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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时间:2024-07-09 01:4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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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


关于印发《国有大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专项安全督促检查的重要指示,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突出问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7月一8月份对国有大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察。现将《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组织辖区内的专项监察工作,并于9月初将专项监察情况报国家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办17号明电)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促检查的重要指示,现提出对国有大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方案。

一、监察的主要内容

按国办17号明电中提出的“四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要求,对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的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情况;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的情况;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可靠运行)的情况进行重点监察。具体内容如下:

1.采掘布局和接续是否合理,一个采区内是否布置2个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和3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

2.矿井是否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是否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3.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

4.矿井内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风。

5.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作业点供风及l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供风。

6.矿井通风设施设置是否合理、可靠。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进行瓦斯抽放。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是否按规定位置和数量要求设置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是否实现超限自动断电,瓦斯监测数据是否遥传到地面中心站。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1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是否建立并坚持了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3.所有入井人员是否佩带自救器。

14.局长(经理)、矿长是否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监察的重点矿区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把近几年发生过特大事故、瓦斯灾害严重、瓦斯抽放达不到要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井下通风系统复杂以及安全欠帐较多的矿井列为监察的重点对象,特别要重点监察开滦、峰峰、大同、阳泉、包头、乌达、大雁、抚顺、阜新、沈阳、辽源、通化、鸡西、鹤岗、七台河、徐州、淮北、淮南、丰城、英岗岭、乐平、新汶、平顶山、郑州、焦作、资兴、白沙、涟邵、攀枝花、达竹、芙蓉、华莹山、南桐、天府、松藻、盘江、水城、铜川、韩城、田坝等40个矿区。

三、监察的方式

要按以下方式监察煤矿企业落实国办17号明电和进行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

1.按本方案第一项“监察的主要内容”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以通风、瓦斯为重点的现场监察。

2.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全矿或局部区域)、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下达执法文书。

3.将停产整顿的处罚决定和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不能按期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进一步处罚并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四、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1.国家局组织6个专项监察组,从7月25日开始对湖南、江西、辽宁、安徽、贵州、河南、陕西、四川、重庆等九个省(市)部分重点矿区进行专项重点监察。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监察内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专项监察实施方案。

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若干个监察组对辖区内的重点煤矿进行“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含财政全供、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依评审或者评估结果确定对外投资资产价格,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以及结余款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七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行政单位房屋、车辆及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市财政部门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15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以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进行办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五)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投资担保申请表》;
(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价值有效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六)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经中介机构评估的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九)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参照《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十九条 产权在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预算外专户。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投资担保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市政府“收支两条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1.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
2.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
3.焦作市市级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申请表
4.焦作市市级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表

http://www.jiaozuo.gov.cn/zfbwj/article.asp?id=918&classid=15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4]1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有关工作

  1、对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与新规定实施的平稳衔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关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证明。2005年7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承包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进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以及资质的审批工作。

  2、对于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年检时的业绩。

  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办理

  为鼓励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时,在业绩和人员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业绩。外国投资者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供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审查确认。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境外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技术职称条件,依据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根据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学历以及工作经历予以审核。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企业项目经理申报的,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在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予以审核。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数量不受限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作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