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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30 05:3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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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年二月十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进决策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基本职能。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转交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第二条 政务督查的分工
  (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上级领导同志和市委书记、市长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督查室会同办公室有关科(室)督查;副市长和其它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相关科(室)督查。
  (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督查室会同办公室有关科(室)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科(室)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常委会议确定需市政府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职能分工交有关科(室)督查。
  (三)日常文电的督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日常文电,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后,按其内容交有关科(室)督查;涉及全局的重要文电,督查室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授权后,会同有关科(室)督查。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查。按内容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督查室负责督办。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协作与配合
  (一)市政府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归口办理的原则。督查室要发挥“统”的功能,对市政府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科(室)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狠抓落实。
  (二)凡涉及办公室机关内部两个以上科(室)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领导确定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主办科(室)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按期完成任务;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会议和重大政务活动,凡有督查落实任务的,组织会议活动的科(室)应及时通知督查室并相关科(室)列席或参加。
  (四)凡涉及需督查落实的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文书科及时转督查室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市政府办公室需要督查的文电,除已明确由督查室办理的外,其他由文书科按职责分工交有关科(室)办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办公室主任具体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政务督查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要把政务督查工作作为工作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督查室主任和各科科长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工作反馈制度。总的要求是: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具体要求是:各科自办事项,一般应在一周内向交办领导反馈落实情况;交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事项,半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对于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督查事项,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将落实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交办领导对督查事项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应向交办领导说明原因。
  (四)政务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各科(室)应每月将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办公室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由督查室汇总通报。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应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办公室内部各科(室)的督查职能,定期听取汇报,提出意见,明确任务,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排忧解难。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一九九○年二月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团中央书记处立即进行了学习讲座并向出席共青团十二届二中全会的中委、候补中委和参加全国八十个大型企业团委书记会议的代表传达了基本精神。同时,围绕九0年全团工作安排,组织机关处以上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学习和讨论。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也召开各种会议,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传达。大家一致认为,这个《通知》是建国四十年来党中央就加强和改善对群众组织领导作出的一个系统、全面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既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四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年来我国青年工作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也指明了九十年代青年工作的方向,提出了在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关键时期,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开创群众工作新局面的指导方针。特别是《通知》中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工作领导的精神,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年的关心和爱护,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带领亿万青年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此,共青团中央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组织团的干部和团员学习《通知》。在学习中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一是要明确重点,学深学透。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领导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共青团组织的性质、地位、任务以及做好共青团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既要明确党与团的特殊政治关系,又要明确党对团的特殊要求;既要明确共青团的政治方向,又要明确共青团的历史责任。二是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把学习《通知》精神,同认清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结合起来,同团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使广大团干部进一步明确: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共青团始终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可靠后备军;在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征途中,共青团始终是引导和带领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在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长期斗争中,共青团始终担负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宏伟任务;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三部曲的事业中,共青团始终是一支朝气蓬勃的突击队和生力军;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关键时期,共青团始终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稳定社会的基本力量之一。三是各级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落实《通知》精神。要通过自己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学习。

  二、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

  中央《通知》基于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科学、透彻分析,要求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共青团在“两个维护”中发挥作用,在当前来说,就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找位置,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起作用。具体说,要把共青团十二届二中全会确定的“一条主线,三项任务”抓深抓实:第一,以维护安定团结和政治局面为已任,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为目标,开展生动的思想教育。在教育内容上,要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国情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为重点,要抓住“学雷锋精神,做四有青年”这个主题,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的学雷锋活动;在教育对象上,要以青年学生、关停并转和开工不足企业青工两个方面为重点,同时密切关注城镇待业青年、乡镇企业青工和没有就业门路仍滞留城镇的农民工作的思想动态,积极配合社会有关方面,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在时机把握上,要密切注意“四五”到“六四”前后青年的思想动向,积极协助党和政府预防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第二,以“高举团旗跟随党走,艰苦奋斗建功业”为行动口号,开展以“起作用,受教育,长才干”为主旨的劳动创造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工、青、妇组织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要求,围绕治理整顿的四个环节,组织和带领青年开展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开展以承担经济建设中“急、难、新、重”任务为抓手的生产突击活动;开展以“学雷锋,树新风”和“共青团奉献日”为主题的共产主义义务劳动活动;开展以开发青年智力、提高青年素质为主要目的的青工技术比武、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力争开展一次活动,带动一批人,教育一批人,锻炼一批人。第三,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各级团组织都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确定参与社会监督的重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使社会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文化责任区、青少年反腐败举报中心、青少年道德评议理事会等监督网络的作用。

  三、聚精会神地抓好团的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团的体制改革。

  建设和改革是推动共青团事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按照中央《通知》的基本精神,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对团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完整准确地把握共青团的三项社会职能,有利于理顺党团关系,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团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原则,全面加强团的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团的体制改革,在建设中实现团的改革目标,在改革中全面加强团的建设。

  团的建设总的要求是:(一)致力于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使共青团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二)致力于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组织建设的重点是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建设。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团干部的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和团干部培训制度,在全团干部中养成一种学习马克思主义、钻研马克思主义,特别学哲学、有哲学的浓厚风气,并长期坚持下去,努力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团员队伍建设要坚持教育和管理两手抓。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开展“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大力强化团员意识,使广大共青团员成为执行党团组织决议的模范,维护社会安定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刻苦学习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助人为乐的模范。团员的管理要从实行团员证制度、开发团员证功能入手,逐步形成科学的团员管理体制。同时,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团员发展的方针,在确保团员素质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团员队伍。(三)加强团的作风建设,切实把团的各级机关建设成为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团结奋斗的集体。

