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四个铁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第四个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1989年1月25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金;及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其中第3.02节的最后一句删掉,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铁道部”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或铁道部的任何继承者;
(b)“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中提及的帐户;
(c)“项目工厂”系指北京二七机车工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和齐齐哈尔车辆工厂;及
(d)“项目所属单位”系指执行本项目的铁道部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包括项目工厂。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按照本协定附件2中所提及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1通过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为世界银行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6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一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所使用的:
(i)“利息期”一词系指从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一词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后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以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一词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借款人承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对本项目的各个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它的铁道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铁路行政、财务和工程方面的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为执行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将由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本项目所需要的货物的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C部分与银行协商同意的实施纲要和时间安排,执行战略计划研究。
3.04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的D部分与银行协商同意的规划实施培训。
第四条 财务条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铁道部,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能充分反映出本项目所属单位的业务、资源和费用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具有在本节(a)段中提及的及专用帐户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这些记录和帐目应由银行可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加以审计;
(ii)在得到上述审计报告后,及时、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由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范围和详细程度所做的审计报告;及
(iii)向银行提供银行随时合理要求的上述记录和帐目的其它资料,以及对它们的审计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银行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年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记录和帐目,并保证这类审计报告包括由上述审计师所写的一份单独意见书,以说明在该财政年度呈送的支出报表以及在准备这些报表过程中,其程序和内部审核是否可据以允许有关款项的提取。
第五条 其他约文
5.01节 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按照完善的行政、财务、铁路和工程的规范,在足够数量的称职工作人员提供的合格的有经验的管理的监督下,进行经营,处理事务。
5.02节 “通则”9.04节和9.08节的条款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
(a)取得并同保险公司维持保险,或做出银行满意的其他规定,其保险种类和金额应符合合适的习惯作法。
(b)充分使用和保养其成套设备、机械、设备和其他财产,并经常按需要及时进行各种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这一切都应按完善的工程、财务和铁路的惯例进行。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比塞尔·阿里斯巴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03〕96号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的创建目标,根据省环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社区考核指标(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委〔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委会制定了《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对照标准要求,认真组织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力争每年创建一批绿色社区,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省级绿色社区。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通过县(区)环保部门绿色社区预验收
二、社区面积、居民户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社区分布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或社区居民户数大于300户(含)。
三、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社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由负责直接管理的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居民对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大于80%(含)
考核组现场发放50份调查问卷,居民对社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要求大于80%。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一、清洁能源
(一)无1吨(含1吨)以下原煤散烧锅炉
1.社区内1吨以下锅炉、茶水炉全部使用油、气、电或型煤等清洁能源。
2.社区范围内1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工业型煤、配煤及低硫低灰份煤种(硫、灰份含量低于0.5%和10%)可视为洁净煤。
3.考核检查时使用洁净煤单位须提供供煤单位相关合同和煤种的监测报告。
(二)区内烟囱烟气黑度、烟尘浓度优于国家排放标准
锅炉安装先进的消烟除尘设施,烟尘排放浓度低于GB13271—2001标准。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监测方法同于“烟尘控制区”复查和考核办法。
(三)居民清洁能源使用率达100%,提倡使用太阳能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社区内居民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或民用型煤等清洁能源的户数与总居住户数的百分比。
(四)烟尘扰民年有效投诉量不超过1次
1.由区或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处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二、声环境
(一)无超标固定噪声源
1.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于无明确厂界、单位边界的固定声源(不含空调器),不得由于该声源的存在使得最近民宅界外一米处超过相应的声功能区国家噪声标准。
2.由社区所在地市或县环境监测站对社区固定噪声源进行调查统计,必要时补测边界噪声、填写社区固定噪声源调查统计表。
3.出具社区内固定噪声源台帐。
(二)无小五金加工场所
社区内无小五金现场加工的场所。
(三)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禁鸣
社区范围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包括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行驶道路,设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禁鸣标志。考核时应提供日常管理台帐,并听不到车辆鸣号。
(四)对固定噪声源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2次,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3次。
