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特别是支持推动汶川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推动汶川大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是指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
本办法所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与制定;财政部批准的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将按再生节能建材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
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需满足技术、经济等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贷款合同及结息凭证等,对企业申报的贴息资金予以审核确认。贴息期为上年的6月29日至本年的6月30日。财政部将不定期地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资金申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四)实物工程量清单;
(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 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发招标广告。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提请主管部门核定)作招标活动经费,及适当补偿落选的投标企业。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参加投标,按第五条规定报经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设计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管理方法补充制订);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基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标准定额站、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报建委备案。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六条 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决标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建委、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函。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建委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等共同分析各标函,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九条 评选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加减百分之五的范围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如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过前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价不确切的,应复核调整标底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二)标底价无误的,由评标单位选择条件最好的投标企业为中标企业;
(三)改为议标方式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将决标结果按第五条规定上报批准后,应即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建委备案。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须报送建委和经办建设银行备案,经办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监督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适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建委。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