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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22 09:2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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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产业项目;
  (五)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 交通运输类: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通用航空等项目;
  2、能源类: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现代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扶贫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包括项目研究需要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项目分析研究的主要课题、项目研究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
  2、前期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包括前期工作项目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背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特定行业的影响等);
  3、前期工作执行计划(何时开展、完成哪项工作,前期工作起止时间、终期时间);
  4、前期工作预期成果或项目产生的效益介绍;
  5、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计划;
  6、前期工作经费提出的标准和依据(如编制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收费标准等);
  7、前期工作单位(落款盖章)、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
  (一)编制上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获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获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
  (三)编制环评报告,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四)编制水土保持文件,获得水利部门审批文件;
  (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文件;
  (六)编制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安全、林地等专项报告,并分别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推进: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审批及节能评估审查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提出单位因前期工作和争取上级补助需要,可以先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和用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以及资金筹集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四)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五)编制初步设计;
  (六)审查施工图。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审批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信委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1、节能评估审查。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2、项目核准。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于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审批前置手续的项目,应当在接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服务,需转报省级部门审批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对于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许可证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报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书批复(其中报告表为7个工作日,登记表为3个工作日);
  (五)抚仙湖—星云湖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内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内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六)水利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林业等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时限,严格落实限时办结;
  (八)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设批复;
  (九)财政部门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区、园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前2日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季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和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或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
  (一)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专款安排的前期经费;
  2、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借款形式用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经费;
  3、中央和省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4、项目投资确定并已收回财政的项目前期费;
  5、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二)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从部门专款中安排不少于10%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前期费。前期工作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滚动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落实建设资金后,应及时归还已安排的项目前期费,或在县区安排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扣还。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区、园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四)争取到上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情况;
  (五)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铁道部立法程序的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立法程序的规定
1995年1月2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立法管理工作,提高铁路立法质量,促进铁路立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道部代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的送审稿,铁路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实施、备案、解释、修改、废止,以及清理和汇编,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具有涉及铁路外部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并且由铁道部或铁道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铁路立法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并在立法技术、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四条 部内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根据提报的立法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后,经主管部长批准,以部文下发执行。凡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由政策法规司报国务院法制局商请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 各部门编制立法计划,应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名称;立法目的;主要内容;起草人或联系人;完成时间。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增加立法项目的,可提出具体建议,由政策法规司汇总,作为年度立法项目的补充,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主要内容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起草。
第九条 铁道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须由部内有关部门以铁道部名义牵头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的部门,必须做好起草前的准备工作。依据立法目的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弄清主要问题,为了解客观需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再进行起草。也可以先拟出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纲要,经过调查研究后,予以补充、完善、细化。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前,应对内容相关的现行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新起草的行政法规、规章与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所作出的规定不相一致,应在草案中对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并冠以第×条字样。条下为款、项、目。每自然段为一款,不必冠数字;款下设项,项应冠以(一)、(二)、(三)等数字;项下可以设目,目应冠以1、2、3等数字。行政法规、规章内容复杂、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可以分节。必要时还可以设目录、附录、注释、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定稿前,应当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还应听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必要的论证会。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一般应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规章的主要内容;
(四)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铁道部行政规章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其名称为:×××实施细则、×××规定、×××办法。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由我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应在9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审议。凡列入部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有关部门应按计划确定的期限提了规章草案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核。不能按规定期限提出规章草案或者需要延期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经部办公会议审议,认为需要对重要条款作较大修改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协同主办部门研究修改。
第十八条 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应由铁道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签署后,连同该草案的说明,报送国务院审议。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铁道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须由部长签署。凡经国务院批准,授权铁道部发布的行政法规,由部长签署发布令。在铁道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的部门规章,由部长签署发布令。
第二十条 以部令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编号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全文在《人民铁道》报上刊登。