  四、认真贯彻“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努力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团组织。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中央《通知》对基层建设的要求,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方针,抓住当前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党建带团建,帮助基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基层建设目标和规划,并通过建立中央、省、地、县四级团干部的目标责任制、联系团支部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下基层蹲点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确保基层建设目标和规划的落实。最近,团中央下发了《团中央机关干部上半年下基层实施方案》,各级团组织要按照这个方案的基本要求,迈开双脚,深入基层,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征询党政干部对团的工作的意见,为改变基层的面貌,焕发基层团组织的活力做出不懈的努力。今年上半年,团中央将由书记处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分两批到基层,宣讲中央《通知》精神,检查各地落实情况,帮助指导基层工作。

  五、从完善政策入手,为共青团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中央《通知》的下发,为今后进一步改善共青团工作的外部条件提供了政策保证。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经常向党和政府汇报共青团工作,尽力促成在年内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一次青年工作会议,以完善和落实现有的青年和青年工作政策(包括近几年来团中央就拓宽团的社会职能、加强团的队伍建设、推动青年活动阵地建设等下发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并针对长期困扰团的工作主要问题,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制定更多、更具体的政策。同时,要经常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新闻、组织、宣传、文化、劳动、政法等部门通报共青团的情况,以沟通与他们的联系,赢得他们的支持,为青年健康成长,加强和改善共青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

 


  [案情]1997年5月29日,被告百货公司中心商场需资金周转,时任经理吴长林与妻吴学云夫妇从原告黄瑾(系吴学云嫂子)处筹集资金45000元缴入中心商场,中心商场出具97(012138)号收据一张,当时借款约定利率是月息1.5%。1999年百货公司改制,要求重新换据。1999年9月6日,吴长林和吴学云到公司换据,并声称97(012138)号借据丢失。被告百货公司经核实后,要求借款人打一份收条。当时由吴长林打了一份收条,被告百货公司以97(12138)号借据的记账联,和吴长林写下的45000元收条为依据,开具了99(08033)号一张收据,收据载明:“借到黄瑾肆万伍仟元正¥45000元,在收款事由栏载明:中心商场借款 付息1分/月。”并加盖单位公章。收据中载明“付息1分/月”内容,时任现金会计刘锦红对是否是其书写,已记不清楚。从2010年后,借款利息已调整为月息1%。从借款开始利息由吴学云领取,吴学云从中心商场退休后,利息一直由吴长林领取。2006年12月11日,吴长林让其女吴莉莉以吴学云的名义,出具收条领取14000元。该收条载明:“收到商场返还借款(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吴学云。”吴长林在收条上写上“同意吴学云(黄瑾户抽)集资款,吴长林。”。2010年4月23日,吴长林从黄瑾户领取31000元。2010年5月20日,吴学云到百货公司领取5月份的利息时,发现钱已被全部领出。随即,原告黄瑾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要点]

  怀远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长林、吴学云、吴莉莉向百货公司领取黄瑾户借款及利息,吴长林、吴学云、吴莉莉的表见代理行为成立,故被告百货公司不应再承担原告黄瑾集资45000借款及利息的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黄瑾负担。

  一审宣判后,黄瑾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吴长林、吴学云、吴莉莉从黄瑾户领取45000元及利息的行为系为表见代理行为,显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黄瑾一直认可该笔借款是由吴学云拿到百货公司中心商场,借款的利息也是一直由吴学云、吴长林两人代为领取, 且吴莉莉以吴学云的名义领取的14000元,是在2006年12月11日,而本案起诉是在2010年5月27日,中间相隔了三年半的时间,黄瑾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且黄瑾无证据证实百货公司向吴长林、吴莉莉支付本金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或者过失,故吴长林、吴学云、吴莉莉的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百货公司不再承担向黄瑾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吴长林一家人是否可以代表黄瑾,从法律角度上讲就是吴长林一家人对黄瑾是否有代理权。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而代理又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大类,各国民法对无权代理并不一律禁止,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对待。这样规定旨在既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保护无过错的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以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一般地,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为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可以产生于多种场合,包括绝对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等情况。

  民法上将广义的无权代理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交易的日益频繁,至九十年代后期,我国《合同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即为理论上讲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一旦构成了表见代理,将导致本人对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严格把握。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笔者认为表见代理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合同行为。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行为人(代理人)应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行为。如果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合同行为,则为有权代理;如果是以自己而不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则是自主行为,无代理可言。

  第二,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如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被代理人的口头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章、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介绍信等。尽管行为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一个以正常人的正常思维,根据前述表象有正当理由相信或能推断出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的正当理由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所在,这一问题应该由相对人举证证明。

  第三,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牺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一个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看相对人是否是善意的,并且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也就是说,相对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如果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以一个正常的人的思维能够判定其不具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的,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此时,相对人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有效要件,包括二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简单地讲,就是表见代理的行为人与相对人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行为能力上不应具有瑕疵;所订立的合同不违反国家明文法的规定;在意思表示上不具有可变更、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只有在无权代理行为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时候,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中,吴长林和吴学云夫妇以黄瑾名义与被告百货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的事实存在,并且黄瑾系吴长林和吴学云嫂子,从1997年借款开始到2010年4月黄瑾户利息一直由吴长林和吴学云代为领取,黄瑾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而且2006年12月11日吴莉莉以吴学云的名义领取的14000元到黄瑾起诉之间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些足以使被告百货公司有理由相信吴长林、吴学云、吴莉莉有权代理领取黄瑾户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百货公司对于其向吴长林一家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或者过失,并且被告百货公司与第三人吴长林、吴学云、吴莉莉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综上,本案中第三人吴长林、吴学云、吴莉莉从“黄瑾”户支取本金及利息,吴长林、吴学云、吴莉莉与被告百货公司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故被告百货公司不应再承担原告黄瑾集资45000借款及利息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