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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有关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7-09 14:5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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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有关情况的通报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我部要对各地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情况及时通报公布。包括各地设开发区、园区的情况,清理整顿、撤并区、复耕情况,以及领导重视、加强管理、验收督查进展的情况。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督查掌握的治理整顿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治理整顿组织领导情况


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后,各地按照国务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许多省(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主持研究,亲自部署落实,亲自督查指导。据各地周报情况统计,目前天津、福建、江西、山东、海南、重庆等6个省(市)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山西、浙江、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8个省(区、市)由常务副省长(副主席)担任。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青海、宁夏等14个省(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广东、河北、西藏等3个省(区)仍由国土资源部门领导担任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见附表一)。


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下发后,据周报情况统计,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19个省(区、市)及时以政府文件形式转发,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作出工作部署,其中许多地方还专门为此召开会议,治理整顿力度进一步加大。


二、开发区清理、整改情况


国务院召开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后,各地已停止了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在停止新审批的同时,各地抓紧对开发区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国务院五部委督查汇总,全国有各类开发区(园区)5524个。此后,各地进一步加大清查力度,又查出过去漏查漏报的开发区134个,全国各类开发区总数5658个。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各地又对各类违规设立的开发区进行整改,撤并了一批开发区。据初步汇总,全国现已撤并整合的各类开发区2046个(见附表二)。


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治理整顿期间,各地清查出了多年积累下来的一大批土地问题,进行了坚决查处,在全社会起到了震慑和警戒作用,有力地遏制了土地违法势头。据统计,治理整顿期间,全国共查处包括历年遗漏案件在内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件,有738人被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4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附表三)。


国务院五部委联合督查期间,向天津、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13个省(区、市)交办了21起涉及土地违法的案件线索。截至11月24日,除新疆外,其他12个省(区、市)向我部报送了20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在已报来的20起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线索中,经调查,基本属实的有15件,不属实的有5件。15件属实的案件中,已处理结案2件,其他13件正在处理当中,已对15人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人(见附表四)。


目前,全国各地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已转入检查验收阶段。各地要坚决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严格保护耕地等一系列重大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既着力解决已发现的问题,又着力防范出现新的问题,切实做好治理整顿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一抓到底,确保治理整顿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件:1.各省(区、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总表

2.开发区设立及撤并情况统计表

3.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4.督查交办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各省(区、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总表


 

省(区、市)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部门领导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附件2:

 

开发区设立及撤并情况统计表

 

序号
省(市)
开发区数量
撤并整合数量
备注

1
北京
470
17


2
天津
143
100


3
河北
63
18


4
山西
32
2


5
内蒙古
101

撤并数尚未汇总

6
辽宁
113
8


7
吉林
73

撤并数尚未汇总

8
黑龙江
100
3


9
上海
157

撤并数尚未汇总

10
江苏
475
302


11
浙江
758
472


12
安徽
194
53


13
福建
269
53


14
江西
137
28


15
山东
947
695


16
河南
69
10


17
湖北
114
4


18
湖南
179
34


19
广东
420
50


20
广西
77
10


21
海南
92
12


22
重庆
176
59


23
四川
137
28


24
贵州
41

撤并数尚未汇总

25
云南
81
28


26
西藏
1
0


27
陕西
77
48


28
甘肃
93
3


29
青海
5
0


30
宁夏
36
9


31
新疆
28

撤并数尚未汇总

合计

5658
2046



 

附件3:

 

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序号
省(市)
立案查处(件)
追究法律责任人数
备注

党纪政纪处分(含提出建议)
刑事责任(含移送)
 

1
北京
55
 
 
 

2
天津
220
 
 
 

3
河北
6273
38
18
 

4
山西
2736
33
3
 

5
内蒙古
879
 
 
 

6
辽宁
3728
6
 
 

7
吉林
1457
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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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该制度试行一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
  为更好地为重点外经贸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扩大进出口和内销业务,特制定《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由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自愿申请,享受中央、省驻惠单位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外经贸企业,凡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办“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
  (一)外方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
  (二)年进口或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
  (三)全市内销入库增值税前20名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到市或所在县、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加具意见,报市外经贸局复审;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三)市外经贸局审核并加具意见,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局统一制作和发放“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
  三、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
  凡领取“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的企业,可享受惠州市重点扶持外经贸企业的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详见附件3)。
  四、管理规定
  (一)“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正卡1张,副卡2张,持卡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时,正卡和副卡具有同等效力。
  (二)“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不得转让或借用,如有遗失,企业可到市或所在县、区外经贸部门领取并填写《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详见附件2),由市或县、区外经贸部门加具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补发,并注销原卡号。
  (三)市外经贸局对持卡企业资格实行年检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持卡企业进行复核。
  1. 凡符合条件的持卡企业,原卡经年检后可继续使用。
  2. 凡持卡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不再符合持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的,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持卡资格。
  3. 凡持卡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持卡资格。
  4. 符合条件未申请的企业按程序申办。
  (四)市外经贸局和各县、区外经贸部门指派固定机构负责“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的初办、补办、审核、年检等工作。
  (五)持“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应先出示“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凭卡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

