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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7:5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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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条件,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调查发现,目前安全网的生产和销售存在很多问题。1996年安全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仅为65.3%,
大量伪劣安全网进入市场。同时,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也有较大问题。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查处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列入1997年查处的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在查处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按照查处无证产品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
二、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劳动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获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酌情增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数量;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
地区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的管理,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凡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非定点经营单位要坚决取缔。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劳动防护用品列入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选购、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1997年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期间或前后,要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包括建筑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假冒伪劣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五、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在1997年底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2月27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 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
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7〕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
株洲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3〕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含财政承诺完成偿还贷款的投资项目,事业行政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及多种渠道取得的上级拨款项目),以及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建设单位要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竣工结算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查,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再按规定批复。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竣工图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九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即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合法;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
(五)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十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及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四)对建安工程投资审查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是否编制了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己招标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己包含甲供材料;
4.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十二条设备投资支出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审查: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审查;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采购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审查: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十三条待摊投资审查。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审查房屋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查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十七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主要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审查人员在开展审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循《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审查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审意见。对审查中知悉的不得向外透露的信息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确定进行财务决算审查的建设项目后,应向建设单位下达审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完整地编制好各种工作底稿。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并将勘察情况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将所审查项目的所有结算评审定案表收集汇总,与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核对,确保工程造价核算的准确无误,防止发生漏项和多项。
第二十三条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审查机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查人员应在自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