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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01:1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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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9日 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各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署各直属事业单位从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对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在计划内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录用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二)从工人当中聘用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要具有拟聘职务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聘用非在职人员,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用合同制工人手续,再按聘用干部的程序进行聘用。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后,可安排工人工作。
  (四)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署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根据聘用岗位所需条件,经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确定聘用人选。
  (二)聘用制干部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由本单位聘用,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三)首次被聘用的应有一年试用期,由用人单位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聘用制干部聘用期一般为3-5年左右(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或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受开除、劳教以及判刑处理的,其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 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条款项的,以及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或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在不损害双方权益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章 聘用制干部的有关待遇及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和解聘后的待遇,以及退休、退职,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质量的监督管理。市、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
  各县、河口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及业务指导。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城市管理、人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应当加强对成员的业务技术和法规政策培训,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选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
  (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
  (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
  (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
  (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
  (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
  (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
  (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
  (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
  (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
  (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
  (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
  (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
  (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
  (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
  (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国家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全面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节能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工程实体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
  (三)监督检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装饰材料质量和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设备质量;
  (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因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复核鉴定;
  (五)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执行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标准养护以及同条件养护、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六)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保修期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七)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公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九)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合格书和备案书;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管理范围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桩基工程施工等开工建设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
  (三)发现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质量问题,可以责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
  (四)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建设工程或者参建责任主体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参建责任主体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桩基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具体时间、方案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需要进行单独控制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验收时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工程,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单位和人员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以《竣工验收通知书》形式,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方案书面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收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建设单位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质量保修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
  第三十四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维修,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三)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能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维修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者曝光。
  第四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4] 3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

为推进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和落实,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黄冈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黄政发〔2000〕20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考核评分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与市政府签定《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的市直82个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即《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所签定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两大部分,共计100分。其中职能目标占比分80%,共性目标占比分20%。为便于量化考核和计算,每部分以100分制量化计算。
(一)职能目标
职能目标是指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事项等。由市政府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有关目标设置的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要求,提出主要职能单项目标和任务(可量化指标)及目标值,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各单项职能目标分值合计为100分,其分值的分解详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二)共性目标
共性目标指市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和共同性任务。各单项任务分值合计为100分,其分值的分解详见附件四。
三、考核程序
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分4个步骤进行:
(一)部门自查
各部门于当年度12月至次年1月,对照《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按要求填报自查得分表。
(二)县市区政府评议
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共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三)复核审查
由市政府目标办汇总各部门自查报告和自查得分、县(市、区)政府评议得分情况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复核审查,确定复审得分。
(四)审定结果
由市政府目标办形成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分原则
(一)职能目标分:
职能目标分=主要责任目标分+相关责任目标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中每条具体责任目标条款即为单位目标。
单项目标分=指标分值+加(扣)分
加(扣)分计算方法:(目标实际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指标分值(单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单项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
(二)共性目标分:
共性目标分=各单项目标分之和
共性目标分计算方法:
  部门自查分×30%+县市区评议分×30%+复核审查分×40%
(三)奖分项目:凡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单位,每项加5分;获得  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的单位,每项加3分。
(四)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分×80%+共性目标分×20%+奖励得分

附件:


1、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单位名单
(共82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乡镇企业局、市邮政局、市药监局、市烟草局、市体改办、市供销社、市供电公司、市石油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市商贸协会、市建材协会、市燃化协会、市纺织协会、市轻工协会、市机械协会、市物资协会、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农办、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国营农场公司、市招商局、市民宗局、市外经贸局、市外侨局、市旅游局、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人行、市农行、市工行、市中行、市建行、市农发行、市信用联社、市人保财险分公司、市人寿保险分公司、市太保财险分公司、市太保寿险分公司、市平安财险支公司、市平安寿险支公司、市泰康寿险支公司、亚洲证券黄冈营业部


附件:


3、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有关职能目标内容

  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中职能目标的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其内容设置为:
(一)值班工作。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政令畅通。(3分)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2分)

附件:


4、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内容及分值

一、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改革开放意识,带领干部职工开创工作新局面(20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坚持党组中心学习制度,组织健全,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中心组成员参学率在80%以上,理论联系实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每人撰写一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体会文章。(4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成员职责范围明确,议事规划、决策程序规范。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民主推荐程序,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4分)
 (三)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由机关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会中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反馈情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两周及时报送会议记录。班子团结协作,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一年至少谈心一次。(4分)
 (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按规定设置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党务活动经费。加强和改进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听取机关党组织汇报,认真分析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针对存在的带倾向性问题,每年由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至二次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教育。(4分)
 (五)按照市委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领导干部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得到干部职工公认,年度考核群众测评称职率平均在85%以上。(4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无违纪现象(20分)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5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自觉申报收入、礼品、重大事项情况。(5分)
 (三)实施政务公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行政府采购,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5分)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党内外监督力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年度办结率95%以上;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违纪必纠,当年结案率在90%以上。(5分)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市区大事、部门实事情况(15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5分)
 (二)对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查办率和回告率达100%。(5分)
 (三)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率达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达100%。(5分)
四、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工作作风好,无重大渎职、失职行为(15分)
 (一)深入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机关管理、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3分)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调查研究有时间要求、调研重点和调研成果,并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3分)
 (三)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上级交给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完成率达100%;对基层请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予以答复和解决,实行审批限时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2分)
 (四)推选民主管理和政务公开,机关民主渠道畅通。行政领导每年至少定期向干部职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2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信箱”来信的办理工作,回复率达100%。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5分)
五、依法办事,无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10分)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各项政务。(3分)
 (二)严格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3分)
 (三)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环境明显改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4分)
六、“创文明单位”工作有新的发展(10分)
 (一)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成效,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2分)
 (二)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业务知识,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当好人民公仆。(2分)
 (三)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干部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2分)
 (四)重视环境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2分)
 (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创建中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加社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2分)
七、切实抓好系统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内容见市直单位2004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