  附件:1.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
     2.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3.惠州市扶持重点外经贸企业的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

  附件1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投 资 方
中方:

外方:

注册资本额及经营范围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符合以下哪一项申请条件(请打“√”表示)
( )1. 外方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
( )2. 年出口或进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
( )3. 全市内销入库增值税前20名企业。

详细情况:

可提供之证明文件:

县、区外经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遗失卡号


报 失 人

联系电话


遗失原因:



县、区外经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惠州市扶持重点外经贸企业的优惠
待遇及便利措施
  中央、省驻惠单位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给予“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持卡企业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
  (一)坚持“专项受理、限时办结、全程跟踪、规范操作”的原则,将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用地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和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我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临时用地审批等业务,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办理范围。
  (二)凡属“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由服务大厅统一受理。服务大厅将“办事优先卡”项目提交局领导签字审核确认后,在该项目资料袋上加盖“绿色通道”印章。
  (三)所有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需进行业务会审又确属特事特办的事项,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主办科室可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纪要,或直接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会签形成意见,确定办理的具体事宜,再由分管领导签字确定。
  (四)所有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核准,由专人全程跟踪办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汇报,根据项目性质明确审批业务分工。
  (五)凡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审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效率,随到随办,限时办结。严格实行“一站式”服务,坚决杜绝互相推诿的现象。服务大厅要全程跟踪项目的审批,主动与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报告项目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六)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用地,尽量缩短办理时限。
  1. 建设用地审批。及时审核报送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属本局审批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从接到上级批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好批文。
  2.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
  3.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抵押登记手续。
  4. 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用地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二、市外经贸局
  (一)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增资或其他涉及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资料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证书及办理完相关手续。
  (二)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及核销业务,资料齐备且符合加工贸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做到即来即办。
  (三)缩短加工贸易生产能力核查工作周期,相关业务科室优先安排下厂查验,及时签发生产能力证明。
  (四)优先为企业办理外经贸其他业务,并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五)落实领导和科室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优先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市环保局
  (一)企业办理扩建、扩产,当地环境容量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并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二)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等环保事项给予优先办理。
  (三)企业办理年审、开具环境守法证明(含其他证明),重点污染企业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间缩短,其他企业即来即办。
  (四)企业办理监测、验收等其他相关业务,优先办理,并尽量缩短办理时间。
  四、市劳动保障局
  在办理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中,均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企业和群众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
  五、市工商局
  (一)为企业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名称核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规形式要件的做到即来即办,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及完成相关登记业务。
  (二)对企业的业务受理,安排专人负责,为企业打造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提供一流的优质服务。
  六、市国税局
  (一)优先为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自行选择的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的各种申报方式均可优先办理。
  (二)优先审核并办理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报审批。
  (三)依法简化并优先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申请、出口退税审批。
  (四)优先办理税务登记证年检,优先进行税务宣传和纳税辅导。
  七、市地税局
  (一)优先为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自行选择的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的各种申报方式均可优先办理。
  (二)优先审核并办理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报审批。
  (三)依法简化并优先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申请。
  (四)优先办理发票领购、税务登记证年检,优先进行税务宣传和纳税辅导。
  八、惠州海关、惠州港海关、惠东海关
  (一)对企业中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属AA类的企业,在实施A类管理措施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措施: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2. 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3.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4. 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二)对企业中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属A类的企业,在实施常规管理制度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措施:1. 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2. 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3. 经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4. 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5. 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6. 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7.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除外,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符合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8. 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9. 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10. 优先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11. 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
  九、惠州检验检疫局
  (一)企业备案登记、变更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
