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切实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一九九九年春节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5:5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切实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一九九九年春节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切实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一九九九年春节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过去的一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经受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战胜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保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安定的局面。但是,我们也要清
醒地看到,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城乡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自然灾害严重地区的群众生活还有困难,全国仍有几千万农村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春节即将来临。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节日期间的工作非常重视,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十分关心,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切实安排好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要把帮助生活困难的群众过好春节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以保证全国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新春佳节。今
年我们要庆祝建国50周年,澳门即将回归祖国,帮助生活困难的群众过好春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春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地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春节。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到困难企业、灾区和贫困地区去,倾听群众的呼声,摸清群众的具体困难,同他们一道研究克服困难的措施和途径,帮助解决生
活中的实际问题,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资,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对涉及困难群众过好春节的事情,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坚决防止和克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作风。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组织力量检查中央确定的有关解决困难群众
生活问题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关键是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得如何,灾区群众、离退休困难人员生活安排得怎样。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为生活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二、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在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困难方面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好离退休费和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
措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扩大覆盖面等办法,使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民政部门要做好烈军属、复退军人特别是在乡老红军、伤残军人的优抚工作,做好重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
活安排及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原则上按“三三制”筹集,企业和社会应负担的资金,要督促其落实到位。各地财政要统筹补足,并列入预算。中央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不得挤占、挪用。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保证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位,并按时代缴社会保险费。春节前,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今年一、二月份工资发到职工手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解困工作。
各级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在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上,既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又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共同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三、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春节期间,广大干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群众生活的有关精神,实事求是地向群众解释工作中遇到的暂时困难。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生活困难以及其他问题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
作,切忌简单粗暴,防止扩大和激化矛盾。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主动做思想工作,正确引导群众,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要针对春节期间社会治安特点,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群众集中参加的大型活动,要维护好秩序,确保安全
。各地区、各部门在春节期间都要加强值班,严格岗位责任制,遇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及时妥善处理。凡因对生活困难的群众漠不关心、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工作失职、处置问题失当而引发群众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
导的责任。
四、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各项预算支出及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减少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严禁利用过节突击花钱。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更要精打细算,节省开支,把有限的资金用在解决企业生产和职工的生活急需上。各级党政机关要坚决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勤俭节约,坚持过紧日子,时刻把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放在心上,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禁止收受各种礼金和有价证券,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1999年1月11日
我国推行判例法可行性之研究

