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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0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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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部对《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区域差异、各省科研活动量、科研基础条件及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各省工作规划的编制质量、对工作规划的支持情况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提出具体要求,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五年工作规划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职能定位申请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另行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与五年工作规划要求的相符性、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设备购置必要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财政部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并正式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应当建立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并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并在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不定期组织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财政部对各省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调减预算或暂缓拨款: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专项资金不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同时废止。

  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属地: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项目申报书》说明
一、《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
2.“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须符合第七条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负责人”:同上。
2.“项目单位”:同上。
3.“项目单位性质”:选择“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其他
4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仪器设备总值”: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用于研究、科普宣传等仪器设备的原值。
5.“现有房屋总面积”、“办公用房面积”: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房屋和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6. “项目类型”: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在所属选项后的“□”中划“√”。
7.“项目总预算”: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配套资金数额。
8.“项目概况”:简要填写项目申请单位工作现状,项目主要申请理由、实施内容、预期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预算情况,其中须说明需要中央财政支持的内容及用途。
9.“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的目标,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标准、使用功能及效果指标,设备购置的数量、性能及效用指标等。
10.“项目阶段性绩效目标”:申请专项资金金额较大、项目内容较复杂的,应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填写项目的分阶段绩效目标。
11.“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如果是仪器设备须写明型号、产地和用途。
12.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支出预算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标准及合理的市场价格等测算编制。
13. 《项目申报书》应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用9号信封封装。
五、《项目申报书》报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三份。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单位 | |项目单位性质 |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现有职工总数 | 人|其中:科研人员 | 人|
|--------|------|---------|------|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
| 现有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项目类型 |1.仪器设备购置□ 2.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
|--------|-----------------------|
| | | 其中:申请中央 | |
| 项目总预算 | 万元| | 万元|
| | | 财政拨款| |
|--------------------------------|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二、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
|--------------------------------|
|项| |
|目| |
|绩| |
|效| |
|目| |
|标| |
----------------------------------







续表
------------------------------------
| | | | |阶段预算|其中:中央财| |
|项|实施阶段|年度|目标内容|(万元)| 政补助 | 时间(月) |
|目| | | | | (万元)| |
|阶|----|--|----|----|------|-------|
|段|第一阶段| | | | | |
|性|----|--|----|----|------|-------|
|绩|第二阶段| | | | | |
|效|----|--|----|----|------|-------|
|目|第三阶段| | | | | |
|标|----|--|----|----|------|-------|
| | …… | | | | | |
|----------------------------------|
|三、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 |
|----------------------------------|
| 采购方式:1.政府联合集中采购 2.部门组织采购 3.单位分散采购|
|----------------------------------|
| | | | |单 价| 金额 | 采购 |
| 采购内容 |型号|用途 |数 量| | | |
| | | | |(元)|(万元)|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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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关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档案科技成果的交

流、应用和推广,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档案科技成果范围是:

(一)在档案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在档案书写材料、档案信息存贮材料、档案装具及其他档案专用设备研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在褪变破损档案修复、档案有害生物防治、档案保管环境监控等方面取得的保护技术成果;

(四)在档案信息存贮、编目、统计、复制、检索等方面取得的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成果;

(五)在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科技信息工作、科技档案管理理论、方法及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六)为档案事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七)档案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技术部负责管理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国家档案局直属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它重大的档案科技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协助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档案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档案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登记、建档、统计、推荐、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在本地区、本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同时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登记备案。

(一)向国家档案局登记备案的档案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附件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汇总表》(附件二),每半年一次统一报送国家档案局(一式二份)。

(二)国家档案局对收到的符合条件的档案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在国家档案局有关刊物上公布。经公布的档案科技成果,是国内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档案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分别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软科学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 档案科技成果的建档,按照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档案局批准的行业标准《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 2-92)执行。

第八条 档案科技成果的奖励,按照《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向国家档案局登记备案的档案科技成果,一律不得推荐申报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

第九条 档案科技成果的保密,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

第十条 档案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各有关单位都可利用所需要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有向其它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档案科技成果的义务。

(一)档案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实行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有计划推广与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

(二)对于全国档案事业影响较大、投资较多的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国家档案局将按年度编制推广计划,组织重点推广。

(三)对于组织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应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局技术部科技处负责办理全国档案科技成果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和推广第十七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和推广第十七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国管审【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各成果创造单位:

2010年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决定,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推广活动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和中小企业司共同主办,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国审委会)负责组织。全国审委会4月发出了《关于组织审定第十七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7月组织召开了“2010年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工作会议”。在各推荐单位大力支持和企业积极响应下,本届共收到并受理企业申报成果435项。经过组织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团体有关专家初审、预审,在媒体进行公示,并由全国审委会会议终审,有184项成果被审定为“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其中一等32项、二等152项,现予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第十七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涉及了当前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全面反映了我国优秀企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管理创新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的最新成就,体现了当前我国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和趋势。本届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发挥战略管理的统领作用,推动企业向高附加值领域转型升级;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积极实施兼并重组与整合,促进企业调结构、上水平;从战略视角重新审视职能管理,发挥管理资源的全局性效能;加强财务资金管控,提升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建立适合于企业自身的人才开发模式,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将现代信息技术和精益思想有机结合,提升生产制造水平和市场响应能力;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提升重大工程综合管理水平;探索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效途径,提升企业价值创造力;将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有机结合,实现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和谐共赢。

本届成果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升了成果创造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为其他企业深化改革、改进管理提供了成功经验,为开展企业管理科学研究与教学提供了现实案例。全国审委会近期内将把本届成果汇编出版,以提供给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学习借鉴。现就本届成果奖励和宣传推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改革函[2003]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96号令)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1999年第1号令),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制订的奖励办法,对成果的创造者给予适当奖励。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具体项目时,对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单位予以优先安排,以促进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管理创新能力。

二、拟于2011年3月底召开“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大会”,组织成果交流与研讨,表彰成果创造单位和创造人,并颁发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单位证牌和个人证书。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推广活动的主办单位拟与各推荐单位和成果创造企业合作,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当前企业改革与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性或区域性的成果交流会,加大重点成果的宣传推广,发挥现有成果的示范作用。

四、各地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要结合落实“十二五”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组织和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并交流推广典型企业管理创新经验。

五、各成果创造企业和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要加快推进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附件:第十七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名单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52/n258629/n7813307.files/n7813327.doc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