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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6:2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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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在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四年七月二日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三)地下管线成果表;(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计划安排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各专业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馆免费查询其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未交由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予接收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予以接收的;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接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未按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


  (四)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上网公布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1992年1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详查后续工作,使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市、县进行试点,并将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集镇、村庄内部土地的变更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第三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凡已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经核实整理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对其他地类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土地统计调查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
第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任务是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土地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日常地籍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乡两级土地管理人员承办。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土地统计表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和初始土地统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审核验收后,对县级行政辖区内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土地证书。
初始土地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的统计,建立县、乡土地统计台帐和统计簿。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通知书,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据此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和土地证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初始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属、地类图斑面积,按土地权属单位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帐。
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计簿。
三、对分乡(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县(市、区、旗)土地统计簿。
第十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后,因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或因调查图件比例尺小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暂不能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先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面积数据进行初始土地统计,做好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凡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二、变更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图件资料;
四、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审批等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主要用途和他项权利发生变更,凡按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再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其他变更,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各方应同时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按《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者的资格、提交的变更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后,及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 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准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调查工作底图、兰晒图、影象平面图或调绘航片,面积量算资料等;
2.有关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和图件;
3.准备所需的调查表格及仪器、工具等。
二、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涉及权属界线变更的,要通知变更登记申请者与相邻有关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按规定的时间同时到现场指界。
三、实地调查
1.核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单位的名称、土地位置、地类等项与申请书和合法批准文件等是否相符;
2.凡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变更宗地与相邻宗地的使用者、所有者要到现场共同认定,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权属界线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3.调查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用途及其相应的二级地类图斑界线的变更情况,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据此,做为年度土地统计的依据。
