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性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以下称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特定需要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实行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收费的,除中央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应根据本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条 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的范围是:
1、管理性收费,包括管理费、审批费、审评费、检查费、登记费、注册费、检验费、诉讼费、仲裁费、排污费、签证费、认证费、鉴证费、监理费等。
2、资源性收费,包括水资源费(含城市水资源费)、无线电管理费等。
3、证照性收费,即收费扣除印制成本或工本费后的余额,包括执照费、证件费、护照费、证书费、单证费、许可证费等。
具体收费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分批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第一批收费项目见附件)。
第五条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可暂不纳入预算管理,但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报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每月末前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绝不允许将收费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
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收入指标。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上缴行政性收费收入时,应使用财政“一般缴款书”,并在预算科目名称栏内加盖收费项目名称印章,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分别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区、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按有关规定全额上交或按比例上交市主管部门改为全部作为区、县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区、县国库。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及其实施管理所需经费开支的实际情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用于补助行政管理开支,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编列至“项”级支出科目。支出项目和范围,主要是对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等项行政管理支出的补助性支出,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性支
出等,国家行政机关均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每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专项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如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按照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分别设置收支总帐和明细帐,并及时将收支登记入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有权督促其及时上缴国库,并实行监督和检查。各级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的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五条 凡未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作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上缴市级国库。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期上缴国库,拖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办法或者下达收费收入指标的,按
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后,原实行预算外管理或实行收费按比例上交财政、收支结余上交财政的政策均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驻津的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除中央另有规定者外,亦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1、公安局:治安管理证件收费,出入境管理收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边防检查收费,鉴定检验费。
2、民政局:社团登记费,婚姻证书费,涉外结婚、复婚、离婚登记手续费,收养登记费。
3、工商局: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
4、劳动局:各种证书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用工管理收费。
5、公用局(节水办):城市水资源费。
6、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鉴定费,各种房产证书费。
7、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计量管理收费,产品认证收费。
8、农机局:农机监理费,农机产品鉴定费,质量监督检验费。
9、水利局: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沙取土管理费。
10、土地(规划)局: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费。
11、口岸委:废钢船管理费,进、出口特资管理费。
12、环保局:排污费。
1994年5月4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2000年)
卫生部
卫医发[2000]44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
校对:高光明
附件:
血站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 人员配置
(一) 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供血量(升) 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2000以下2000-10 00010 000-20 00020 000-40 00040 000以上 12-2020-7070-120120-200200以上
(二) 人员任职要求
1. 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 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 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 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 建筑和设施
(一) 建筑要求
1. 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
2. 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
3. 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
4. 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
5. 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
6. 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二) 建筑面积
1.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2.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供血量(升)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
2000以下2000-10 00010 000-20 00020 000-40 00040 000以上 500以上1000-20001500-30003000-45004500以上
(三) 辅助设施要求
1. 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 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 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 ;
5. 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四、 设备
(一) 基层血站
贮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箱(-20℃以下)、恒温水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仪、热合机、急救设备、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
(二) 中心血站
(在基层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分浆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
(三) 血液中心
(在中心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生化分析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细菌培养仪、热原仪、血液辐照仪、电子天平、温控器、采血车。
