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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9:0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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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07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减负〔2007〕4号)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专项清理的情况;落实“三取消、一不准”规定的情况,即1997年后,未征得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同意而新增加的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各地出台的地方保护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的情况;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向企业涉税收费问题的治理情况;向企业涉税收费项目以及摊派报刊等行为的治理情况;企业和社会反映的税收热点、难点和损害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的督办、查处和督办案件解决的质量和效率等情况。
  (二)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企业减负工作机制的情况。重点检查:信访举报、案件督办、重大案件回访和通报制度以及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的落实情况;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建设、工作经费落实的情况;落实避免对企业进行多头、多次重复检查的情况;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情况;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已经出台相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开展法规宣传、依法检查、依法治理的情况,以及尚未出台的单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等。
  (三)优化纳税服务,减轻企业不必要的办税负担的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的情况。包括:
  1.解决企业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企业”问题的情况。“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等服务制度的落实情况;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的情况;对企业的税收调查、纳税评估等工作的统筹安排情况。
  2.解决企业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和数据问题的情况。对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企业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有无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情况;企业纸质涉税资料的报送时限等情况。
  3.解决企业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问题的情况。企业使用、升级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的收费情况。
  4.解决企业办税排队拥挤问题的情况。防止和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主要措施。
  5.创新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保障办税需求的情况。通过受理纳税咨询、开展办税辅导等途径,了解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情况;对企业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整理和解决情况;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办税辅导的情况。
  (四)推行办税公开和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企业和社会公布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投诉、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情况;客观、准确、公平地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情况;运用评定结果,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的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十年企业涉税治乱减负总结宣传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把企业反映突出、意见较大的问题列入本单位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检查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分级负责,层层落实。10月份,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的自查自纠,税务总局将对各单位的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11月份,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力量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检查情况;各省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检查情况报至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和相关数据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涉税热点问题,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企业涉税治乱减负作为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的重要工作来抓,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抓好党风建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结合起来,坚决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园服务水平,维护公共秩序,更好地为市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园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等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株洲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建设、国土、物价、环境保护、工商、农林、水利、公安、劳动、文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各类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公园。
第六条本市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划定公园建设规划预留用地红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控制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编制各个公园规划方案,确定其特点、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建筑物的高度、色彩、体量上符合规划要求。
第九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批准程序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公园内的亭、廊、榭、雕塑等园林建筑小品建设和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及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古典公园的修复、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公园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的资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用途和占用公园绿地。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补偿重建公园绿地土地和费用;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予以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公园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近代优秀建筑物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公园规章,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第十六条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以及公园的距离应当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内展览和游乐活动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游客须知、警示标志、安全保障和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康乐设施,购置前必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安装竣工后,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
游艺、游乐、康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公园内的机动车及特种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公园内供游览、娱乐、救生用的各种船艇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风、防雪、防汛、防山体滑坡等预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的餐饮、食品销售等服务点,应当做到贸易计量准确,食品、食具卫生,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失效、变质食品。
第二十二条公园的门票价格由物价部门确定。开放性公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游乐活动和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经营者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六)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七)擅自营火、宿营;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辖县(市)的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区县支
行:
根据沪府发(1999)44号文及沪房地改(1999)0867号文的规定,现就本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本市居民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变更为产权房中维修基金的归集和支用规定如下:
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归集和支用
(一)开设专用帐户
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应在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前到当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区县支行开设公有住房净售房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用。
(二)归集凭证使用
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归集凭证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
(三)支用办法
1.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专用帐户支用或划款,使用银行贷记凭证。
2.支用或划转款项时,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审批表;审批表作支用、划转凭证附件(有关审批程序、手续由市另行规定)。
(四)专用帐户对帐方式
1.各售房单位应于购房人交款前将有关业主购房信息盘片交建设银行收款行专柜,建设银行收款行在收妥净售房款后按月和区县房地集团公司进行核对。
2.建设银行收款行在收妥购房款当日填制《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汇总表》并将回执联交售房单位核对后收回。
3.建设银行收款行按月将核对正确的购房业主信息返回给售房单位复查,同时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五)其他事项
1.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是负责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用的专职部门;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房地产信贷科)是办理售房资金归集和支用的专职科室,都应积极做好净售房款的收支对帐及购房业主信息核对等管理工作。
2.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三项维修基金存储及支用仍按现行办法实施。
3.净售房款管理部门应将归集和支用情况按季统计报市房改办。
二、关于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归集和支用
(一)开设专用帐户
1.各区县房地局按照直管公有住房的开户规定开设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专用帐户。帐户开设后专门用于核算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用。
2.各区县房地局应按幢、按室号设置明细账,逐一记载净售房款归集和支用情况。
(二)归集凭证使用
出售投资单位归集凭证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
(三)支用办法
1.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专用帐户支用或划款使用银行贷记凭证。
2.各区县房地局和各收款行应按规定在净售房款中支用和拨付有关费用。
3.投资单位按规定支用或划转款项前,各区县房地局应向投资单位提交每户业主明细信息清册,办理净售房款的余额确认手续。
4.投资单位支用和划转款项时,需提供《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确认书》和区县房地局的划款通知书。
(四)专用帐户对帐方式
按照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的对帐方式。
(五)其他事项
1.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售房单位留存联,在收款后交区县房地局,清算时,区县房地局一并提交投资单位。
2.各区县房地局是负责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用的专职部门;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房地产信贷科)是办理售房资金归集和支用的专职科室,都应积极做好净售房款的收支对帐及购房业主信息核对等管理工作。
3.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三项维修基金存储及支用仍按现行办法实施。
4.净售房款管理部门应将归集和支用情况按季统计报市房改办。
三、关于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
(一)开设专用帐户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归集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等资料在当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区县支行开设维修基金归集专用帐户,专门用于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的归集和划转。
(二)归集凭证使用
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归集,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收款)凭证》。
(三)划转方式
1.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存储及支用按现行办法实施。
2.收款行将审核后的使用权房屋变更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归集资料送各区县房产交易中心核准。
3.业主委员会开户时,凭各区县房产交易中心贷记凭证,将维修基金从专用帐户划至业主委员会帐户。
(四)专用帐户对帐方式
按照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的对帐方式
(五)其他事项
1.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是负责使用权房屋变更为产权房维修基金的归集和划转的专职部门;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房地产信贷科)是办理使用权房屋变更为产权房维修基金归集和划转的专职科室,都应积极做好净售房款的收支对帐及购房业主信息核对等管理工作。
2.使用权房屋变更为产权房维修基金使用按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三项维修基金存储及支用规定办法实施。
四、本规定由市房改办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按分工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