  (二)在检务报检前台设立企业优先办理窗口,对通关货物经审批后优先办理。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在深圳等口岸电子转单所遇到的通关问题。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和24小时预约报检制度,保障绿卡企业货物顺利报检通关。
  (三)对企业办理报检、出具通关单、换证凭单、签发产地证等业务做到随到随办;对出具中英文证书、鉴定证书等流程复杂的业务,在规定流程时限内办结。
  (四)缩短检验检疫工作周期,优先安排下厂查验,实验室缩短检测周期,及时签发检验报告。
  (五)优先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绿色通道”待遇。
  十、大亚湾检验检疫局
  (一)加强与企业沟通,定期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及时通报最新的检验检疫政策规定,收集企业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收集有关出口国家的标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出口目的地对产品的要求。
  (二)推广电子监管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快速放行,努力实现“无纸化报检”目标。
  (三)协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尽快达到一、二类企业标准,并对达标企业及时向广东检验检疫局申请批复。
  (四)为企业开设专门通道,设立专门报检窗口,实行优先查验及休息日预约加班查验,在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检验检疫周期,确保货物快速通关。检验检疫收费可采用月结方式。
  十一、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一)外汇业务窗口部门进一步推行“优化六项服务”,提供优质的“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大部分业务凡手续齐全的一次办理完毕,针对特殊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业务量大的重点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二)完善外汇服务工作的首问负责制、局长接待日和咨询记录制度、承诺办理制等外汇服务制度。
  (三)增强外汇服务工作透明度,加大硬件设施建设,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四)做好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跟踪服务和推广外商直接投资换发IC卡工作,提高外汇服务效率。
  (五)公开办理业务流程和承诺期限,对企业办理业务提交资料不全的,通过已欠缺资料表方式一次性告知企业。
  (六)针对需要多级审批、时间较长的外汇业务,加强与企业沟通,并取得支持和理解。
  十二、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
  (一)对我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实行客户经理服务制度,并指定专业人员担任客户经理,派发客户联系卡,实行“点对点”的沟通服务。
  (二)在该局各级服务部门按《广东电网公司十项服务承诺》标准为所辖企业提供同质化服务外,属地客户经理另外提供以下差异化服务:
  1. 停电预知服务。由客户经理督促落实计划停电的提前通知服务,对计划外临时停电及时告知抢修进展及预期复电时间。
  2. 业扩报装主动服务。由客户经理协调加快报装(增容)进程,优先考虑企业负荷接入点,尽可能优化供电方案,减少企业投资。
  3. 安全检查定期到位服务。定期对企业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和节能诊断建议。协助解决企业用电设备安全查验、设备定期试验等用电安全问题。
  4. 供电投诉上门处理服务。对所辖地区发生的所有企业投诉,由客户经理协调解决并上门回访,保证客户满意。
  5. 年度上门走访服务。由客户经理开展落实每年至少1次上门走访服务,主动通报电力供需形势和相关服务信息,听取服务意见和建议,跟踪处理和答复企业用电服务问题。
  6. 客户联谊增值服务。邀请参加各级供电部门组织的大客户学习、参观、培训等技术交流活动和座谈、联欢等联谊活动。
  7. 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期,在负荷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对重点企业的错峰用电给予优先考虑。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政办发〔2008〕65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此件发至乡镇)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及其它捐款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对于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实行参股经营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补助资金长期流动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拟扶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区提出申请,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具体工作,并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用于支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报账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将报账签字人和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报账实行限时办理制,即自收到报账申请到办理完成,县级为10个工作日,市级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单位(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招投标过程.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和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等,特别是项目计划中有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等情况的,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告知群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主要单项工程的实施,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补助资金的报账人。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申请报账。报账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申报,报账签字人必须是县、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填制项目报账申请单,连同费用报表、项目工程进度表、原始单据及其复印件报县、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报账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经市级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签字后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县、区报账资金由市财政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县、区财政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由县、区财政局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的方式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四章 报账凭据
  第十六条 报账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报账申请单的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申请报账金额、批准金额、报账签字人签字、市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报账有效凭证。对农户的补助需提供:补助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花名册必须是手写的原件,必须要有经办人的签字。
  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费用报表,要有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培训花名册必须是手签的原件。
  承包工程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未承包工程需提供:兑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八条 报账凭证的管理。财务原始单据凭证的保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市级发生的费用,原始单据在市级项目实施单位保存;县级发生的费用,财务凭证在县级项目实施单位保存;乡级(包括农户)发生的费用经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审查后保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三条 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资金、竣工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负债类:拨入资金、暂存款、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报账专户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入上级或本级财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收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报账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银行存款
  支付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项目竣工时:
  借: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5、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进行年终转账时:
  (1)冲转拨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借: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贷: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2)冲转其他收入
  借: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贷:其他支出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报账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报帐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