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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9 09:0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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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5]29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工交办、经贸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03]17号),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审计报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有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所管行业的省属企业中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所管行业中的省属企业申报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支持方式及支持金额,并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向省财政厅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报送书面验收报告及剩余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再拨付剩余30%的资金。支持省级企业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支持市县中小企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为了使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确保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省级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1个月内向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项目的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申请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smeshx.gov.cn/doc/huizongbiao.doc
2.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http://www.smeshx.gov.cn/doc/fu2.doc
3.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http://www.smeshx.gov.cn/doc/yijianbiao.doc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办财〔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山东、河南、四川省畜牧局,福建、山东、广东省海洋水产厅(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业(含畜牧、水产等)系统财务管理能力提升,保证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效落实,2013年,我部组织实施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现将《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申报有关项目任务,于2013年3月20日前以财(计财)字号文件将项目申报书报送我部财务司。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8日



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为促进农业(含畜牧、水产等)系统财务管理能力提升,保证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效落实,2013年,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实施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本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单位为农业系统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三、项目任务

  (一)财务管理培训。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农业系统财务管理培训,提高各级农业系统的政策执行力,严格执行并自觉运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各省级实施单位均可申报此项任务。

  1.实施范围。应做到省级实施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市级(含地、州、盟)主管单位、县级(含区、旗)主管单位全覆盖,包括财务部门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和单位领导。本项目按照市、县数量给予补助,每个省级实施单位不超过50万元。

  2.培训内容。包括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农业项目管理,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等。省级实施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培训内容并整理印发相关材料。

  3.计划指标。包括参加培训的单位级次、数量及覆盖面,培训人数及覆盖面,财务部门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单位领导的比例等。

  4.相关要求。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采取自主学习、集中讲授、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二要与调查所属单位及市县主管单位财务人员状况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本系统财务队伍建设。三要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要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示范。选择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部分省份和部属单位开展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示范,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各环节相联、上下级贯通。不具备工作基础的单位可不申报此项任务。

  1.实施范围。包括实施单位及所属单位,市级和县级主管单位。不具备条件的所属单位及市县,可不参加应用示范。除特殊情况外,本项目对每个实施单位安排10万元左右。

  2.应用示范内容。主要是将相关工作环节或者内部控制流程嵌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支出范围包括相关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需求调研,软件和必要硬件设备的购置,咨询及劳务等。

  3.计划指标。包括相关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覆盖面,系统容量等。

  4.相关要求。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在相关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的基础上,运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二要保证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速度和稳定性、安全性,便于操作使用,保护信息安全。三要保证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兼容,可自动生成相关数据,或者具有便捷的导入和导出功能,减少重复录入。

  (三)财政“三农”支出调查统计。选择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部分省份开展财政“三农”支出调查统计试点,逐步建立相关数据库,推动形成稳定增长机制。不具备工作基础的省级实施单位可不申报此项任务。

  1.实施范围。包括省级实施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市级和县级主管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可不参加调查统计。本项目按照参加调查统计的市、县数量给予补助,每个省级实施单位不超过30万元。

  2.调查统计内容。省、市、县三级分别进行调查统计,包括2011年、2012年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和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用于“三农”支出的资金数量和具体名称,并按照《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排列。

  3.计划指标。包括参加调查统计的单位级次、数量及覆盖面,纳入调查统计的财政支出范围及比例等。

  4.相关要求。省级实施单位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所属单位和市县主管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保证统计资金来源、数量、名称等的准确性。

  四、其他要求

  实施单位应于2013年底前完成项目任务,并进行自查;2014年1月底前报告项目支出决算和项目执行效果。

  实施单位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

  五、申报程序

  请有关省级实施单位、部属单位按照本指南,结合实际情况,申报有关项目任务,填写项目申报书(格式附后),于2013年3月20日前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农业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一式二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574,59193297

  电子邮箱:fhm0101@126.com


附件:
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2/P020130221350257645317.doc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号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对截止2009年底前公布施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并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对主要内容依据上位法作出完善、部分内容结合管理实际作出修订的《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