(四) 采血车、采血点:
1. 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开展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
2. 能与所属血站进行及时、可靠联系的通讯设备;
3. 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电设备。
(五) 采用国家规定的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
五、 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
(一) 工作制度
1. 职工守则
2. 科室工作制度
3. 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4. 献血者管理及隐私保密制度
5. AIDS登记和报告制度
6. 输血不良反应反馈制度
7. 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
8. 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9. 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10.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发放规程
11. 血液标本留样保存管理制度
12. 血液报废制度
13. 仪器设备采购、使用 、维护、报废制度
14. 器材试剂采购制度
15.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专用制度
16. 衡器、量器讲师管理和检定制度
17. 资料、信息、统计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18. 科研管理制度
19. 污物处理制度
20. 技术档案归档管理制度
21. 库房管理制度
22. 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23. 安全制度
24. 微机信息管理制度
25. 站内感染监控制度
(二) 岗位职责
1. 各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2. 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三) 技术操作规程
1.各业务科室技术操作规程
2.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六、质量控制
(一) 建立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二) 血站检验部门室内质量控制制度;
(三)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室间质量评估制度;
(四)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见附件)。
附件: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
全血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溶血、黄疸、气泡及重度乳糜,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ACD-B方保养液:200ml 全血 250ml±10% 400ml 全血 500 ml±10%CPD、CPDA-1方保养液:200ml 全血 228 ml±10% 400ml 全血 456 ml±10%
血细胞比容 ACD-B方保养液 ≥0.3CPD、CPDA-1方保养液:≥0.35
PH值 ACD-B方:6.6—7.0,CPDA方:6.7—7.2,CPDA-1方:6.8—7.4
K+浓度 ACD-B方:≤21mmol/LCPDA方:≤27mmol/LCPDA-1方:≤27.3mmol/L
Na+浓度 ACD-B方:≥146 mmol/L; CPD方:≥152mmol/L;CPDA-1方:≤104 mmol/L;
血浆血红蛋白 ACD-B方保养液:≤0.29g/LCPD方保养液:≤0.26g/LCPDA-1方保养液:≤0.72g/L
血型 ABO血型应正反定型符合,稀有血型应符合血型标签标示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全血)
容量 200ml全血分:120 ml±10%400ml全血分:240 ml±10%
血细胞比容 0.65~0.80
PH值 6.7~7.2
血型 正反定型相符合,稀有血型应符合血型标签标示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悬浮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 、溶血、气泡、上清呈无色透明、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标示量±10%
血细胞比容 0.50~0.65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容血、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200ml 分 100ml±10%400ml 分 200 ml±10%
血细胞比容 0.60~0.75
残余白细胞 1. 用于预防CMV感染或HLA同种免疫:200ml全血制备:≤2.5×106400 ml 全血制备:≤5×1062. 用于预防非溶血性发热输血反应:200ml 全血制备:≤2.5×108400ml 全血制备:≤2.5×108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悬浮红细胞)
容量 (同悬浮红细胞)
血细胞比容 (同悬浮红细胞)
残余白细胞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血型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洗涤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悬浮红细胞)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125ml±10%400ml全血制备: 250 ml±10%
红细胞回收率 ≥70%
白细胞清除率 ≥80%
血浆蛋白清除率 ≥98%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全血)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200ml±10%400ml全血制备: 400 ml±10%
红细胞回收率 ≥80%
残余白细胞 ≤1%
残余血小板 ≤1%
甘油含量 ≤10g/L
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1g/L
体外溶血试验 ≤50%
血型 (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呈淡黄色雾状、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15 cm长度注满血小板的转移管。
容量 保存24小时者 25~30ml保存5天者 25~35ml/200ml 全血 50~70ml/400ml 全血
PH 6.0~7.4
血小板含量 400ml 全血制备:≥4.0×1010;200ml 全血制备:≥2.0×1010;
红细胞混入量 400ml 全血制备:≤2.0×109;200ml 全血制备:≤1.0×109;
残余白红胞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新鲜冰冻血浆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30~37℃融化的新鲜冰冻血浆为淡黄色澄清液体、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长度10cm注满新鲜冰冻血浆的转移管。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100ml±10%400ml全血制备: 200 ml±10%
血浆蛋白含量 ≥50g/L
Ⅷ因子含量 ≥0.7IU/ml
血型 (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冷沉淀凝血因子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30~37℃融化的冷沉淀为淡黄色澄清液体、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长度10cm注满冷沉淀的转移管。
容量 25ml±5ml/袋
纤维蛋白原含量 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150mg1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75mg
Ⅷ因子含量 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80 IU1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40 IU
血 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浓缩血小板)
容量 保存24小时的容积为125~200ml保存5天的容积为250~300ml
PH 6.2~7.4
血小板含量 ≥2.5×1011/袋
白细胞混入量 ≤5.0×108/袋
红细胞混入量 ≥8.0×109/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少白细胞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浓缩血小板)
容量 (同浓缩血小板)
PH 6.2—7.4
血小板含量 ≥2.5×1011/袋
白细胞混入量 ≤5.0×108/袋
红细胞混入量 ≤8.0×109/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新鲜冰冻血浆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容量 标示量±10%
蛋白含量 ≥50g/L
Ⅷ因子含量 ≥0.7IU/ml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粒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溶血、黄疸、气泡及重度乳糜出现,血浆颜色呈淡黄色,储血溶器无破损,保留采血袋上至少20cm长注满粒细胞的采血管
容量 150~500ml
中性粒细胞含量 ≥1.0×1010/袋
红细胞混入量 血细胞比容≤0.15/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细菌实验 无细菌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