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地籍调查的结果,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有关图件和土地归户册作相应更改。

第四章 年度土地统计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后,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土统计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统计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变更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二条 凡当年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发生变更,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当年土地统计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土地统计台帐上加以注明,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收集资料;
二、土地统计调查;
三、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四、审核及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资料收集要结合变更土地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监察等土地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具体包括:
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验收资料;
二、变更土地登记资料;
三、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农业建设用地资料;
四、违法占地处理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统计调查的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准备仪器、工具和表格;
三、实地调查土地变更情况,据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绘制草图。并将变更的图斑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
四、修改调查工作底图,量算面积;土地统计调查的技术方法和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统计调查发现土地已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尚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除应纳入当年土地统计外,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并汇总整理填写乡、县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统计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原始记录、数据整理、填写方法是否正确、符合规定。保证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调查工作底图、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土地统计年报的数据一致、准确。
各级领导人对土地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有根据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如确有误,方可进行订正。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写土地统计年报,于11月20日前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核汇总完成县级土地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调查工作底图:使用聚脂薄膜(厚度0.07mm为宜)透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作为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图辐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一般不大于0.4mm,最大不得超过0.7mm。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伸缩过大,透绘时需按公里格网进行配赋,作技术处理。用调查工作底图复制兰晒图两份,一份作野外调查用图,一份记录历年调查的土地变更情况。
二、外业调查方法
1.对于变更图斑形状规则,附近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补测时,应尽量运用原地形图上已有的地物点,以减少补测的点位误差。
2.对于变更图斑面积大、形状不规则的,可采用平板仪或经纬仪补测。用平板仪补测时,要先将补测时利用的固定地物透绘到薄膜片上,将变更图斑补测在薄片上,再透绘在工作底图上。
3.对不易找到补测参照物的个别地区,可借助航片或象片平面图进行修测、补测。
4.无论用哪种方法进行外业调查,都要将变更的图斑界线用铅笔标在兰晒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绘制草图,详细标明补测地物的相关位置和量测数据。
三、外业调查的技术要求:
1.土地分类除城镇(代码51)改吻市(代码51A)和建制镇(代码51B),其余地类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2.补测的地物点,需用周围其他地物特征点校核,图上最大位移:平原、丘陵区不大于1.0mm,山地不大于1.5mm。
3.用皮尺丈量距离时,单位为米,取至小数点后二位。往返丈量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00。
4.平板仪图板定向,需用第三点检查,方向偏差一般应小于图上0.3mm,最大不得超过0.5mm。
5.采用经纬仪或平板仪视距时,对1∶1万比例尺,视距长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对1∶2.5万比例尺,不得超过250米。
6.变更图斑面积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的上图面积的,可不上图,但需实丈距离、计算面积,作另星地类记录,并作附图。
7.变更图斑编号:对变更后的图斑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编号:
(1)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加支号编列。如12号图斑分割成2个图斑,以12-1、12-2表示。分割后的图斑再次发生分割,仍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续编。如12-2再次分割成2个图斑,以12-3、12-4表示。由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新图斑的,以其中一个号加支号进行编号,如上述12-4与13号图
斑合并,新图斑号为13-1或12-5。地类变更,图斑界线未变的,变按此原则编新号。
(2)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续加编号。如某村详查时,图斑编到107号,若25号图斑分割成两个新图斑,编号为108、109。
四、内业工作
1.图件的修改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野外调查图将变更的权属界线、图斑、线状地物等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绘制成土地变更示意图,表示年度的土地变更情况。
参照土地变更示意图,使用复式比例尺、分规,按外业补测的数据,用铅笔将变更图斑展绘在工作底图上。
2.面积量算
(1)用求积仪,方格网等方法在工作底图上量算变更图斑面积时,每个图斑要量算两次,其较差要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限差要求。一个图斑分割后,形成新的变更图斑和剩余图斑时,用求积仪、方格网等方法量算面积,要同时量算变更图斑和剩余图斑面积。变更图斑与? S嗤及呙婊陀朐及呙婊环档南喽晕蟛?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
小于规定限差的,根据原图斑面积,对变更图斑与剩余图斑进行比例平差。超过规定限差的,需检查原因后,进行处理。
(2)用实测数据计算变更图斑面积时,也应用求积仪或方格网等方法量算剩余图斑面积,以进行校核。用实测数据计算的面积不参加平差。
五、图件更新:调查工作底图可根据地类图斑的变化程度(一般达到30%以上),10年左右,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统一着墨,进行更新。

