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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7:2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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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人才,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待业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开学路,鼓励自学,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培养和选拔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特制订《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委员会”)。其任务是: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方针、政策和考试标准,确定与公布考试专业和课程,指定担负主考的高等学校,提
出考试办法,颁发单科合格证和毕业证书等。
第三条 自学考试委员会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第二教育局;区、县不设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常工作由区、县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包括报名、考场选用、试卷印制、考试、组织阅卷、评定成绩和考分登记、统计等事宜)。
第五条 为了统一部署、协调和推动自学考试工作,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和担负主考的高等院校教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合办公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三章 主考高等学校的任务
第六条 座落在我市的高等学校要分别担负不同专业的自学考试的主考工作。其任务是:拟定有关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规定考试科目;负责命题、阅卷;制定评分标准和考试纲要;推荐学习参考书目;提出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要求。与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单科合格
证和毕业证书。
为了帮助应考人员自学和准备考试,主考高等学校还要负责推荐、选定以及编写、出版各种教学材料和自学指导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市属在外地的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职工,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参加考试。报考人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四化服务,并具备所报专业应有的业务水平

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准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
病残应考人员,要报考适于本身工作的有关专业。
第八条 报考人员在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考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交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的报名费、教材费、来往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九条 报考人员在一次考试中可申请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下一次的考试。
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某一课程的免试。过去在各类院校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均不得作为自学考试的成绩(学分)。
第十条 自学考试是一项关系到为四化建设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工作。为确保质量和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建立严格的考场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报考人员要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命题、阅卷等有关人员泄密、徇私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历、使用和待遇
第十一条 学历分为大学本科和专科两种。
第十二条 评定考试成绩,以课程为单位,采用学分累计制。凡经过高等教育自学单科考试,成绩及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担负主考的高等学校联合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承认其所得学分。所得学分或课程总数达到规定要求,政审、体检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担负主考的高
等学校审核后联合颁发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发〔1981〕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的报告》规定:“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
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和
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全市教育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我市各类职工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宣传、教育、出版、发行、图书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举办各种学习班、辅导站、自学丛书橱窗、专刊(栏)等,为自学人员创造学习条件。
有志于自学的同志,应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坚持业余学习。
各类职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有实验场地的工厂、企业,要为自学考试提供实验、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经过一段实践,再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1982年2月1日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救灾募捐义演等活动合法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审批程序
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举办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申报内容
民政部门接受申办者提交申请书时,必须要求申办者同时提供资信证明、接受单位的认定材料、演出计划、演出地点、演出场次、演出时间、演出票价、必要费用开支预算、所得善款额度、公证部门同意公证的证明等材料。
三、救灾募捐义演的经费预算决算
举办义演所得收入,除去必要的费用开支以外,其余收入必须全部移交受捐者,受捐者要单独设立账户,专账管理,并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捐赠款物的数额要向社会公布。捐赠义演等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举办者必须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并由审计部门
进行全面审计,将决算报告报原审批部门。
四、其他救灾募捐活动
救灾募捐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严格管理,参照救灾募捐义演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从严审核。同时,义卖、义拍活动审核后要经工商部门批准;义展活动审核后要经文化部门批准;义赛活动审核后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监督检查
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
对于非法举办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名义诈骗钱财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款物的落实情况,捐赠者和受捐赠者不得挪用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侵吞募捐义演款物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文化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举办者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者,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吞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募捐款物的,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体育、工商等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在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中进行非法募捐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部门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侵吞救灾捐赠款物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994〕第2号)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1998年)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第15界点至第16界点、第48界点至第49界点之间已达成一致的中哈国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哈国界线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5界点起,沿无名山山脊线向南偏西南行,经过2741米高地、2499米高地、2355米高地、2108米托乎皆料山口(乔甘奥博山口),至第15/1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12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11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8公里,中国境内217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0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7公里。
  从第15/1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山脊线向西偏西北后转向西南行,经过2218米高地、塔班萨拉山口、2282米高地、2344米高地,至第15/2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35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382米高地西北约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491米高地东北约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9公里。
  从第15/2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过2367米高地、2465米高地,到2525米高地,然后转向西,沿铁布克山(乔甘奥博山)山脊线行,经过2541米高地、2550米高地,到2596米高地,再转向西南行,经过2548米高地,至第15/3界点。该界点在2503米的铁布克山上,位于中国境内2053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467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587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9公里。
  从第15/3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先向南行,经过2131米高地、2013米克列根塔斯山口、2030米高地,到2046米高地,然后大体转向西偏西南行,经过2044米高地、2045米高地、2035米高地、2021米高地,至第15/4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047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16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中国境内2055米高地东北约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01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0公里。
  从第15/4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西北行,经过2036米高地、2002米高地、1968米高地、1915米高地,到1916米高地,然后转向北行,经过1830米高地,至第15/5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03450、Y约为15337180的塔尔德艾雷克河水流中心线的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201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729米高地以南约1.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55米高地以西约1.0公里。
  从第15/5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经过1837米高地、1889米高地、1936米高地,至第15/6界点。该界点在蒙库绝勒尕勒山山脊线的198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1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7公里,中国境内2003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7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5公里。
  从第15/6界点起,国界线沿蒙库绝勒尕勒山山脊线向西北行,经过1947米高地、1964米高地、1957米高地、1925米高地、1687米高地,至第15/7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10270、Y约为15329620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1621米高地东北约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6米道路交叉点南偏东南约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7米高地西北约2.8公里。
  从第15/7界点起,国界线沿直线向西行,至第15/8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10450、Y约为15326950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162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中国境内166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6米道路交叉点西南约2.6公里。
  从第15/8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1659米高地、1766米高地,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6界点。
  中哈国界线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48界点起,沿无名山山脊线先向北偏西北行,经过2013米高地,到1927米无名山口,然后沿上述山脊线向北行,至第48/1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山脊线的2229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63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7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0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2公里。
  从第48/1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经过2095米高地、2092米高地,至第48/2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鞍部上,其直角坐标:X约为5013800、Y约为14582000,位于中国境内2005米高地以北约1.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3米道路交叉点南偏东南约1.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9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0.9公里。
  从第48/2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经过2207米高地,至第48/3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38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05米高地以西约1.7公里,中国境内213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3米道路交叉点南偏西南约3.1公里。
  从第48/3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向西行,经过2436米高地、1910米无名山口、2187米高地、1967米高地,至第48/4界点。该界点在1490米均哈布逊河(萨雷奇里德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加曼怡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92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中国境内1911米高地以北约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64米高地以南约0.5公里。
  从第48/4界点起,国界线溯均哈布逊河(萨雷奇里德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北行,至第48/5界点。该界点在2235米吉里古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007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6公里,中国境内29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62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1公里。
  从第48/5界点起,国界线溯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北偏西北行,经过2804米两条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溯其北侧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北行,到该河源头,由此溯无名山谷合水线向西北行,至第48/6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德容加尔斯基阿帕塔乌山)山脊线的鞍部上,位于中国境内3325米高地西北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05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534米高地西南约0.6公里。
  从第48/6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德容加尔斯基阿帕塔乌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经过3537米高地、3702米高地、3470米高地、3670米高地,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49界点。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直角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
  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