1.由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处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三、环境卫生
(一)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
社区内机动车及人行道路保持清洁,路面平整、没有明显的破损现象。
(二)墙体及各种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社区内建筑外墙、院落围墙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三)生活垃圾袋装化,做到分类收集、日产日清
1.生活垃圾袋装化,堆放在指定的相对密闭场所,分类收集。
2.保洁车辆不得有整车垃圾滞留,当天垃圾当天清运完毕,最终送往卫生填埋或安全处置场所。
3.社区内配有专职资源回收员,定人定点收集。
(四)无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现象
社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
(五)饮食流动摊点规范管理,无占道餐饮排挡
1.饮食流动摊点证照齐全,在指定地点经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气灶、气罐。
2.摊点周边不得有果皮、塑料袋、包装纸、烟头等杂物,垃圾桶必须带盖。
3.不得有一处占道餐饮排挡。
四、环境面貌
(一)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社区内各种机动车和自行车按规定有序停放。
(二)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1.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
2.对于城市排污管网还未到达的社区,生活污水要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区域内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无黑臭现象
1.区域内各类水体有专职保洁员,定时打捞水面漂浮物,进行河道保洁;水面上无漂浮物;河道两岸无抛堆垃圾、杂物。
2.社区内水体无黑臭现象。
(四)无违章建筑
无区、县级以上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自行搭建的各类建筑视为违章建筑。
(五)无室外农贸市场
社区内无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现象。
五、绿化美化
(一)新建社区和改、扩建社区的绿化覆盖率分别大于35%、30%
1.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社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2.新建社区是指2000年以后建成的社区。
(二)区域内四季有绿、三季有花,草坪、乔木、灌木合理搭配
绿化要有较好的设计布局,结构合理,基本上体现四季有绿、三季有花;新建绿化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500米服务半径内有1公顷以上公共绿地
位于社区内或与社区相邻的(服务半径500米左右)公共绿地,包括市民广场、公园和小游园等不少于1公顷。
(四)无裸露土地
无裸露土地是指社区内无黄土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
六、“三产”管理
(一)“三产”的“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1.社区内各类排污的第三产业必须持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
2.“三产”污染防治措施要达到环保要求。
(二)“三产”及单位食堂炊事炉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社区内各类“三产”及单位食堂全部使用石油液化气、煤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三)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油烟治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1.餐饮业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餐饮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排放必须经过治理。
2.鼓励安装经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1〕104号文件)所认定的环境监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净化装置;安装非认定产品,则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到国家油烟排放标准。
(四)废油脂指定回收率达90%以上
社区内餐饮业、食品加工等相关行业的废油脂,由定点回收企业回收处理。
(五)餐饮污水经滤渣隔油处理后排放
社区内所有餐馆(食堂)均有滤渣隔油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理隔离出的渣油等污染物,用专用容器盛放,统一回收处理。
(六)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社区内无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批发、销售经营点。
2.社区内所有餐饮、食堂、商店的食品包装等均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场随机抽查。
(七)“三产”污染扰民年有效投诉量少于3次
“三产”污染扰民投诉指社区各类“三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扰民的有效投诉。有效投诉解释同上。
七、施工管理
(一)建筑工地实施围挡施工、市政工地实施围栏施工率达100%
1.建筑工地必须采用砖砌(粉刷)或彩钢板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沿市区主次干道工地围墙应做到美化、亮化。
2.在建工程其外侧立面须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施工。
(二)施工车辆清洗及时,进出通道路面洒水消尘
建筑工地地面须做硬化处理,设置砼地坪冲洗台或其它相关设施。
(三)易造成污染的材料、渣土等封闭运输、覆盖堆放
工地内建筑材料须按总平面布局,做到合理、整齐堆放,并设置标志牌,各类松散建筑材料及渣土等应封闭或覆盖运输、堆放,确保不污染环境和路面。
(四)施工污水不直接排入河湖,炊事使用清洁燃料
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工地炊事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焚烧废旧建材。建筑工地有专职保洁工作人员。
八、环境宣传教育
(一)社区内有浓厚的环境宣传氛围
社区内设有固定的环境宣传专用橱窗(橱窗规格不得小于2平方米)、警示牌等,社区内的醒目处有“环保公约”或守则,能利用重大环境节日组织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二)社区内环境教育有特色
社区内学校全面开展环境教育,积极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社区内经常开展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社区阅览室设有公众环境书报架,征订环境报刊不少于两种,存有环保书籍20种以上。
(三)社区内倡导绿色消费
社区内无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现象;家庭和单位主动购买和使用绿色建材和其它环保型产品。
(四)建立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由社区委员会组建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五)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在社区内有计划地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第三部分 审批程序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自认为符合考核要求的社区均可提出申报市级绿色社区。
二、申报市级绿色社区由申报社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的预验收意见。
三、申请报告须附创建市级绿色社区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应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体会;技术报告按照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体系逐项分析各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市环保局将组织考核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申报条件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由考核组出具考核意见。市环保局将对拟命名的宿迁市绿色社区分批公示,根据考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宿迁市绿色社区”,颁发证书并授牌。
五、“宿迁市绿色社区”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市环保局将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和暗查,每三年对市级绿色社区进行一次复查,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六、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涉及环保、建设、经济、工商等多个部门,各县(区)组织建立由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参与的创建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七、申报时间:申报工作每年度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