附件二:县、乡土地统计帐、簿填写说明及表式
一、设置目的与原则此帐、簿、表是为满足在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县、乡土地统计而设置,包括: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2.土地统计台帐(附表二);
3.土地统计簿一(附表三);
4.土地统计簿二(附表四);
5.土地统计簿三(附表五);
6.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附表六)。
在帐、簿、表的指标设计和资料整理上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相衔接,在工作程序和帐、薄、表的填写上以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反映土地权属、地类等变化情况,保证土地统计资料的现势性和可靠性。
二、基本要求
1.此帐、簿、表发至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乡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建立台帐制度,使土地统计数据及时更新。
2.县土地统计员和乡土地管理员必须熟悉土地详查业务,具备土地统计知识,并认真如实填写帐、薄、表中的每一项内容。
3.帐、簿、表式样是依据土地详查技术要求和成果过录整理而制订的,其指标、图件等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4.图斑、地类等项目的填写必须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5.数据填写字迹要清晰,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改动,若发现有误,应在错处划线以示否定(以可辨认原字迹为准),并在其上方注明正确数据。
6.面积单位为亩,保留一位小数,实地量测数据单位为米。
7.填写完毕应检查手续是否完备,如调查人、填写人、调查日期等。
8.文字、数据用钢笔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用铅笔填写。
三、帐、簿、表填写方法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是进行土地变更作业调查(包括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时,记载图斑、地类、土地权属变化前后情况的原始记录表。一个图斑分割成几个图斑的,或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图斑的,均填写一张表。图斑分割后,又产生合并的,先用一张表填写图斑分割情况,再用
续表填写图斑合并情况。
(1)土地座落:填写变更图斑所在的乡(镇)、村或农场、分场等名称。
(2)所在图幅号:填写变更图斑涉及的图幅编号。
(3)“№”:指调查表编号。以乡为单位顺序编号,编号为五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是调查年度简称,后三位数为自然顺序号,如90012,表示该表为1990年度的012张调查记录表。
(4)“变更前图斑”和“变更后图斑”栏中各项用于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地类变更部分”栏中各项用于填写《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5)权属单位名称:指图斑所属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如某图斑,变更前为王家店村集体所有,后被征用为国家所有,经变更土地登记为县农机站使用。则在变化前、后权属单位名称栏中分别填写王家店和县农机站。
(6)图斑号:变更前图斑号: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编写的图斑号。如图斑过去已发生变化,则填写上次变化时编定的图斑号。
变更后图斑号:指按土地变更调查编号规定确定的变更后图斑编号。
一个图斑分割成几个图斑后,又产生合并的,分割后发生合并的图斑,先按变更图斑编号原则暂编图斑号,并加括号,最后再编定合并后图斑号。如15号图斑分割为两个图斑,其中一个分割后图斑又与20号图斑合并,第一张表先填写图斑分割情况,变更前图斑号填15,变更后图斑号填15-1和(15-2),续表填写图斑合并情况,变更前图斑号填(15-2)和20,变更后图斑号填20-1。
(7)权属性质:填写该图斑的土地权属性质,即“国有”或“集体”。
(8)地类代码和面积:填写变化前、变化后各图斑及所含线状地物的地类代码和面积。变更前图斑面积总和与变更后图斑面积总和数值相等。如变更前两图斑面积为244.7亩、138.2亩,其和为382.9亩,变更后两图斑面积为232.1亩和150.8亩,其和仍为382.9亩。
(9)地类变更部分:填写图斑变更后地类发生变更部分变更前、后地类代码及面积。如某图斑是旱地,地类代码为14,面积95亩,后图斑分割出30亩果园,地类代码为21,剩余65亩,仍为旱地。则变更前、变更后地类代码分别填写14和21,面积填30。
(10)草图:在实地绘出图斑变化情况,在变化图斑内注明变化后的图斑号,并用括号注明变化前的图斑号。相邻图斑号或地段名称也要予以注记。
(11)面积量算:要求填写变化图斑面积量算方法、量算过程的具体数据及结果。
(12)备注:填写土地权属、地类变化的原因、时间、批准机关、文号等情况,以及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13)填表人、调查人、审核人、调查日期均应在实地填写、备查。
2.土地统计台帐(附表二)土地统计台帐是对乡(镇)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进行地类图斑状况及变更情况的记载。
土地统计台帐按乡建立并装订成册,多年使用。
初始土地统计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簿,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和国有后备土地,分图斑情况,依照〔1987〕土〔专〕字第8号《关于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表式的通知》中规定的四张汇总表进行过录、建帐。国有后备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中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包括有权属争议,暂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逐一填写变更情况,定期累计增减及年末面积,是填写土地统计簿的依据。
(1)权属单位名称: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包括外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本乡所有或使用的土地。
(2)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此项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填写。
(3)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国有(后备)土地。
(4)变更记录表编号: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编号。
(5)图斑图: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编写的图斑号和土地变更调查时变更的图斑号。
(6)备注:填写图斑变更的时间,土地权属变更等情况。


