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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6 08:5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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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为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快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在新的形势和要求面前,人民法院呼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艰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等方面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引导群众实现合理诉求的能力不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不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少数干警作风不佳、司法不廉乃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损害队伍形象;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效率不高,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偏远地区法院进人难等问题长期困扰队伍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法院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攻坚克难,认真研究制约队伍建设的突出矛盾,不断深化对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懈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努力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二、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着眼于多出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进一步注重司法能力建设,适应司法公开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适应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审判机关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切实提高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3.基本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上级法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坚持服务执法办案。切实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本领,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坚持“三化”建设方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完善职业保障。



——坚持内涵式发展路径。以提升能力素质为根本,以优化队伍结构为要求,以加强科学管理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坚持改革发展创新。从审判实践出发,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4.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把十八大精神学习引向深入,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把理想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建设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强化理想信念和政治纪律教育,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抵制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不断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统筹大局能力,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手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完善经常性集中教育机制。



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7.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推进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清理不合格人员。



8.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多岗位、跨部门锻炼。注重拓宽人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信息技术、舆情应对等知识领域,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建立培训需求动态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培训。健全教学师资库、精品课件库、案例库。



9.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推动完善职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干警职业尊荣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0.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注重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改善班子知识、专业、经历和年龄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完善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和考察程序,加大主动协管工作力度。



11.提升领导干部能力水平。完善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抓大事、议大事、谋大局的能力。加强新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培训和集中轮训。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努力增强破解实践难题的本领。



1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组重要决策咨询工作。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干部管理工作



13.注重培养实践才干。完善干部培养机制,注重丰富审判实践经验,鼓励干部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岗位锻炼成长。加大从基层遴选法官力度,完善内部轮岗、上下交流机制。完善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培养,注重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和党外干部配备。



14.改进干部选拔机制。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拔干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改进竞争性选拔方式,避免“凡提必竞”“一考定音”;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坚持群众公认和实绩导向,不简单以票取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15.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坚持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认真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工作。建立“简便、务实、管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或诫勉谈话。



1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强院”工作,加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完善审判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加快“全国司法人才库”建设,2018年前培养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3000名。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加大从优秀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力度。落实与高等院校人员交流“双千计划”。



17.真情关心爱护干部。坚持以人为本,为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表彰奖励工作。深入了解干部情况,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后勤保障,改善干部工作生活环境。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实际困难。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加强法院党建工作



18.完善党建工作格局。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组负总责、政治部门加强指导、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走在全国机关党建工作前列。



19.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制定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意见。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支部书记培训制度,提高党务干部履职能力。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0.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深入开展党建理论研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创新方式载体,不断增强党建工作吸引力和实效性。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志愿服务、承诺践诺等活动。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八、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21.强化文化功能作用。制定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广大干警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培养干警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22.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和改进文化建设和管理。抓好法院新闻出版工作,建设司法文化展示平台。注重网上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办好政务网站、机关内网、官方微博。加强文化理论研究。评选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建立文化建设评价和激励机制。



23.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实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努力抓出亮点和品牌。深化学习型法院建设,广泛开展读书活动。落实法官宣誓制度。加强图书馆(阅览室)、院史(荣誉)室等文化及文体场所建设,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创作法院文化精品力作。



九、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24.注重政策调节。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和选调生工作,协调完善司法考试政策,着力解决中西部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落实和逐步提高基层法官待遇,稳定基层审判队伍。



25.加大培训力度。坚持抓好全国基层法官定期轮训,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定期组织讲师团到西部地区巡回授课。积极推进远程教育培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到2020年培养“双语”审判人员1500名。进一步加强全国法院智力援藏援疆工作。



2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合理推进人民法庭恢复、新建和调整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保障水平。适应审判需要,配齐法庭工作人员。



27.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2015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增加到20万名左右。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落实“随机抽取”,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经费保障。



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28.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和惩戒。定期开展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监督检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建立健全违法办案问责纠错机制,促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9.认真改进司法作风。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组织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长效机制。



30.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防范司法腐败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洁司法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规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31.注重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营造和形成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注重改革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防止单兵突进。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32.强化制度建设。把建章立制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将各地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注重制度创新,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33.抓好工作落实。落实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注重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作表率,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作表率。



34.组织实施。本《意见》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印发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7号


印发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市区预征、预控集体土地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三清理”期间“保持原状,只丈量登记,不补办手续”部分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或实施城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时,对上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村(自然村,下同)村民,是指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或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但仍承包本村集体耕地的居民和回乡落户复退伍军人。

  第四条 自然户的界定,在实施“三清理”时(2005年6月1日前)已结婚的可按一对夫妻定为一个自然户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定为一个自然户。

