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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时间:2024-06-30 18:1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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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



为继续贯彻中共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现就做好今年粮食安全运输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粮食安全运输工作加强领导,有部署、抓落实;要对广大职工进行国情教育,提倡爱惜每一粒粮食的风尚;要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环环把关,人人负责;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研究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
实减少粮食在运输中的损失。
二、防止粮食在运输中的雨湿事故。铁路部门应调配状态良好的车辆装运粮食,并挑选不破不漏的篷布。交通部门应调配适航适货的船舶、汽车装运粮食,并备妥防雨设备。粮食部门应认真检查车、船和篷布,不符合要求的,主动向铁路、交通部门申请调换,消除事故隐患。在没有防
雨设施的情况下,各部门在雨天均严禁粮食装卸作业。无论哪个部门负责铁路敞车装运粮食,均要积极提倡和实行“两靠两不靠”装车法,保证粮包起脊(敞车装散粮应一律使用缝好袋口的100—120个定量粮包压顶起脊),苫盖好篷布,捆绑牢固。对此,粮食、铁路、交通部门应严
格检查、交接手续,各负其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运。
三、防止粮食在运输中的撒漏事故。粮食部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按规定装足数量,认真过秤计量,并按操作规程缝牢袋口,积极推行分离式手提缝口机缝口认真搞好车、船铺垫。无论哪个部门负责装卸车、船和粮食转运工作,都应轻拿轻放,文明装卸:不得使用“司令绳”
、手钩作业;使用机械作业不得摔、甩;粮包应堆码整齐,不得拖关、倒关;袋装粮食改散运时,要手解袋口,严禁用刀子割袋或割口;对车、船内,码头、站场上,道路、机械边抛撒的地脚粮食,应认真清扫,整理回收,不得随意废弃。
四、严防粮食运输中的被盗、丢失、哄抢事故。粮食部门应提前备好货位,装卸作业时应准确点件记数,如实与铁路、交通部门办好交接。铁路、交通部门应维护好站(港)、车(船)秩序,对待装、运输、到达的粮食均应采取防范措施,加强治安巡逻,昼夜有人值班。发生或发现被
盗哄抢事故,应据实出具记录,并协助公安部门追查。公安部门应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破坏粮食运输、偷粮抢粮的违法犯罪活动。粮食、铁路、交通、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同心协力确保粮食运输的安全。
以上各项,请即部署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好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请于八月底前分别上报主管部。