输卵管切除致残谁担责?

樊斌杰


  2005年3月1日,刘某因阴道流血数天不止,到穆某个体诊所治疗。穆某给其开了3天抗炎止血口服药,并嘱有情况及时复查。3月4日,刘某到穆某处复诊,穆某为其行宫内诊刮术,并将刮出物送××县人民医院作病理检验。该次诊刮术的临床诊断为慢性子宫内膜炎?功血;病理诊断为发育不全的分泌期宫内膜。4月11日,刘某到××县妇幼保健所行B超检查,超声提示:盆腔积液(少量),该所医生在血检报告学上填诊刮术后宫内感染,并载门诊用三天药,抗炎对症治疗三天不见效住院治疗。5月12日,刘某到××县人民医院行三维彩超检查,检查部位:子宫附件。超声描述:膀胱充盈,子宫前位,形态大小正常,实质回声尚均匀,内膜线居中清晰,内膜厚0.3cm,宫颈内口上方见直径0.8cm囊性回声团一枚,边界清。双侧附件区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团。盆腔内未探及异常血流征象。超声提示:宫颈纳氏囊肿。5月23日,刘某入××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腹痛原因待查,盆腔炎?5月26日在该院行数码电子阴道镜系统检查。图像表现:宫颈轻度糜烂,醋酸白色上皮,腺开口,诊断意见:慢性宫颈炎。6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盆腔炎。7月12日,刘某诉活动时患下腹部坠胀痛20余天再入××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双附件炎;2、子宫肌瘤。7月19日,该院行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剔除术+双输卵管切除术。手术记录单载,术前诊断:腹痛原因待查;术后诊断:①子宫肌瘤;②双输卵管积水。术后,离体组织送病检。7月22日,病理检验报告单载,病检号353537;病理诊断:(子宫)平滑肌瘤;(双侧)输卵管充血。7月13日,刘某出院。出院诊断:1、双输卵炎;2、子宫肌瘤。8月15日,刘某以穆某行宫内诊刮术属非法行医,且行诊刮术公然违反医学常规。该行为引起宫内感染、盆腔炎,导致双侧输卵管切除是其必然结果理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穆某和××县妇幼保健所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了××省妇幼保健院为被告。9月15日,××县人民法院委托××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与穆某与其施行宫内诊刮术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9月27日该所受理委托,29日出具了(活)鉴字第050927215号鉴定书。鉴定书在检查过程与检查所见栏记述:“重阅××省妇幼保健院病理科(353537号)切片:输卵管壁结构排列规则,各层均未见急慢性炎症细胞浸润”。在分析说明栏记述:“根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检验,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病的病理改变,结合其它送检材料,综合分析,鉴定认为: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片并未引起感染);其输卵管切除的原因并不是输卵管感染。因此,刘某输卵管切除与施行宫内诊刮术无因果关系。” 2006年3月28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由被告穆某返还原告刘水梅手术费50元,由被告××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刘某伤残赔偿金60477.12的40%即24190元。刘某不服上诉。9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省妇幼保健院为刘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07年4月13日,该中心出具了×司鉴中心 [2006]临鉴字第403号鉴定书,该鉴定书记述:“本案存在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不符问题,对此原因与后果应作具体分析。院方临床诊断患者为输卵管炎,经重阅术后送检的353537号病理切片,未见双侧输卵管存在急慢性炎症。”11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中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不服申请再审。2008年6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后,于9月8日作出(2008)×中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由原审被上诉人穆某返还原审上诉人刘某手术费50元,并赔偿刘某医疗费13003.74元,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10%即6047.71元,共计19101.45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刘某在穆某处行宫内诊刮术后,其一直腹痛并一直采取抗炎治疗,且病情不见好转,在省妇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时,其诊断结论为“腹痛原因待查,盆腔炎?”那么,刘某的腹痛是否是穆某行宫内诊刮术行为引起的呢?相关医疗资料介绍:输卵管卵巢炎常有一定病因存在。如曾行输卵管通气手术或其他宫腔内操作。子宫腔手术操作无菌技术不严密等情况可能会将病原带入宫腔。而慢性间质性输卵管炎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的慢性炎症病变,可见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临床表现为附件增厚或条索状增粗。镜检输卵管各层均有淋巴细胞,浆细胞浸润。穆某在原一审时虽然提供了××县卫生防疫站“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单”,证明其个体诊所卫生情况达标,但穆某诊所的诊疗科目是“中西医结合”,该检测报告只能证明穆某个体诊所的卫生情况符合“中西医结合”的卫生要求,而穆某为刘某所作的宫内诊刮术属于妇科手术范畴,该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穆某个体诊所卫生条件符合妇科手术的卫生标准。综合刘某曾在穆某诊所行宫内诊刮术后刘某一直腹痛,且一直采取抗炎治疗,在省妇院诊断结论为盆腔炎,以及输卵管切除后其病理切片经××市司法鉴定中心解释为“非炎症性病理改变”等情况分析,可以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手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消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对于宫内诊刮术与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医疗机构(本案中即行医人穆某)承担举证责任。穆某明知自己没有进行妇科手术的资质,却还为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其医疗行为及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并且已经造成刘某患有急慢性输卵管炎症的损害后果,且穆某没有就自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此应由穆某承担不利后果,穆某应对刘某治疗双侧输卵管炎症所发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其与刘某输卵管切除造成的七级伤残的人身损害后果,因穆某为刘某行宫内诊刮术造成了急慢性输卵管炎症,在抗消炎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刘某才到省妇院进行治疗,最后在省妇院做了双侧卵管切除手术,虽然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表明穆某宫内诊刮术与刘某切除无因果关系,但穆某的诊疗行为与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可适当判穆某对刘某的七级伤残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错误,且对责任的处理违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规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消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错误