  第五条 对本村村民所建的违法房屋,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1988年建市至1998年9月9日《河源市区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查处理若干规定》颁布之日)期间,一户只建设一处住宅的,按《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若干规定》(河府〔2005〕60号)和《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补充规定》(河府〔2005〕67号)的规定处理,按规定签订拆迁合同后,给予补办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按照《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05〕114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其余房屋只补偿房屋造价(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后业主对所建建(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二)1998年9月10日至2003年2月24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颁布之日)期间,建设一户一宅的,按河府〔2005〕60号和河府〔2005〕67号文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签订拆迁合同后,按河府〔2005〕114号文给予补偿安置,补偿后由业主无偿拆除;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补偿外,其余房屋及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三)对2003年2月24日以前,一户只建有一处房屋基础的,对所建基础,按实际工程量给予工料费补偿;对建有一户二处以上(含二处)房屋基础的,只补偿一处,其余不予补偿。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四)2003年2月25日以后所建的房屋,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第六条 对非本村村民所建的违法房屋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1988年建市至1998年9月9日期间,建设一户一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后,按河府〔2005〕114号文给予补偿安置;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补偿外,房屋所占土地按原地类予以征收,其余房屋只补偿房屋造价(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后业主对所建建(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现行征地标准予以征收。

  (二)1998年9月10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间,建设一户一宅的,只对其房屋补偿工料费(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后由业主无偿拆除;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补偿外,其余房屋及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现行征地标准予以征收。

  (三)对2003年2月24日以前,一户只建有一处房屋基础的,对所建基础按实际工程量给予工料费补偿;对建有一户二处以上(含二处)房屋基础的,只补偿一处,其余不予补偿。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四)2003年2月25日以后所建的房屋一律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第七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缺少基本生产条件和基本生活条件,经市省属水库移民办公室批准,在市区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并经源城区省属水库移民办公室确认的新丰江、枫树坝水库移民,在市省属水库移民办公室批准时间之后在其所在村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按照本村村民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是解决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可依据该专利技术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谁更能清晰阐释作品的核心技术内容等途径来认定作者身份。

  案情

  2006年9月21日,亚神环保公司总经理张四海以《亚神环保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术的可研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一文为主要技术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发明专利,2009年1月2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10107078.9号,发明人为张四海、王培名,专利权人为亚神环保公司、张四海。2009年5月12日,王培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可研报告》的唯一作者,张四海申报专利行为系受公司委托,但张四海却在申报中私自添加自己的名字,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的唯一发明人为王培名。

  裁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把《可研报告》一文作为认定其系ZL200610107078.9号“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人的直接证据。王培名撰写的《可研报告》与张四海申请涉案专利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可研报告》内容完全一致。但王培名提交的《可研报告》一文有其署名,并向法院提交了打印件初稿及修改稿,经对王培名打印完成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示该文件文档创建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申请专利的时间2006年9月21日。同时,张四海无法提交或说明《可研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原始文档或文件来源,也不能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形成、研发和其他技术细节问题给予清晰阐释。

  郑州中院判决:确认“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ZL200610107078.9号)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王培名。

  张四海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8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四海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张四海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谁是《可研报告》的真正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创作该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本案中,王培名为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提供证据证明了自己自2003年至2005年,先后赴杭州、深圳、上海、南宁等地,进行人工湿地技术方面实地考察研究,并提出在北方气候条件下采用人工湿地技术进行污水净化工程的证据;2006年5月、6月,其完成并撰写了《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术的可研报告》、《关于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技术在北方地区应用的说明》、《权利要求书》、《YSH北方人工湿地系统技术简介》、《关于厌氧消化的部分知识、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关于污泥膨胀与曝气池泡沫的问题检查及解决办法》等技术文献的证据。并且,王培名向法院提交了其外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文字资料,并提供多名证人证明研发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借用必要技术手段确定创作时间。目前,数字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如果虚拟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不过在本案中,《可研报告》在创作中并没有申请时间戳等技术保护,但任何电脑创作文档都会自动生成一个文档创作时间,也可以成为法院判断谁最早完成该文档创作的途径之一。本案中,《可研报告》系申请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资料,并且张四海申请涉案专利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可研报告》与王培名撰写的《可研报告》除个别字句细微差别外,其他完全相同,且存在多处共同的打印错误,例如:第3页“防渗”都打印为“防湛”、“附着力”打印为“附差力”、“围堰”打印为“国堰”,第6页都打印有“用不不时间”,第7页将“我公司”打印成“我司”等——可见:两个当事人提交的《可研报告》均出自同一电子版,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王培名打印完成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示,该文件文档创建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间2006年9月21日。

  3.作品核心内容由谁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案《可研报告》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基础文件,真正的作者必然对报告中所涉及到的复杂技术了然于胸。庭审中,王培名多次要求双方各自当庭对《可研报告》中涉及的化学方程式组的微生物降解原理当庭予以解释,张四海以《可研报告》中的人工湿地没有植物,而涉案专利必须有植物为由拒绝解释。但从双方举证的《可研报告》第7页显示:“YSH人工湿地不需要种植水生物类就可以使污水净化达标……但为了增收或美化环境,我司对植物也进行了研究,可种植些适应北方生长经济类植物与花卉等,如:茭白、查莆、水冬青、水莲子等水生植物。”在一、二审法院反复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情况下,张四海都未能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形成、研发和其他技术细节问题给予清晰说明,所以综合本案实际,张四海虽然在有关人工湿地工程中进行过一定的组织工作,但从本案现有的证据和庭审情况看,张四海无法对《可研报告》相关技术作出合理解释,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本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因而不是本案所涉专利的发明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