧迫感,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抓住当前
国家设备进口政策调整的有利机遇,积极地、高起点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
力争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3至5年内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技术改造,增
创广东企业技术装备新优势。 

  二、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技术改造实行优惠政策 

  (一)企业以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规定缴
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资产作价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来的原划拨土地,拟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统一收回进行招标或拍卖;拟用于非经营性房地产的,可由
企业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或调剂使
用。上述土地招标或拍卖出让所得收益按规定扣除有关税、招标或拍卖费用和土
地出让金后,其余全部返拨给企业,转增资本金,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对
各级政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收取后返拨
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企业在技术改造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
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由企业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连同具备土地估价能力
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确认、审批。其中,省属
企业及省控股企业,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报省国土厅确认、
审批;市、县属企业分别报市、县级国土部门确认、审批;涉及公司上市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确认
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对闲置设备、厂房进行有偿转让、租赁,其收入缴纳的所得税,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经委、税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先征
后返还,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经财税机关
确定,鼓励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加速折旧,按规定的最低年限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并可按重估后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增提折旧用于技
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上述企业增提折旧在实行工效挂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四)对承担市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用税后利润
投入的,经同级经委、财政部门批准,对投入部分应征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
企业。 从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新增效益部分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
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三、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一)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省挖潜改造资金在现有安排基础上每年有所
增加,重点对技术改造贷款实行专项贴息,有效引导金融、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
可从按粤发[1998]16号文第10条筹集的专项资金、省挖潜改造资金、
省级重要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各市要参照省的做法,
每年从财政预算 中划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 
  (二)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专
有技术、专利技术、品牌、销售网络等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享受出资者所有权
权益。对以上述无形资产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
门审核同意的,其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最高比例可达35%。 
  (三)高起点引进资金和技术。要注重引进国际上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
大财团来我省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省经委要组织推介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吸
引世界跨国公司关键技术和设备对支柱产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并通过这些大企
业的营销网络、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扩大产品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能力,提升我省支柱产业在国内外的地位。对现有企业引进列入我省支柱产业
的关键技术设备,省在换购汇、进口审批、关税减免确认等环节将从快、从简审
批。 

  四、提高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水平,加快支柱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一)省经委要科学编制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规划。重
点改造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传统支柱产业,发展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
油化工支柱产业,扶持汽车、医药和森工造纸一批有潜力产业,按择优扶强和企
业自主决策原则,制订重点企业3年技改项目规划,实行滚动改造,并听取专家
咨询意见,有效防止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经过3至5年实施,建立一批我省
国有经济战略性骨干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在资金、技术、财税、信息等方面对
确定的项目给予引导和扶持。 
  (二)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可参照省设立技
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做法,由地方采取措施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柱产业
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造和发展。各市也要在省编制规划的基础上,提出本
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规划,力争3至5年内都进行不同程度技
术改造。 
  (三)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其技术改造项目优
先列入各级技改贷款专项贴息计划。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体系,包括信息服务、技术服务、
咨询、设计、会计、法律、审计、监理和招标投标服务等。各级经委要定期向中
小企业发布信息,宣传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协助建立中小企业的行业
协会,规范发展中介组织。 

  五、建立企业技术改造约束机制

  (一)建立技改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制度。出资者根据出资额大小对投资风险
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要充分论证,民主决策,减少失误。投资
成效应与企业责任人的考核奖惩挂钩。 
  (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
策和决策程序,凡属省控制发展的,不论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未
经省经委审批核准,企业不准开工建设,银行不给予贷款。 
  (三)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未按规定提足折旧的,考核企
业实现利润时相应扣减。 

