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科技局 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科技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全市原创性发明专利的数量及质量,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现印发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 《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 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昆明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及扶持是指专利授权资助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专利资助、扶持及管理工作经费由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对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专利的创造、管理及实施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助和扶持。专利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专利扶持经费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实施、转化和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专利资助及扶持的申报、受理、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资助。
(一)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专利;
2. 当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3. 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资助额度:
1. 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1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00元;
2. 港澳台专利:
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5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000元。
3. 国外专利:
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
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1万元。
(三)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 《昆明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 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 、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原件 、复印件(提交授权通知书的须付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 、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 、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
4.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申请者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5.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1. 常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每半年审定资助一批;
2.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3.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 一个月的 15号至 25号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本年度授权专利的资助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 3月底);
4. 市知识产权局每半年一次对专利资助进行审查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进行审定。对拟批准的专利资助在网站( http://www.kmipo.net/)进行公告。对公告有异议的,须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 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昆明市专利资助通知书》,通知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
(一)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我市重点扶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且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6件(外观设计除外),连续 2年年增长率超过 30%;
2. 专利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完善,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实施等综合管理能力较强,在本市和本行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单位。
(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额度:
1. 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10万元;
2. 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8万元;
3. 被列入云南省或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6万元;
4. 被列入云南省或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4万元;
申报时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最高金额给予扶持;逐年晋级的,补足差额;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万元。
(三)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管理 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昆明市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申请表》;
2. 提交被列为国家、省、市试点示范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1.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每半年审定扶持一批;
2. 申报单位须于当年 5月 31日前或 12月 31日前,根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3. 市知识产权局自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进行审定。对拟批准扶持的在网站( http://www.kmipo.net/)进行公告。对公告有异议的,须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 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昆明市职务发明专利管理 扶持通知书》,通知获得 扶持的单位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八条 资助和扶持经费的拨付方式。
(一)专利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经费;专利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
(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
第 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次年 5月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专利资助和扶持项目明细表》,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资助和扶持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 十条 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消资助,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9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埃·拉赫莫诺夫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至十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同埃·拉赫莫诺夫主席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见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塔吉克斯坦贵宾到南通、上海、乌鲁木齐进行了参观访问。
在中塔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对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社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国与国之间正常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确认,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间的一切问题,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不参加针对对方的任何敌对行动,任何一方均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巩固本国和平和稳定所作的努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两国领导人认为,发展经济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加深两国的经济合作,并鼓励采用国际通用的新的各种合作形式。
六、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在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卫生、旅游、体育等领域的相互合作。
七、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就双边合作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磋商。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之间的交往。
八、双方确认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九、双方将在同有组织的犯罪、国际恐怖活动、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协作。
十、双方重申忠实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威望,以有效地实施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十一、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任何霸权主义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的立场相同或相近。两国将促进维护和保持亚太地区以及全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领导人对中塔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塔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双方对此给予高度评价,相信中塔两国关系的发展将有广阔的前景,并将为充分实现这一前景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埃·拉赫莫诺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