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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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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7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
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加快市区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婺城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3、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金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5、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新开发面积(11分)。
(1)“五通一平”(3分):“五通一平”面积达标,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最高可加3分。
(2)供地率(8分):供地率达80%,得8分,每增加或减少5个百分点增减1分。
2、土地出让实行弹性价格(10分)。园区应按政府规定加强供地项目管理,依法规范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和相关程序。当入园企业在投资强度和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限达到规定要求后,园区可根据企业所达到的经济密度分阶段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各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操作办法,按权限报经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根据各园区实际操作情况分别计分。
3、投资强度(20分)。
(1)园区建成区投资强度(5分):园区建成区基础设施投入每平方公里达1亿元,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
(2)入园企业投资强度(15分):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标准,得15分,投资强度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4、经济密度(15分)。
(1)建成区达产期经济密度(5分):省级园区平均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30亿元,重点园区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20亿元,达到标准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2)销售产值(3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销售产值达标,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20%增减1分,最高另加3分;根据园区提供的区内年报,经市统计局核实,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销售产值的比重未达到50%,本项不得计分。
(3)税收(7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税收达标,得4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最高另加4分;税收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4%,得3分,每增减0.5个百分点增减1分,最高另加3分。
5、入园企业(25分)。
(1)新入园企业数(3分):当年新入园企业数达标,得3分,每减少20%扣减0.5分。
(2)入园企业“三率”(10分):综合考核入园企业的开工率、竣工率和投产率,原则上 (下转第10页)(上接第32页)入园企业供地批准后半年内必须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家未开工企业扣1分,每家未投产企业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企业社会贡献率和地方财政贡献率(4分):园区内企业社会贡献率和地方财政贡献率达到市区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得4分,随机选取企业进行核算,未达到平均水平的,每家企业扣减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4)引进外资(8分):引进外资达标,得8分,每增减10%增减1分,最高可另加8分。
6、标准厂房(5分)。建标准厂房达标,得5分,每增减20%增减1分,最高可另加5分。
7、园区基础管理(5分)。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园区开发按规划统一实施,创新园区建设工作思路,及时完成市园区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业园区季报准确及时等,不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8、安全生产工作(5分)。所辖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企业建设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一次扣3分,重伤事故一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如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9、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4分)。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定期开展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实施园区企业接收失地农民的奖励政策。

三、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园区办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先由各园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定,报送考核材料,再由考核组考核评定,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考核时间为2005年1月份。

五、奖励办法
1、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前三名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和被考核单位各自安排50%。
奖金数额为:
  第一名:人均5000元;
  第二名:人均4000元;
  第三名:人均2500元。
2、得奖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由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推迟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3]3号


关于推迟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使部分考生可同时参加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现将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由原定的10月11日、12日推迟到11月1日、2日举行。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考试时间变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按此时间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发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十六)对一个成片开发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政策分别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