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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8:0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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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考试厅[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我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为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现将《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育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结合网上评卷工作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全国统考科目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网上评卷工作。

第二章 答题卡的设计、印刷、运送和保管

  第三条 网上评卷工作所需答题卡的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如果需要有关公司参与设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与参与工作的公司及具体人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四条 答题卡的印制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印制过程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如果需要在答题卡上印刷试题内容,必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必须在国家保密部门审定批准的试卷定点印刷厂印制。参与印制的工作人员必须签定保密协议,并实行全封闭入闱管理。

  第六条 答题卡的运送、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高等学校给予支持配合。

  第八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指定的高等学校或指定的其它场所集中进行。

  第九条 评卷场地应有专人保卫,评卷员和评卷工作人员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

  评卷员使用的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告知其他评卷员。

  第十条 应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评卷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卷领导小组。

  各学科(课程)成立评卷小组,负责人由本学科(课程)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评卷程序和复评数量、标准等由评卷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是从事本学科(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评阅作文、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具有本学科中、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评卷程序的培训。如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在社会上聘用评卷员,应与所聘任的评卷员签定评卷协议。

  第十三条 评卷前各学科(课程)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组织本学科(课程)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并进行试评。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评卷员必须严格执行评分细则,不得擅自更改。凡在评卷过程中对评分细则有异议,属于全国统一命题的科目的,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改动;属于省自主命题的科目的,须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十五条 学科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熟悉评卷系统。评卷过程中,学科评卷小组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评卷进度和评卷员的评卷质量。对于不能准确把握评分细则的评卷员,经提醒后仍不能纠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与为网上评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有关公司及所聘任的评卷工作人员签定评卷工作协议。

第四章 数据的安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考生的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评卷期间产生的各种数据、文档只供评卷工作使用,任何人不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

  第十八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保管场地设施参照省级考试机构答卷保管室标准建设。评卷期间,要有四人以上昼夜值班,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九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扫描工作应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人员参加。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破损。扫描考生答卷后产生的数据应及时进行备份。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保存期限为半年。

  第二十条 扫描人员中应有专人负责与评卷系统操作人员交接扫描考生答卷(答题卡)后产生的数据。

  交接时对提供的数据所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切割后的图片数量等应有明确记录,交接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扫描产生的数据须有校验机制。校验形式、数量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扫描的图片存在问题,评卷系统操作人员和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需要重新提供图片等数据时,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必须提供存在错误的图片的数量、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等具体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已经评阅过的考生答卷,应取消原来的成绩,将更新后的考生答卷提供评卷人员重新评阅。

  第二十三条 评卷过程中,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每半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服务器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管理。登录系统服务器的密码必须分人、分段掌管。修改数据必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修改记录。

第五章 网上评卷的环境和设备及技术维护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选择安静、清洁的场所作为网上评卷的场地。

  第二十六条 所选的评卷场地必须具备能满足网上评卷需要的网络设施,并保证评卷期间网络畅通。评卷场地的网络连接原则上采用局域网的形式,并与外网实行物理隔断。如需要在互联网上传送数据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开始前,应对扫描设备、服务器以及评卷人员使用的电脑终端进行调试并使之运行正常。同时,必须对服务器、电脑终端等进行病毒检查,必须做到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中没有病毒。

  第二十八条 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必须有备份,具备条件的省份应该采取异地备份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评卷期间应配备必要的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在评卷中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进行全国集中网上评卷的考试或科目(课程),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中实施。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穴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雪产权管理,保障人防工程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第五条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第六条 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履行维护义务,不得毁坏、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其防护设备设施或者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降低防护效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工作。
第八条 建设人防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对结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面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标高等事项;
(二)对单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下),并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标高,以及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三)对单建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等地面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需使用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第九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产籍图。
第十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非国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国有人防工程的占有、使用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人防工程由地面建筑物或者土地的受让人所有或者占有、使用,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面积、非国有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国有人防工程占有、使用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以人防工程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当事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租赁的,由出租人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人防工程抵押、租赁的,还应当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中,人防工程属于国有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分别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情况及时抄告同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人防工程图纸、帐册、表卡等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人防、房产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补办登记手续;因客观原因造成人防工程登记资料不全的,凭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定证明,补办登记手续。






  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法律误区

            刘京柱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是当前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但毋庸质疑的是在一些地方却把企业改制作为逃废银行贷款等债务的手段,以至陷入了滥用改制政策、规避法律的误区。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中发现企业改制中的法律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越俎代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包办改制,搞“拉郎配”式兼并或任意处置企业财产,强行申请宣告企业破产等。
二、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行资产转移、债务嫁接,混淆母子公司资产,搞破产逃债。如,有的控股集团公司利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和账面处理,将子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造成该子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
三、“抵债转租”欠规范,损害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即对有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为偿还一个或几个债权人(如某贷款银行)的债务,由债权人收取债务人的产权充抵陈欠,然后返租给债务人或转租给有经营能力的其他企业法人。
四、任意撕毁劳动合同,不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风险抵押金、劳保费用等。有的还有意悬置、模糊劳动争议,以至发生职工逾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被裁定不予受理后虽仍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权,但往往因无正当理由逾期而被驳回诉讼请求,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五、企业“内部人”损公肥私,借改制之机搞“权力股”或联袂“演双簧”,故意虚报费用和债务、低价评估资产,降低资产价值,进而买断企业产权。
六、“悬空、棚架”企业债务,搞“脱壳经营”。即采用“分立”、“承包租赁”、“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等方式找一个无经营能力的空壳单位承揽债务,把有效资产分离出去逃废债务;有的改换或另立一个新企业名称、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新公司不承担原公司债务,从而悬空债权。
七、打着企业改制的幌子,千方百计地寻求“婆婆”保护,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履行。如以企业改制为由,企业主管部门要求当地法院制发文件暂缓受理和执行改制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要暂缓审理,待重新确定权利义务主体,改制企业进入正常运转后,再恢复审理和执行。这一做法使改制企业享有了法律之上的特权,助长了逃废债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其实质是一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就转让注册资本或中止、解散企业或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九、中小企业改制中“一人公司”出现,即名义上是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接收企业产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却由一人出资经营,他人出名凑数,使本应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 企业摇身一变成为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十、“偿外必先安内”,以改制不能影响内部稳定为名,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有关政策,债权回收后不还外债,优先偿还内债。如对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在破产中,套用有关政策,把企业破产前向企业职工的集资款(不管是资本性的还是借款性的)均作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又如,有的企业诉讼追债的积极性不高,原因就在于存在“三角债”,怕回收来的债款自己不能支配,被法院执行给了自己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