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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9:13: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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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5]55号

1985-02-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已于1985年2月8日以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关于条例的执行时间应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条例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此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号


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依据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确认机制,及时发现和确认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对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宣传主管部门及政府办公厅(室)。

  第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授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授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2002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2]194号),我会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文件进行了复核,两公司已完成了代办股份转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专用席位申请、股份登记结算安排以及技术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符合条件,现授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