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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3 19:2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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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浴业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洗浴业经营活动包括洗浴、桑拿、按摩(推揉、足疗)等以洗浴为主及其连带的商业性服务行为。
第四条 洗浴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是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流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劳动、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洗浴业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洗浴业网点的设立
第六条 市区内设立洗浴业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网点设置合理,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齐全,接待室、更衣室、休息室、洗浴间分设;
(三)服务功能配套,项目主要为洗浴,淋浴为必备浴种;
(四)从业人员达到上岗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健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隔音、防潮、安全的要求;
(七)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等部门审批手续齐全;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洗浴业网点首先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业主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到公安部门办理特业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
(三)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一)洗浴业经营产生的热、噪声污染、潮湿干扰居民住宅;
(二)男女浴池淋浴喷头少于8个,不具备基本洗浴条件;
(三)洗浴用水与居民供水使用同一进户管线;
(四)使用不合格水质;
(五)使用锅炉不符合安全标准;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定条件。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九条 应培训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 从事按摩的人员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按摩人员、搓澡工、服务员应持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和有效健康证。

第四章 分等定级
第十二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洗浴业网点均须参加等级评定,等级设立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级(具体标准另行规定),评定办法按《抚顺市餐饮、服务业分等定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洗浴业网点收费依据评定的等级,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洗浴行业协会是本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洗浴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行业内企业、业户与政府的关系,传达政府指示,反映会员呼声;
(二)制定本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三)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五)协调会员间的经营活动,抵制不正当的行业竞争行为;
(六)依法开展其他活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经审核批准设立洗浴业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补办,愈期仍未办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可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和健康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等级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洗浴业网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有关证照;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9日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

  多年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积极开展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很好效果,对推动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创建活动中,北京、上海等许多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中建协工程质量监督分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写的《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基础上编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作的光盘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光盘》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行为规范和文明用语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代表政府形象、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有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也要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全体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办公环境要求

  (一)良好的行为规范首先应该体现在庄重、整洁的办公环境上,厅堂内花草盆景及其它设施的布置,要力求和谐、美观。

  (二)办公楼的各类标志、附属设施和周围的环境都要经常擦拭、清扫,做到无杂物、无污痕。

  (三)为方便来访人员,要在楼内设置指示图标,并在办公室门前挂牌指示。

  (四)办公室要保持桌面、柜面、地面的清洁,做到物品码放整齐,凡是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不要摆在桌面上。

  三、着装仪表要求

  (一)办公人员着装应以端庄大方、整齐清洁为标准;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为标准。

  (二)举止要文明、礼貌,体现出良好的修养和素质;说话要和气、谦逊,要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三)站内办公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胸卡。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接待来访

  当有人来访时,应立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主动与对方打招呼:“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当问明来意后,应说:“您请坐,请稍候”。

  当客人要离开时,应说:“再见,请慢走”。

  (二)接听电话

  在接听电话时,应主动说:“您好,工程质量监督站。”

  如果对方要找的人正在处理其他工作或不在时,应表达自已可以给予帮助的意向,说:“对不起,他现在不在办公室,请您留下电话、单位和姓名,等他回来给您回电话好吗?”

  如果没听清楚对方说话时,应说:“对不起,我没听清您讲的话,请您重复一下好吗?”电话结束时,要说:“再见”。在确认对方已挂断电话时,再放下听筒。

  五、办理监督手续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初次办理监督手续

  当申报单位经办人初次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热情招呼,主动询问:“请问您办理什么手续?”

  当工作人员需要申报经办人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时,应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请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l、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这项可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

  当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作人员应说:“您提交的文件资料缺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

  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时,应说:“您提交的文件资料基本齐全,可以办理监督手续。”

  当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应说:“请您收好这些文件资料,请您填写监督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缴纳监督费”。

  当申报经办人提交的监督登记表符合要求,并缴纳监督费后,工作人员应在监督登记表上填写监督编号、监督项目、监督单位、登记日期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监督专用章;开具监督通知书;并交代申报经办人说:“这是监督通知书,由你方存档,请收好。您的监督手续已办理完毕,谢谢您的配合”。

  六、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首次到现场

  当监督人员首次到达施工现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说明身份。

  当对方验明身份后,应说明:“您单位施工的……工程、从即日起由我站……等同志负责监督,请你们给予支持和配合。”

  当将有关事宜交代完毕后,应将带有具体要求及联系方法的联系单出具给对方。

  召开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确定召开时间。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应按“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并提供“监督计划”。

  (二)日常监督

  当监督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说明来意,并听取参建各方对工程施工情况的介绍,然后根据监督计划进行抽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对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资格核查,“请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资格证明核查”。验证后并填写表格。

  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时,应先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介绍工程质量情况,然后进行资料检查。根据介绍及资料检查情况,抽取检查部位,并请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给予配合。

  实体质量检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向参建各方做出检查说明,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还应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监督记录应采用现场打印方式,并请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签认。

  七、竣工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如果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放在监督站代办时,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当备案经办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请问您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吗?”,并主动介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

  当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时,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文件缺少……,不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二)备案文件符合要求

  当验证备案文件齐全后,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表》填写符合要求,备案文件齐全。”然后应请部门负责人审阅,并请备案申办人稍候。

  当部门负责人审阅完毕,备案工作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盖章,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备案工作人员交还备案申办人,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二、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公民婚姻自由有相关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法律规定有效规范了我国公民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权利义务,对推崇和完善我国婚姻自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我国处理公民婚姻自由问题的有效规范和依据。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三、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我国婚姻法对规范我国婚姻自由方面有实际效果。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对此,我们更应该多了解婚姻的相关内容,以更好的实现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那么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内容呢?

  四、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

  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圆心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 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其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上总是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指感情确已破裂,在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那么怎么做才能体现婚姻的真正“自由”呢?

  本文觉得: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在尚无离婚的必要时轻率地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反对轻率离婚,是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我们要坚持: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鉴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构成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应保障结婚自由又保障离婚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

  五、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