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池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4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池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办发〔2004〕12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
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6日

池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皖办发〔2003〕14号)、《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池州市国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经济责任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对领导干部(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
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书,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移送处理书。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人员)个人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作出的审计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奖惩结合,审改结合;
(三)违纪违法必究;
(四)审用结合,适当公开;
(五)保守秘密,合理谨慎。
第六条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形式有:
(一) 向同级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
(二)存入领导干部(人员)本人的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
(三)作为领导干部(人员)评先表彰奖励、实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
(四)作为领导干部(人员)晋升、交流、降职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受理和反馈审计机关移送或建议的事项;
(六)书面反馈审计意见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通报或公告审计结果;
(八)依法采取的其他运用形式。
第七条坚持一般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工作职务变动、表彰奖励、年薪兑现,原则上坚持先审计后变动、先审计后奖励、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审计部门在做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同时,要把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专项审计结合起来,把经济责任审计同
组织人事部门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对在经济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拟授予市级以上评先表彰的单位及领导干部(人员),必要时由审计机关对其经济业绩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八条建立审前通报制度。为使经济责任审计同干部考察工作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时,可向审计机关提出与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有关的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并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依法审计。审计机关应依照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范的要求,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制度。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相关内容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教育、监督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相关内容存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评价、任用、管理、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反馈,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认真予以落实、整改和执行,并将整改落实和执行情
况于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试行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公告的,应当经审计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将审计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告的,应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按领导小组确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通报或公告。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表明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作为评先表彰、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表明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或资产负债损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拟调离的领导干部(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供的情况,实行谈心、谈话制度。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每年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注意从审计结果中分析、把握对干部权力使用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于普遍性、多发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措施,用
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人员)的制约和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定期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的案件线索和处理事项、提出的审计建议书,应当及时受理。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接到建议书或移送书6个月内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查处情况。
审计机关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了解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予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查报告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督促其整改落实。经审计机关多次督促仍不落实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制度。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继任领导应根据要求,将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二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检查评估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1至2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检查情况要向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zwgk/2012-06/05/content_2153170.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额定洗涤容量在13 kg及以下和1kg以上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包括搅拌式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二)推广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4《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产品类型 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要求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额定容量≤3.5kg,能效2级及以上
额定容量>3.5kg,能效1级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能效2级及以上
滚筒式洗衣机 能效1级,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 kWh/cycle/kg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洗衣机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洗衣机数量不少于1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要求 补贴标准(元/台)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额定容量≤3.5 kg,能效2级及以上 100
额定容量>3.5 kg,能效1级 200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能效2级及以上 70
滚筒式
洗衣机 能效1级,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26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含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 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洗衣机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洗衣机销售量
(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类型 序号 型号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 耗电量 用水量 洗净比 洗涤容量 漂洗性能 脱水性能 洗涤/脱水噪声 能效
等级 能效标识
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或节能认证证书号(含能效检测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
(V) (Hz) (kWh/ cycle/kg) (L/cycle/kg) (kg) mol/L (%) dB(A)
波轮式
全自动洗衣机 1
2
3
4
5
6
波轮式双筒洗衣机 7
8
9
10
11
滚筒式
洗衣机 12
13
14
15
16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 □三相 □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型
防水等级
控制方式 □机械 □电子
结构型式 □双桶 □单桶 □套桶
洗涤方式 □波轮式 □滚筒式 □双驱动式 □其它
自动化程度 □普通型 □半自动型 □全自动型
加热功能 □有 □无
进水阀 □有 □无
排水方式 □排水牵引器 □排水泵
定时器 □有 □无
电容器 □有 □无
电动机 □电容电动机 □直流无刷电动机
□串励电动机 □交流变频电动机
3 额定洗涤容量(kg)
额定脱水容量(kg)
额定洗涤输入功率(W)
额定脱水输入功率(W)
额定加热功率(W)
最大功率(W)
最大电流((A)
额定耗电量(kWh/ cycle/kg)
额定用水量(L/cycle/kg)
洗净比
脱水速度(r/min)
能效等级
4 波轮材料
波轮尺寸(mm)
内桶材料
内桶尺寸(mm)
外形尺寸(长×宽×高) (mm×mm×mm)
水压范围(MPa)
洗涤噪声(dB)
脱水噪声(dB)
质量(kg)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文字或数字或字母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等级 规格及能效指标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级 额定容量≤3.5 kg              
2级 额定容量≤3.5 kg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1级 ---
2级 ---
小计
滚筒式洗衣机 1级 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W)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容量(kg)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2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1级 ---                

小计        
2级 ---                

小计
滚筒式洗衣机 1级 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池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暂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暂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13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土地管理,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权者、土地他项权利者以及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法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一)市直单位和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人民政府发证;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县人民政府发证.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八届政府登记发证.
第五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第六条 申请土地登记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程竣工后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行政划数决定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 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必
第九条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全社会后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拥权出让金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性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口油,持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六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新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 依法向政府承祖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次证明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祖国有土地使后期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共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 内,特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对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支付使用之日起90日九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又讲。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发生土地权转移的;
(三)因征用、变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5位土地权属交叉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权属交叉的;
(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八)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证书及附图或土地申报登记收件收指;
(三)地上附着物的房产所有权证书或房产登记收件收据;
(四)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
(五)法院有关土地和房产调解书、判决书或经公证的土地房产权属交叉的各种文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地价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一条 土地登记文件材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材料。
第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