1、××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把“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理解为慢性间质性输卵管炎的表征,且该表征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遗留的慢性炎症病变。而××市司法鉴定中心在法院质证时将刘某的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表征解释为“非炎症性病理改变。”且法院对鉴定机构的上述解释予以采信。笔者认为法院把“非炎症性病理改变”视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遗留的慢性炎症病变”,明显错误。

2、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重阅××省妇幼保健院病理科(353537号)切片:输卵管壁结构排列规则,各层均未见急慢性炎症细胞浸润。根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检验,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的病理改变,结合其它送检材料,综合分析,鉴定人认为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法院再审时对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了确认。××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书中指明“院方临床诊断患者为输卵管炎,经重阅术后送检的353537号病理切片,未见双侧输卵管存在急慢性炎症。可法院再审时,对两鉴定机构阐述的事实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理,而自行主观臆断地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笔者认为该认定明显错误。

二、再审认为“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其与刘某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当”错误

  ××省妇幼保健院切除刘某梅的输卵管之事由为输卵管炎,而刘某请求穆某赔偿是其诊刮术引起输卵管感染导致炎症。切除与诊刮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以感染(炎症)作为因果链条。炎症是切除的近因,诊刮是切除的远因。要确定远近必须以近因为桥梁或纽带。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在鉴定“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与穆某为其施行宫内诊刮术有无因果关系时必须以近因感染(炎症)为基础。如果近因不存在,那么远因就更不存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已经明确肯定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从逻辑学的角度说,这是一个三段论:输卵管因炎症而切除,诊刮术未引起输卵管感染即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所以诊刮术与输卵管切除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输卵管因炎症而切除是一个假命题。而法院再审时,却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把一个因果链条上的两个事实进行孤立化。并由此认定“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与其刘某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当。”笔者认为,此种认定显然错误。

三、法院再审时以行为与结果有关联性判决穆某承担10%的责任错误

  民事责任构成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情形不考虑主观过错,但另外三个要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本案法院已认定穆某的行为与刘水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但判决时却以有“关联性”为由判决穆某承担10%的责任,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法显然违反民事责任构成规则,是错误的。
  综上事实和理由,笔者认为:1、穆某为刘某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见《活体检查》鉴定书分析说明 );2、刘某双侧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见(活)鉴定第0509272154号鉴定书分析说明和×司鉴定中心[2006]临鉴字第403号鉴定书);3、××省妇幼保健院的临床诊断双附件炎、输卵管炎与病理诊断(双侧)输卵管充血不符(见×司鉴中心[2006]临鉴第403号鉴定书);4、输卵管切除的原因不是输卵管感染(见《活体检查》鉴定书);5、刘某残疾是输卵管切除造成的,而非施行诊刮术造成的。由此,穆某对刘某的残疾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残疾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省妇幼保健院承担。



(樊斌杰—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