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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6-28 10:2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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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尽快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市区的居住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特困户),均依照本规定解决住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困户,是指有本市居住所在地正式户口,每一户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户籍的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二平方米和二平方米以下的住户。
  第四条 解决特困户的住房,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坚持有偿解困的原则,全社会动员,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要求,分期分批实施。
  第五条 解决特困户的住房,应层层实行领导责任制,签订解困责任状,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解困办),承担住房解困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解决特困户的住房标准,人均使用面积要达到七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特困户的核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市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的住房解困办审核批准后,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
  中直、省属、松花江地区在哈单位特困户的核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批准,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
  第九条 特困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住房;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单位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单位有自有生活区的,可自建解困专用房;无自有生活区需要购买住房的,可购买统一建设的解困专用房。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建设或购买解困专用房,职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担不低于二百五十元,其余资金,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由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应优先吸收本单位特困户职工参加。特困户职工应承担的集资款,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建设或购买住房向职工出售或分配的,必须优先出售或分配给特困户,不受附加条件的限制。
  第十三条 特困户无工作单位、属于社会救济户的,由市住房解困办安排租赁解困住房,属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通过合作建房或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
  第十四条 有特困户的单位分配住房的方案,应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的住房解困办审查批准,并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特困户所在的工作单位,解困任务未完成的,单位的领导不得分房。
  第十六条 特困户住房当年动迁改造的,按《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解决。
  第十七条 单位建设或购买解困专用房,应提出申请,并附特困户名单,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住房解困办审查,报市住房解困办批准后,发给《建设购买解困专用房优惠证明》。
  第十八条 单位建设或购买解困专用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设施费、电权费、电增容费、新菜田建设基金、统征土地咨询服务费、大煤气工程集资费、教育附加费、中小学教师建房集资费、墙体改革价外加收款,在税收上给以照顾,凭《建设购买解困专用房优惠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免交费税手续
  特困户购买解困专用房,免交一次性契税,缓交房产税。
  第十九条 在解困期间内,每年从国家补贴、市机动财力和综合开发效益中统一划拨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社会救济的特困户的住房。
  第二十条 解困专用建设计划,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年度解困方案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无特困户的单位,新建住房分配后腾出的市直管公有住房,统一交市住房解困办,做解困专用房。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空闲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回,做解困用房。
  第二十三条 特困户在工作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对已解决住房的特困户,要及时填报《解困处理结果联系单》经市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住房解困办。
  第二十四条 特困户个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出资、单位补助购买的解困专用房,产权归个人和单位共有,充许继承,经产权共有人同意,可以出售,产权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职工出售住房时,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收回免交的税费和补助费,用于建设解困住房。出售住房的增值部分,按单位和职工出资比例,划分双方应得的份额。
  特困户通过合作建房按综合造价解决的住房,产权归特困户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出售。出售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免交的税费,用于建设解困住房。
  第二十五条 特困户购买解困住房的高压水泵费、电梯费、供暖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支付。房屋的管理维修,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建设或购买的解困专用房,可在一定时间内,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大修理基金,继续用于住宅建设或维修。
  第二十七条 在解困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非解困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租解困房。
  (二)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费。
  (三)假公济私,以公款充私款,骗取产权。
  (四)挪用解困专用房。
  (五)非特困户骗取解困房。
  第二十八条 市解困办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住房解困方面的规定。
  (二)制订全市住房解困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住房解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掌握全市住房解困工作进度,组织经验交流。
  (五)协调解决住房解困工作中的问题。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和特困户单位的市主管部门,要成立住房解困办,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住房解困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有特困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住房解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有特困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应将特困户名单、解困时间、解困途径、解困责任人、解困结果,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解困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解决特困户的住房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1年5月29日

卖完真票卖假票 出了票房进牢房

张向争

身为火车站售票员的李某,本应在春运期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广大旅客的安全、有序出行提供便利,但他却利用春运期间火车票紧张之机,与当地农民王某倒卖伪造的火车票从中获利。5月6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对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李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以相同的罪名对李某单处罚金六千元。
今年40岁的李某是某火车站售票室售票员。2002年下半年,李某与当地农民王某预谋伪造倒卖假车票牟利,李某向王某详细讲解了制造车票的方法,并向其提供了制票用的碳带、装打票机用的程序盘及6卷票纸的票头、票尾和票样纸,后王某找人制作了假票。2003年2月6日下午14时许,王某将伪造的南召至广州的2075次旅客列车硬座车票50张交给李某倒卖(乘车日期分别为2月6、7、8、9日,每张票价106元,共计5300元),二人约定六、四分成。当天17时许,李某将其中2月6日的14张伪造车票交给贾某(另案处理)倒卖,并承诺每张给其提成10元。当晚19时许,贾某将14张伪造车票倒卖给旅客。因当日列车严重超员,买票旅客赵某等人未能上车。当该旅客在售票窗口退票时,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其所持车票中的13张车票均系伪造。
2003年2月7日,李某被公安人员传唤,经过做思想工作,次日,李某给被告人王某打手机慌称还需要车票,当王某携带伪造的2075次旅客列车20张,再次交给李某倒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点评: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制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车票、船票、邮票和其他有价票证由国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制作和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或者自由出售。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致使大量假的有价票证充斥市场,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前述有价票证的形状、式样、图案、色彩、面值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有价票证的行为。“倒卖”,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而予以出售,贩卖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其他有价票证”,是指和车票、船票、邮票同性质的且有一定价格的各种票证。如机动车油票、公园门票,球票,戏票、彩票,等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只有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应当一提的是,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伪造、倒卖两种选择行为,多种选择对象,只要实施了前述行为之一,侵犯一种对象,数额达到较大,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兼施两种行为、侵犯两种以上对象的,也只按一罪定罪处罚,不得实行效罪并罚。
3、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有牟利目的。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或单独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均已构成该罪。2003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着手倒卖20张伪造车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王某,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铁路站车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传真)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北碚府发〔2006〕9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促进我区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经2006年10月31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和《重庆市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北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 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当农家乐发生突发安全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公安、卫生、安监、环保、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农家乐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服务,所有服务项目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做到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 农家乐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九)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十)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当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分为市级和区级一、二、三星四个级次。北碚区星级农家乐的等级评定与划分工作按照《北碚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由区旅游局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参与。经区旅游局评定,达到《北碚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相对应等级的农家乐,由区旅游局授予相应的《北碚区星级农家乐》标牌。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相应的等级标志,并可享受区政府出台的有关农家乐发展的优惠政策。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四条 区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区“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的颁发。

第十五条 达到区级三星级标准的农家乐在获得称号一年内无旅游投诉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区旅游局可以向市旅游局推荐评定重庆市星级农家乐。 

第十六条 区旅游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复核制度。加强对市、区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星级农家乐应提出整改措施,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收回或换发标志牌。

第十七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区旅游局牵头,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联合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区旅游局应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及晋级、降级情况;

(二)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区旅游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诉的;

(三)未定期发布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农家乐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