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1 08:2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铁路企业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用户,是指将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并进行信息交流的铁路单位或职工。接入单位,是指负责为铁路用户提供国际网络接入服务的铁路单位。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利发展的原则。部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部属单位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管辖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机关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审批权限为局级单位的保密委员会。部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部内各单位、部直属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部属各局级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分管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审批入网后均报部备案。铁路公安局(处)和电子计算技术中心主管计算机安全监察及技术管理的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及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拟上国际互联网,应填写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审批(备案)表》上报审批,并与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的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入网。铁路职工个人计算机自费上网不履行报批手续,但上网后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及监督。
已经入网的单位,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六条 铁路涉密的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并在物理上与国际网络完全隔离。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或不进行国际联网,都应采取保密、加密等防范措施。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可与境外交换的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商业秘密(企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原则上不许上网,确需上网的应经主管的局级领导批准。
第八条 提供主页制作服务的接入单位,对要求建立主页的用户,应提出保密要求。上网发布信息必须建立保密审查制度,逐级负责,归口把关。重要用户应建立保密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及保密检查。
第九条 使用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传递、摘抄或变相泄露涉密信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机整顿、直至取消其国际联网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主动接受并配合保密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查处泄密事件。发现泄密或严重泄密苗头,应向保密工作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故意或者过失泄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与港、澳、台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副食品供应的稳定和繁荣,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为管好用好副食品风险资金,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是由市政府负责筹集、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保障我市(本级)生猪、蔬菜、食糖等副食品流通供应中增强抗御风险和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能力的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
  二、风险资金的建立,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在每年预算支出中专项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
  三、风险资金的来源和规模:
  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2、其他筹集收入;
  3、风险资金增值收入。
  风险资金的规模确定为5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分三年安排筹集。
  四、风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1、在出现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副食品、蔬菜供应紧缺时,市政府采取组织调拨猪肉、蔬菜、食糖等措施,实施调控市场供应所发生的费用性支出;
  2、由于重大灾害造成本市蔬菜基地严重受损而影响其恢复性生产和供应,需市政府支持的补助款;
  3、伊斯兰牛羊肉专营定额补助。
  五、风险资金的使用。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款情况,需动用风险资金时,由市贸易局会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应补贴单位;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内容,需动用风险资金安排的,由市农业局、市贸易局会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关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由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资料,经财政审核后拨付。
  六、风险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风险资金制度是市政府“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和适应新的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和抗风险能力、稳定副食品市场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风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0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其范围包括: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化工、冶金及其他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确需从农村
招用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第三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宏观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组织实施。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由企业自行组织招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其他行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种?
⒏谖唬笠底孕凶橹惺蘸螅ǖ钡乩投姓棵派蟛楸赴浮?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按《规定》第九条所列七项外,还应当增加劳动保护和奖惩的内容。
第五条 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由企业根据各自不同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具体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协商确定。企业与农民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8年,合同期满即应中止。
第七条 农民工在企业内部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生产岗位,一般不变更劳动合同,但生产、工作条件变化较大,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和有关内容。
第八条 除《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外,经劳动行政部门安会监察机构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农民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有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和晋升技术等级考核的资格,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符合工人技师评聘条件的,根据企业需要,可以参加工人技师评聘。
第十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对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内不含17%的工资性补贴)。 农民轮换工的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在其户籍所有地应征入伍的,应当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停止发给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和企业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连本带息一次性发还本人。
第十二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停工医疗期:
(一)连续工龄为5年以下的(含5年,下同),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
(二)连续工龄为5年以上7年以下的,停工医疗期为4个月;
(三)连续工龄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的,停工医疗期为5个月。
(四)连续工龄为10年以上的,停工医疗期为6个月。
停工医疗期期间的医疗待遇和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相同。停工医疗期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照上述连续工龄期限相应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3、4、5、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十四条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农民工致残被确认为1-4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致残抚恤标准,逐月发给,直至死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残抚恤费办法,其标准为:评定为1,2、3、4级的,其相应抚恤费为13年、11年零
6个月、10年、8年零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二)农民工致残被确认为5一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本人工资的70%,逐月发给,直至死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残抚恤费的办法,其标准为:评定为5、6级的,其相应抚恤费为7年、5年零6个月的全
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农民工致残被确认为7-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残抚恤费的办法,其标准为:评定为7、8、9、10级的,其相应抚恤费为4年、3年、2年、1年的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工致残抚恤费按照上述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以及发放办法,按照本省城镇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轮换工回乡生产补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农民轮换工缴纳,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2%,个人按月工资收入的5%逐月缴纳,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生产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企业连本
带息一次付清。
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发给回乡生产补助金,其储存的回乡生产补助金连同利息作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转入当地保险机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其缴纳回乡生活补助金的年限计算为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年限。回乡生产补助金标准低于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
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补交。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按照不超过合同期限为8年的农民轮换工总数3%的比例,将从事井下采掘生产劳动5年以上的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纺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按照不超过农民合同制工人总数3%的比例,将生产一线苦
、脏、累、险工种中连续生产5年以上的生产骨干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
转工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在履地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由争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