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
(二)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三)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二、报送时间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二)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三、报送单位和对象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城乡信用合作社县级以上(含)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成立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成立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7月16日)
根据《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第29号部长令〕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为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提高血液质量管理水平,确定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建立评审监督制度,决定成立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
一、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从事采供血机构评审和血液质量管理的专业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卫生部提交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协助卫生部制定和修改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采供血机构的评审标准和实施方案;
(三)对全国采供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四)评审省级血液中心;
(五)对全国采供血机构的血液进行质量抽查;
(六)监督各地的血源管理及血液调配;
(七)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职责。
二、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采供血机构评审、血液质量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输血协会。
三、第一届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各地卫生厅(局)和部直属有关单位推荐,经我部审核批准。
附件: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略)
199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