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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拓彬致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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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拓彬致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换文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郑拓彬致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换文


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拿汀·马杜卡·拉菲达部长阁长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第七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的成员国时,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提交按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马来西亚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应代替第七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我确认双方的上述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期,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了近期工作重点和将采取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我部召开了全国卫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将《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卫生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决定》关于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要求,从食品安全和疾病控制的大局出发,各地卫生部门要继续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条件进行卫生学评价及监督,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进行安全性审查并监督,对禁止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工具等做出规定。

(三)拟定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和食品卫生标准,承担国内食品法典协调小组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四)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发布监测信息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承担食品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公众饮食与健康,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六)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参与查办大案要案。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职责交叉和执法漏洞。同时,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把执法监督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基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建设。

二、规范卫生许可工作

食品卫生许可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一项重要食品卫生管理措施。各地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学评价及监督和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安全性评估基础上的审查及监督。要认真研究本地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程序,规范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要把许可工作与许可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企业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与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直接挂钩。

三、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实施

《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是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控制经验,结合我国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制定的科学规划,充分体现了《决定》“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贯穿到整个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主管领导要带头和组织学习《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掌握要点和精髓。没有成立《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地区,要尽快落实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始终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宣传工作作为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不断将阶段性工作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积极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投入,为《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四、加强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工作

餐饮业、食堂处于整个食物链下游,是容易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地方,也是卫生部门着重加强监管的环节。各地要加大对餐饮业、食堂卫生许可的审查力度,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要加强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完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要继续在食品消费环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强化企业自律,力争2006年实现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此项制度。同时,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充分发挥餐饮业、食堂等消费领域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的作用。

五、抓好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危险性评估

建立食源性疾病的报告与监测系统是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重要前提条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开展危险性评估,建立食源性疾病暴发预警系统,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继续开展食品中化学、生物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与评价,扩大监测点,扩展监测项目,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库,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对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病原的溯源能力。继续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卫生执法监督和行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六、继续做好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2004年卫生部门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的重点包括打击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对商场、超市销售散装食品进行规范,提高散装食品的可溯源性;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打击虚假、夸大宣传,查处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物和功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审核范围的行为,对保健食品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行清理,严格卫生准入,对整改后仍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各地要继续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既要抓专项整治,也要抓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

七、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卫生工作责任重大,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国家级要做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省级要做好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县级要做好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责任,做到各司其职、责任到人,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决定》布置的各项工作要有部署、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有报告,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食品卫生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部


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6月1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各级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社(以下简称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商办工业的主管部门以及商办工业企业,都应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生产设备的设计、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检修、更新改造直至设备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要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企业应积极采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主管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全国的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由商业部科技司归口管理、部署、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 商业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企业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推广和交流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设备维修先进技术,组织商办工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四)组织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所属商办工业的设备更新和改造,以及重点设备大修理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专业化;
(三)组织本地区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推广设备管理工作先进经验,为企业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业务培训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下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考核制度:
1.主要设备利用率;
2.设备完好率;
3.故障率、事故率;
4.主要设备大修理计划的完成率;
5.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
6.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7.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第三章 设备的选购和安装调试
第十条 国内或引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企业技术发展规划、产量、工艺以及市场供应技术服务等需要进行选择和评价:
(一)设备的生产率,应与长远规划的产量、品种相适应,保证设备具有较高的负荷;
(二)设备的加工精度,应与产品的工艺要求相适应,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动能和原材料消耗少,维护费用低;
(四)操作安全、简便、可靠,对环境无污染;
(五)国内能成套供应,做到单机配套,机组配套,工程项目配套;
(六)投资费用少,回收期短。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制专用设备时,应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经鉴定应达到产品设计技术要求,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设备的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可靠性强、维修性能好的先进产品,提供设备使用的技术资料,并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引进设备,必须经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按审批程序报批。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间提出索赔。引进的设备应当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保养维护规程。对精密、大型、关键设备,必须实行凭“操作证”使用的制度。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和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
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严禁超负荷和违章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保养管理,实行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的润滑保养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锅炉、压力熔器等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预防性试验。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和生产的安排,编制设备检修年度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并认真按检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 企业应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备件管理
(一)设备制造企业应做到维修备件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搞好技术服务,为用户提供优质备件,并做好备品、备件的生产、配套和供应;
(二)企业应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和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三)企业引进设备所需的备件,应积极组织试制生产。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生产发展规模,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必须在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改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更新设备改造验收新增的价值,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精度、效能达不到最低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易引起事故的;
(三)因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未到使用年限,但因质量差,经过修理仍达不到技术性能要求的;
(五)自制设备经生产验证或技术鉴定,达不到工艺要求的;
(六)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
(七)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修理、改装所需的费用超过或接近同等效能设备的重置价值的;
(八)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批准引进设备和所需的配件的试制,企业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有关制造企业、科研单位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并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配件的试制。设备、配件制成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测试、鉴定后,符合产品的设计、工艺、技术性能、配件质量的,方可生产,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因工艺不过关,制造难度大,批量少而又十分必要的备件,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继续进口。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统计工作。
企业的设备管理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部制发的设备管理统计报表,定期向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统计分析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凡是精密、大型、关键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图纸档案,并需定期检查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企业应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时,应按照商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应有计划地对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厂长(经理)或设备管理有关人员分期分批地进行设备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成绩,应作为对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企业应对现有设备的使用、操作、维修专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或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和管理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三条 企业设备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懂业务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商业部每年召开一次部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对评为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由商业部发给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审委员会从荣获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企业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奖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设备管理不善、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应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所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的,按部设备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部门、供销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规定不一致时,由省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