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2004年2月25日 财企〔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委(办):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 操作准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8〕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设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关于“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实施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千百十工程”,以产业为基础、以科技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支持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的建设,扶持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商务部积极组织推动,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进行市场化操作”的原则,共同搭建商务、金融合作平台,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尽快建立工作沟通与协调机制,对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深入调研,掌握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需求及困难,探索并实施符合实际情况的融资支持措施,帮助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完善基地硬件设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利用银行融资服务把握商机,提高综合竞争力。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各种传统和创新金融手段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运营;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获取相关国际认证;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并购,鼓励中小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建立大型国际化服务外包企业。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符合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专项申贷标准。对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较好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以及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需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推荐。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根据专项申贷标准,落实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以及服务外包企业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各项金融产品,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问题,促进企业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相关信贷政策和业务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本着独立审贷的原则,以相应的业务品种给予融资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定期汇总并向商务部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商务部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申贷所需的服务外包企业管理与统计信息,并为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向服务外包企业介绍本行的传统和创新金融产品,如高新技术产品(含软件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技术装备进口信贷、进出口租赁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特别融资账户业务以及联合融资、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等;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合作,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国际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等中间业务、国际经济合作及金融创新产品方面的综合优势,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满足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组织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和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对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贷款申请,积极研究并提出相应融资建议。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应积极支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构建服务外包企业出口信息平台,运用国别信息、国际市场信息、行业信息为服务外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支持和理财建议,帮助企业规避投资和汇率等风险,实现资金的安全有效配置和运营。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应积极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划、项目信息、人员培训和宣传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利用自身金融专业优势,开展服务外包业和金融相关领域的合作调查和课题研究,为提升服务外包企业筹融资水平提供必要的贸易、金融专业培训。
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服务外包的相关政策措施,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扶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能力。
上述内容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有关事宜,请与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