  六、加强政府调控

  (一)坚决制止对技改项目乱收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可以收
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收取费用。对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按规定应收费的,经省经委核准,列入“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范围
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减免。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提高各类投资主体的决
策水平,用好财政资金,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使其符合产业政策
和行业规划,有效防止重复建设。省经委是企业技术改造的主管部门,要在规划、
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引导管理。计划、科技、外经贸、
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物价等部门要制订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细则,新
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良好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5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现将《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
中央【1983】31号文件指出,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他们以杀人越货、强奸妇女、劫机劫船、放火爆炸等残酷手段来残害无辜群众,他们仇恨社会主义,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我们一定要认识流氓团伙的性质,决不能小看了他们的破坏作用。在这场斗争中,必须坚决予以摧毁。对流氓团伙分子要一网打尽,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各地政法、公安机关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坚决执行了中央指示,狠狠打击了流氓团伙分子,摧毁了一大批流氓团伙,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据各地反映,由于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只有“流氓集团”的规定,没有“流氓团伙”的概念,在办理案件中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要求作出解释。对此,我们认为,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办事。以流氓罪为主罪的团伙案件,构成流氓集团的就按流氓集团处理,不构成流氓集团的就按共同犯罪处理,在法律文书上避免使用“流氓团伙”的概念。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正确处理这类案件,特对怎样认定流氓集团以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什么是流氓集团
流氓集团是指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集团。
二、怎样认定流氓集团
(一)构成流氓集团,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三人以上出于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的故意而经常纠集在一起;
2、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3、多次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参与人数有时多,有时少),或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
(二)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当前构成流氓集团犯罪的行为主要是:
1、组织、参加人数多、规模大的斗殴的,或者组织、参加持械斗殴的,或者多次组织、参加聚众斗殴,危害严重的;
2、寻衅滋事,多次侮辱、殴打群众的,或者侮辱、殴打群众,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和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引起公愤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斗殴,或者造成交通堵塞、财产毁坏、停演停业等后果,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
4、追逐、拦截、劫持妇女,进行侮辱、猥亵,情节严重,或者以淫秽下流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
5、进行集体淫乱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三、认定流氓集团应当注意区分的界限
(一)认定流氓集团,主罪应当是流氓罪,同时犯有其他罪行的,不影响认定流氓集团;
(二)不以流氓罪为主罪,或者虽有流氓行为但尚未构成流氓罪的其他刑事犯罪集团,不应定流氓集团;
(三)经常在一起吃喝游荡,仅有流氓习气或一般违法行为的团伙,不应定流氓集团;
(四)群众之间因某些纠纷而引起多人互殴的,不构成流氓罪,不应定流氓集团。
四、对流氓集团成员要区别对待 对流氓集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坚决予以摧毁。但是,不应把“一网打尽”理解为全部捕判,也不应把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理解为一律杀掉,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每一个流氓集团成员以应得的惩处。在这方面,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一)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负责。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坚决逮捕、起诉、判刑。对其中罪行严重的要判处死刑;不够判处死刑的,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从严惩处。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有些大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能不只一个,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
(二)对流氓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犯罪成员要坚决逮捕、起诉(不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可以不捕,必要时由公安部门给以劳动教养或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其各自在流氓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情况予以惩处。其中罪行特别严重、需要定为主犯的,应依法严惩;罪该判处死刑的,应当判处死刑。
(三)对流氓集团中罪行显著轻微或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成员,不要逮捕,分别情况给予劳动教养或作不起诉、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等其他处理。
(四)对被诱骗、裹胁参加流氓集团的青少年,如果罪行轻微,可不以流氓集团成员论。
(五)对那些与流氓集团有一般来往关系,没有参与犯罪活动的,不应定为流氓集团成员。
(六)对过去作过处理的流氓集团分子,如果没有发现遗漏罪行或新的犯罪行为,不要再重新处理,即使处理有偏轻偏重情况,也不要再重新处理。
五、办理流氓集团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除对已逃跑的流氓集团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都应当一案处理,不要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
(二)流氓集团成员除犯流氓罪外,同时犯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其他罪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对不属于流氓集团成员的流氓犯罪共犯和单个的流氓犯罪分子中,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也应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从严惩处。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0〕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按照《复函》精神,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小学收费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中小学杂费、学费标准。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划清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的界限,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依靠人民办教育”的方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并做好这方面的宣传、组织和管理工作。任何学校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索取财物。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于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办函〔1990〕50号 1990年7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京政文字〔1990〕57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于9月1日起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
三、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四、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应高于教职工住宿租金。《报告》中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应适当降低。
五、在调整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废止。
要做好增加中小学杂费等的宣传工作,使这一措施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京政发〔1990〕50号 1990年8月20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几年,市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拨款逐年增加,其中,1978年拨出的普教事业费为1.2亿元,1989年已达到5.6亿多元。每年用于每个学生的教育事业费,1978年为67.87元,1989年提高到422.18元。尽管拨款逐步增加,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大量使用,教育经费的开支也相应增加。
我市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是50年代制定的,与现在的实际开支极不适应。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除继续增加财政拨款和鼓励社会集资办学外,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市从1990年新学年开始,适当调整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小学、初级中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交纳杂费。交纳的标准为:
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元。
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5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8元。
2.高级中学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交纳杂费外,还应适量交纳学费,其标准为: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不分城乡)每个学生每学期杂费15元,学费15元。
3.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交纳杂费20元,学费20元。
4.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在有热饭条件的中小学,对需热饭的学生,每人每月收取热饭费1元。
二、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办法分别由市教育局、高教局、劳动局制定。
三、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杂费、学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教学行政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收取学、杂费要继续使用学、杂费专用收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学费、杂费提高标准而减少拨付学校原有的经费。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杂费和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严禁乱收费。对不执行政令,乱收费的学校负责人要按违反物价纪律从严查处。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