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2:2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等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局、人民银行分行、各有关商业银行分行: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建设,扩大国内需求,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不断满足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需求,现就当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今年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已经开工的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尽快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开工;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建设、银行等部门要尽快在本地区内调整项目、调剂资金,确保已下达的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完成。地方分行资金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总行反映,在全行范围内调度资金,保证安居工程贷款到位。允许今年已下达的两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享受新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有关政策。
二、抓紧组织一批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需求和各地要求,拟于近期抓紧组织一批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在今年内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
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三)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四)已落实贷款担保单位,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
新增项目重点是:(一)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二)在开发企业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的普通住宅项目中,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已列入今
年前两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已开工,因扩大在建规模需要追加贷款的项目。
三、适当调整住房信贷条件,加快资金到位
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一)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二)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
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四)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的,在预付购房款达20%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
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落实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新增和调剂的贷款,要尽快落实到符合条件的项目。当地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要尽快逐级上报,商有关商业银行总行调剂解决。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地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贷银行在审查同意后5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信贷资金的到位。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
四、防范住房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
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需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足
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五、降低并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
(一)经济适用住房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实行货币拆迁,以降低有关费用。
(二)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三)小区内经营性配套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等配套费用逐步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四)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价。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计划、建设、土地、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以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工作组,直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的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等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本地区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帮助组织实施。
(三)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等前期工作,防止因盲目开工,造成新的积压。要通过组织认购、减免有关手续费用等措施,促进销售。在当地房改货币化方案出台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允许职工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购买。
(四)各地要以组织今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契机,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划工作,逐步建立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并加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加快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打好基础。



1998年8月3日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质[2005]24号),进一步做好2005年事故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事故上报

  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其中,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不得拖延报告或者将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上报。本次新升级的事故快报系统设置了“平均事故上报周期”指标(单位为小时),以评价各地通过系统上报事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部将定期通过司函和网上公示等方式通报各地上报事故情况。

  二、严格按照新的快报表单进行事故上报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要求上报事故,并尽量将所有项目填写完全。根据快报系统设置,对于每起事故,各地应至少填写必填项目才能进行上报操作,对于其它不能立即填写的项目,应在10日之内续报完全。对于2005年1至4月份发生的事故,请各地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数据补填完整后续报至建设部。续报时直接打开已上报的数据,补报新表单要求的项目数据即可(程序已将旧表单数据按新表单要求作了转换)。

  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及时、规范上报事故。在使用新的快报表单上报事故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或技术支持部门联系。

  质量安全司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技术支持部门联系人:任淑芬

  联系电话:010-88018260转81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五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坡脚扒渣捡矿等违规行为,保证排土场边坡稳定以及底层留存大块岩石。同时,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安全设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应及时组织搬迁或拆除。企业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降低排弃废石中的矿石混入率,从源头上杜绝扒渣捡矿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科学、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