潘哲锋


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具体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通过判决建立起来的“范例”即是“判例”。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所以判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判例法即可定义为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和解释[1],从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能成为解决某类案件的法律规范。
英国在世界判例法国家中可谓鼻祖。1066年法国北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形成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权,对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最大的成果即是促成了普通法这一判例法系统和作为其补充的衡平法的成型。
威廉征服英国后,保留了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后来,为了克服这种习惯法过于分散的毛病,加强中央集权,于是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只要这些习惯法与王室和贵族的利益不相冲突即可作为判案的依据。巡回法官的审判实践过程即是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调查、选择、剖析和加工的过程。当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会时,通过情况交流和磋商,彼此承认对方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全国推行。这样通过长期的审判实践,以判例的形式把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公元13世纪就形成了在全英国适用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普通法的规范和原则都包含于大量的判例之中。所以在它形成后为了便于法官判案时利用和学习者的学习,法学家们对这些大量的判例中所包含的习惯法原则和规范加以整理、编纂、归纳和注释,出现了许多权威法学著作。如1186年格兰威尔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1250年布拉克顿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利特尔顿的《土地法论》。这些中世纪产生的权威著作被视为英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具有普遍约束力,成为法院的办案依据。
由于普通法的诉讼程式较刻板僵化,不适合审判实践的客观需求,于是就产生了对普通法起补充作用的具有英国特色的衡平法。公元14世纪时专门设立了衡平法院。中世纪,英国产生和发展了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但仅居于次要地位。进入现代后,英国成文法的比重和作用显著上升而判例法的比重和作用显著下降。尽管成文法比重日趋上升,但英国法仍然基本上是判例型的。因为一方面判例法仍然占据着英国法的某些领域,法官仍可通过判例来发展法;另一方面,英国的法官和法学家仍保有很深的传统观念,认为成文法再多,只有通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和解释后,才能真正进入英国法的体系。甚至法官宁愿引用经过其他法官适用制定法的判例,而不愿直接引用条文法。[2]
从以上可以看到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一、判例法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成文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起到对判例法的补充、解释的作用。虽然成文法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但英国法如没有判例法就不成体系;而没有成文法,则其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二、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即是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遵循先例原则保证着英国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自中国法产生时起就一直重视成文法的立法工作。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出现了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编竹刑。秦统一全国后更是全面采用成文法主义的法家理论。以后朝代的更迭并没有改变秦所建立的法律体制,中国从此走上了成文法化国家的道路。
中国虽然自始采用成文法,但在成文法施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抛弃判例。相反,从商周时期开始,就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在实践活动中加以应用。据史料记载在商代即有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及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对司法审判活动已经产生了比较积极的影响。进入秦汉时代由于审判组织和诉讼程序的完善,判例法正式出现。秦代出现的廷行事及汉代的春秋决狱和决事比即是这一时期中国判例法实施的主要形式。
自秦汉后,判例法在各朝代的司法实践中均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宋代出现的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编例。如《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等案例汇编即是。进入南宋后,判例的地位急剧上升,编例活动频繁,先后形成了《绍兴刑名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名断例》等,编例成为南宋的判例法。孝宗时甚至出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及贪官污吏“隐例以坏法,贿赂既行,乃为具例”等怪现象。宋代还出现了一种与判例性质相似的法律形式即“批状指挥”。在一定条件下,下级官署可以引用“以降指挥”办理类似公事,以前案例作为后案的样板,前案就是判例。南宋秦桧时达到“续降指挥无虑数千,抵牾难以考据”的程度。孝宗时,经整理筛选的指挥正式被编入《乾道赦令格式》于乾道八年颁布,与赦令并立。
近代的北洋政府把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了成文法的“未备”又便于发挥成文法所不易发挥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12年至1927年北洋政府大理院汇编的判例就有三千九百多件。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和解释例)两大部分。除了成文法《六大全书》,;例就是南京国民政府重要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甚至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可见,判例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3]
当代,我国十分重视成文法的立法工作,从1949年建国至今颁行了大量的成文法,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活动更加活跃和频繁。但是进几年来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转型,成文法的施行遇到了大量的问题。
(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使立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各级法院都曾遇到或将遇到各类新型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本无法解决,而立法活动或现行法律的修正工作无法即时跟进,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所适从。最近报载,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为了挽救该局的一名职工向全国税务系统发动了捐款。这笔捐款在该职工医治无效死亡之后还有节余,于是围绕这笔剩余捐款就产生了归属问题。我国对此并无法律规定能够适用,因此导致了两级法院审判结果截然相反的尴尬局面。
(二)成文法法条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有许多模糊不清的概念
我国有些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达无法达到立法本身的意图,而且相当一部分存在歧义,容易使人有许多理解和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的理解也不一致。有些弹性较大的语言越解释越迷糊,诸如正当理由、显失公平等等,这尤其需要判例来为它作注解。
(三)成文法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
成文法在立法时除了对现有的违法犯罪现象作出解释和确立惩罚规则外,还要对许多未来可能发生和出现的犯罪活动和犯罪现象作出预测。但是立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对未来犯罪的预测也不可能是全面的。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成文法上的空白和漏洞逐渐暴露,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却无法用法律手段予以惩处。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施有着相当成功的经验,我国施行判例法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因此,汲取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历史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发展判例法,克服现行成文法的缺陷,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其意义也十分深远。
首先,判例法在我国的发展有十分良好的机遇。判例法在我国法制史上有着很深的渊源。虽然判例法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的法律渊源,但是现今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加强成文法的立法工作;普遍适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尝试创制判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正在日渐靠拢,逐步融合。这样的世界潮流给我国发展判例法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契机。在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更无须陷入姓资姓社的泥潭。
其次,判例法在我国的实行已具雏形,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除了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司法解释外,自1985年创刊2001年,还公布了368个案例,涉及刑事案件115件,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知识产权、海商事等)共209件,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31件,执行案件13件[4]。这些典型案件叙事清晰,分析精辟,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给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模本。这些案例的公布另一方面也给普通民众打开了了解法律的大门,有助于对成文法法律条文的理解,“可为”与“不可为”“罪”与“非罪”的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更加清晰。这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极大。
第三,案例法与成文法并行有助于弥补成文法中存在的缺陷,同时对后继立法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具有滞后性,无法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作出预测,立法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在任何时候都无法克服。随着社会的发展,成文法的漏洞便会暴露,于是便会出现针对这类漏洞的“定向犯罪”。如果单纯依靠成文法,那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类犯罪无法遏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对这类犯罪的权威审判,从中引申出法律原则和判案规则(法官立法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同类案件,那对此类犯罪的制止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样,判例不仅弥补了成文法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漏洞,也给后继立法提供了立法参考。
第四,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并行有助于我国法官的素质的提高。我国由于是严格执行成文法,法院审理案件也是按既定条文行事,审判基本上是用法律条文去套案件。如此,裁判文书往往千篇一律,僵硬呆板,缺乏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详尽的法理分析[4]。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裁判文书往往像一篇学术论文,充满了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法理分析,对诉讼双方都能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因为法官们需要从原先的判例中抽象出理论依据和法律原则,这就需要法官有极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平庸的法律工作者根本无法胜任法官的职业。
综合以上的分析,判例法在我国与成文法的并行,不仅有助于弥补现行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能够随时捕捉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进行法理分析,抽象出法律原则和规则,指导审判工作,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对我国法官的理论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也能起到推动作用,而且能够把抽象的法律概念具体化,明确表达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便于人民大众的理解和遵守,对维持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在我国实行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的制度是可行的,作用也是积极的,明显的。

浙江省天台县 潘哲锋



参考资料:
[1]《试论判例法的适用方法》 刘静

[2]《外国法制史》(自考版) 由嵘、胡大展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七章、第十一章、第十六章
[3]《中国法制史》(自考版)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4]《独具中国特色的“判例”》 姜联润 人民法院报 2002.3.15


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希腊共和国的埃夫罗斯州爆发牛口蹄疫,病毒毒型为亚洲I型。为防止希腊共和国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希腊共和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希腊共和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希腊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