第五章 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由铁道部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向政策法规司提供副本25份,并附起草说明,由政策法规司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铁道部解释的行政法规和由铁道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其解释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复核后,送主管部领导签署,以铁道部名义发布,并刊于《人民铁道》报。依授权对行政法规作出的解释应按第二十一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清理、修改、废止与汇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负责法规清理的组织、复核与汇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必须增减和变更部分内容的;
(二)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的修改而须相应修改的;
(三)对同一事项不必同时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规章有关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结,或情况变化而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所依据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废止而无立法依据的;
(三)原有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已被新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取代的。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施行期限界满的,即自行废止。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正式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发布程序相同。其中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须报国务院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14号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米凤君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发挥单位、个人合作建房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由国家、单位、个人合作建房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我市合作建房规模、项目、资金的审查、住房合作社的资质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系指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由国家扶持建设个人自,主住房的建房形式。合作建房分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建房。

集资建房系指单位组织的个人出资、单位补贴、国家扶持的建房。

住房合作社建房系指经市房改办批准成立的住房合作社,在国家扶持下,以向社员及其单位筹集的资金,为社员建设住房的建房。

第五条 合作建房应当遵循自原参加、独立核算、共担风除、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六条 合作建房,原则上个人应当负担新建住房本体的建筑造价;个人所在单位应当负担新建住房综合造价与住房本体建筑造价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差额。

个人集资额度,一年一定,每年由市房改办公布一次,一九九三年人个集资额度不得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个人集资款,一律不退还。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合作建房。凡在市中心区以外全作建设房的,免交插建费和拆迁费;凡全作建房的个人集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适用“零”税率;并以住房综合造价为基数,按个人出资比例同比免交教育附加费、国有土地使用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水、电、排污增容费、解困房源费、使用实心粘土砖附加费。

依照前款规定免交的税不含上缴国家部分。

市中心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委确定。

第八条 合作建房所需建设指标、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审批。

对合作建房的,建委、计委、规划、土地、房地、公安、电业、城建、公用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给予支持。

第九条 合作建房所建房屋产权处理:

(一)住房合作社出资建设的住房,产权归住房合作社所有。

(二)个人按综合造价出资建设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单位(住房合作社)与个人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其产权按单位(住房合作社)与个人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确定各自产权份额。

第十条 合作建房为共有产权的,个人享有住房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住房允许继承;共有产权的住房出售,单位(住房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售房增值部分,按单位和个人出资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参加合作建房: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属于危房改造户。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人均收入以下的中低收入者。

(四)危房改造户。

前款第二项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一年一定,由市房改办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适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单位。

(二)必须具有合法的建房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在组织合作建房时应当优先照顾住房团难户和危房改造户职工;单位组织合作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房改办申请组建(参加)住房合作社,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到计委、经委、工商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住房合作社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合作建房资金的来源:

(一)参加合作建房的个人出资的资金。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个人所在单位补贴的资金。

(三)银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合作建房的贷款。

合作建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住房的建设。

第十六条 合作建房职工交款,在市房改办参与下,由单应统一组织,定时由专业银行到单位收款。

第十七条 合作建房审批:

(一)建房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长春市合作建房资格审查申请书》。

2、《长春市单位与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

3、职工代表大会或住房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关于合作建房方案的决议或住房合作社章程。

4、单位补贴到位资金,必须达到50%以上,存入市建行、市工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信贷部),并提供存款证明。

5、个人投资部分必须存入房地产信贷部,并提供现金存款收据。

6、项目投资指标。

(二)市房改办根据建房单位提交的建房资料审查批准后,签发《长春市合作建房批准书》。

(三)建房单位持《长春市合作建房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房和税费减免手续。

第十八条 合作建房在进户前,须经市房改办对《长春市合作建房资格审查申请书》、《长春市合作建劈批准书》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对符合规定的,签发《长春市合作建房进户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房单位持《长春市合作建房进户许可证》等资料到市房产产权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对合作建房共有房星所有权的,要在产权证上以住房综合造价为基数,注明共有人产权份额。

第二十条 合作建房的高压水泵费、电梯费、供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合作建房的供暖设备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合作建设的住房,由建房单位或委托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房屋管理组织统一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建的住房合作社,市房改办有权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合作建房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

(一)合作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出售住房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费,骗取参加合作建房资格的。

(三)以公款充私款,骗取产权的。

(四)合作建房后,将个人出资款退还给个人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由市房改办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补交减免的税费,并处以减税免费的一至三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取消其参加合作建房资格,由市房改办没收住房产权,同时收回住房使用权,另行调给住房特困户。

被处罚的单位拒不补交税费和缴纳罚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协助划转。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