199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暴力抗税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国营、集体企业偷税面约占50%,个体户偷漏税面约占80%,1986年以来,全国发生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案件共8017件,打死11人,致残26人,重伤713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了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整顿税收秩序,是当前国家治理整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坚决有效地制止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依法严厉打击偷税、抗税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分子。
各级法院都要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对大案、要案提前了解情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偷税、抗税,阻碍国家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索取收受贿赂的案件,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要及时审理,从严惩处,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或公开宣判,打击偷税、抗税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以法治税的强大声势。
二、依法审理好税务行政案件,支持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
对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或者违章处理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税务处理决定,应予维持;对于实体上处理正确,但程序上有缺陷的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补正后,也要维持税务机关有关征税和处罚的决定。对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经过典型调查、测算和民主评议以后,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和缴纳期限,并书面通知纳税人依照执行,纳税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维持。
三、强化执行工作,及时处理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税务机关的决定没有错误的,应及时依法执行;确有错误或手续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予以纠正或补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支持。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和其他案件中,要注意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人有无偷税、漏税或违法减免税等违法行为,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司法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意见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意见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是防范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该《指导原则》,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全行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全行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全行严格按照总行的授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4.确保全行依据总行授权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二、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的工作重点
(一)授权管理工作
1.严格授权和转授权工作程序:授权书和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的时间制发;授权权限和授权书格式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制度的规定进行。
2.维护《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授权规定,严禁超越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对于未在授权书中加以限制又未进行授权的其他经营业务,各行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但严禁以此为借口超越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3.对授权制度的落实情况,总行将由办公室、审计、监察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对于超越授权行为,总行将依据规定严厉处罚。
(二)资金计划工作
1.严格管理资金交易:严格按照授权进行同业资金拆借业务;坚持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分离、前台与后台分开的原则;上级行应对下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规范资金调拨程序:实行记帐、复核、处长及主管负责人的调拨资金程序;建立台帐,记录每日资金活动;定期进行帐务核对;实行责任分离制度,调拨与帐务记录相分离、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计算机处理系统的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加强资金头寸的管理和监控,定期
进行资金科目的检查。
3.严格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一级分行按月、按季对各项指标进行自我监测与考核,定期对自身的信贷资金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总行。
4.严格利率管理: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各一级分行制定和调整的内部资金调拨利率应上报总行备案。
(三)财会工作
1.对会计制度和会计集中统一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整理,全面完善和修订。
2.推广帐务集中管理方案,开发统一的会计稽核软件。
3.全面检查案件的多发、易发环节,包括重要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印押证的分管、审批制度、帐务核对、凭证传递程序、票据审核、票据交换、现金出纳等。
4.对管理末端的基层网点(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如现有的人员数量和业务分工难以适应要求的,要与试行综合柜员制相结合进行机构网点的调整的人员充实。
5.结合新服务方式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研究与之相适应的具有超前性的内部控制方法。借鉴西方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经验,运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
(四)人事教育工作
1.对员工进行经常性考核,加强内部监督: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重点为各级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的员工,考核内容要全面,考核结果要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大干部交流、员工轮岗工作力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二级分行、县级行、城区办事处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制度的暂行规定》;重要岗位工作满5年的人员,要进行岗位轮换;每年干部交流人数不少于相应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15%。
3.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将这两门课作为岗位培训的必修课。
(五)筹资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存款利率,不得以贴现、多给手续费、给奖金等手段变相提高利率。
2.严禁接受公款私存,储蓄所不得为单位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吸收单位公款;不得为完成存款任务,将单位存款突击转入储蓄存款余额,一经发现,给予严厉处罚。
3.严格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防范、控制储蓄业务重要环节的风险,加强储蓄重要凭证在印制、保管、领交、使用及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4.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对储蓄特种存单(单笔金额在10-100万元)使用专用存取款凭证,并实行双签制度,即经两名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后发出。
5.根据国家的储蓄政策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及时研究制定防范风险和加强内部控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6.对储蓄业务制度和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各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挥各级行处的事后监督部门和检查辅导员的作用,进行经常性检查,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保障储蓄业务的健康发展。
(六)信贷管理工作
1.推进信贷体制改革,实现信贷的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
2.统一全行的信贷规章制度。
3.由总行统一组织开发新的信用工具。
4.加快信贷信息系统开发,把风险的识别、预警、转移建立在现代化手段上。
5.对信贷管理的重要岗位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6.推行客户授信管理。
(七)外汇业务管理工作
1.调整外汇资金业务组织结构,加强后台对前台的监控。
2.增设风险监控岗位,实现“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
3.建立健全资金业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核算流程,在此基础上,加快外汇资金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建设,包括资金交易业务统计分析系统(交易统计、风险分析评定、头寸管理等)、交易确认与付款交割清算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
4.业务操作手册化管理,岗位流程规范化、制度化。
(八)信用卡业务管理工作
1.个人持信用卡单笔存入大额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受理网点和信用卡部柜台必须经双人清点、复核后入帐,并建立“大额现金存入登记簿”,逐笔登记。
2.单位信用卡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3.信用卡一律不得透支取现。
4.除代发工资单位的代发工资款或属于持卡人的其他合法现金收入款项外,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将公款或其非法收入款转存入信用卡内提取现金。
5.个人持信用卡取现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前向发卡行信用卡部营业柜台预约,信用卡部柜台人员必须按正常授权审批程序办理。龙卡受理网点原则上不得办理单笔取现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信用卡大额取现业务。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告当地或上级(异地
)发卡行批准授权后按特例办理,但必须逐笔登记,当日汇总报告发卡行。
6.持卡人不论在本地或异地,一次或当日多次(最多不能超过5次)在余额内取现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按正常授权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填写《信用卡大额取现登记表》。
(九)科技工作
1.修改、补充、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
2.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行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安全检查。
3.制定运行管理制度,研究灾难备份方案。
(十)清算工作
1.进一步完善资金清算操作规程,强化内控措施,如各级操作人员的岗位权责,相互制约办法,对帐要求等,使之具体化,更易于操作和检查。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思想、业务素质,进行爱岗教育,严格按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操作。
3.制定计算机、财会、清算三个部门在资金清算工作中的分工及责任,各自履行职责。
4.各级清算中心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发现运行中的问题要逐个落实解决,要求各级管理行深入基层,加强运行检查和督导。
5.要求各行切实做好设备、通信使用和保养,制定出本行设备、通信、动力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确保系统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
6.在清算系统应用软件中增加关键环节的技术控制措施,减少人为因素的作用。

三、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综合管理部门
建立和完善全行的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加强内部控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我行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将建立起以《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章程》(拟订中)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内容涵盖各项业务授权、业务规程、业务文本、岗位职责、监控系统、
分析预警系统等各个方面,从而以制度为框架,建立起全行科学的运作、经营模式。
制度建设是内部控制的基础性工作,检查监督是内部控制的日常性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运作应以日常的检查监督为重要保障,以使各项制度得到全面严格的落实。在此基础上,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价。通过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并将有关问题按一定的程序和模式进行反馈,根据反馈
的情况,建立起全行的分析、预警系统,这是将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重要保障。
我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日常检查监督由总行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检查评价,由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



199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