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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4-05-21 05:5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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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

1986年6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支)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珠江、沈阳、重庆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深圳特区分局:
为了做好进口付汇工作,现对信用证项下进口开证保证金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凡各单位、企业进口需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的,应提交外汇额度,并同时提交人民币开户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函,保证进口开证银行在需要对外付汇而申请开证的单位、企业不能支付时,开证银行有权将等值的人民币(按结汇日牌价折算)主动划付出具保函(应证明进口商品名称及合同号等内容)的银行,出具保函的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二、人民币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担保,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如是分支机构出具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签章确认。
三、向银行申请进口开证的单位和企业,除应符合有关开证条件外,必须首先落实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来源。凡提不出人民币开户行信用担保者,应向进口开证银行提交外汇额度和足够的人民币保证金。
四、中国投资银行的贷款企业进口需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的,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2]34号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各高等学校食堂采用了新的管理、经营机制。总的来看,就餐价格基本稳定,饭菜质量有所提高,服务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但是,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在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思想认识与投入、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经营食堂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思想存在偏差,致使诱发事端,影响了高等学校的正常秩序。为保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等学校的稳定,现就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监督工作改进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和运营机制,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关系到高等学校的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从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师生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强对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抓紧抓好。
  
加强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始终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责任。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虽然改革了学生食堂的运营机制,但高等学校作为甲方,其承担的管理与监督的权力与义务并没有改变。为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本地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统一规划,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地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纠正;各高等学校要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好深化食堂改革与加强管理的关系,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不断改进对食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经营食堂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关以及相关的合同关,严禁腐败行为。对违约违法经营、诱发事端的食堂经营单位或个人,高等学校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高等学校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坚决防止并杜绝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
  
经营食堂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约规范经营,自觉加强内部管理,端正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全面贯彻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办好高等学校食堂
  
高等学校食堂改革要始终坚持为教育、为师生服务的方向,应注意结合具体情况,因地因校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在高等学校食堂改革方面,要特别注意纠正各种错误倾向,不能随意引进社会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员承包食堂,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注意纠正“改革就是涨价”的错误认识。高等学校食堂的主要功能是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高等学校食堂的运作、经营,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立足于为师生服务。既要考虑经营者利益,更要兼顾广大师生利益,决不允许不顾学生承受能力,靠涨价推动改革。保证质量、价格适当,是搞好食堂改革的关键,也是衡量食堂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各地、各高等学校在推进食堂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从国情、校情出发,充分考虑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控制饭菜价格,努力提高饭菜质量,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堂的就餐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注意纠正急于“甩包袱”的倾向,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要减轻学校后勤的压力和负担,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不加区别地一下子完全断掉高等学校对后勤应有的支持。各地和各高等学校,要清醒地认识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审慎处理高等学校食堂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关系,高度重视高等学校食堂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在一个时期内,地方和高等学校对后勤工作要继续给予投入和补贴。特别是高等学校食堂的建设和大型维修改造费用,原则上还应以政府和高等学校投入为主。
  
三、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宣传《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彻底查找在高等学校食堂管理,特别是在卫生管理和食品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食堂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对食堂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检查、评估。高等学校食堂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及时更换高等学校食堂经营者。要确保高等学校食堂和食品的卫生、质量。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食物中毒和疫、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制度。
  
四、严格学校饮食经营准入制度
  
对高校食堂经营者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是提高高等学校食堂管理水平的关键。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均要建立饮食经营准入制度。对食堂的发包要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特别是对外发包,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并择优选定。各有关方面(包括学生)均应有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坚决禁止暗箱操作及其他不正之风,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利益。高等学校与中标方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方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处罚办法。对未参与投标已进入高等学校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应按上述原则补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要严把卫生准入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商请卫生部门加强高等学校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条件发放卫生许可证;要严把质量准入关,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不得批准开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经高等学校验收合格,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并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尚未达到要求的食堂,要按要求抓紧完善,限期达标。
  
五、全面推行饮食物资招标投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高等学校的食堂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饮食物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看有关饮食物资经营单位的证照,特别是应确认经营者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对大宗饮食物资均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零星饮食物资也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实行集中采购的,也要实行定点采购。对定点供货单位,必须在货比三家,并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价格标准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选择的定点供货单位及采购品种应报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和饮食服务实体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高等学校的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办法,对采购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坚决杜绝各种腐败行为,并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发现问题迅速严肃追究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商请有关部门建立高等学校定点供货单位备案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高等学校所选择的定点供货单位生产、加工、储备、配送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特别要重视在传染病多发季节的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控制高等学校的饮食物资的卫生和质量,确保万无一失。
  
各地、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学生食堂制定管理细则,加大管理力度,切实提高学生食堂的管理水平。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内的所有高等学校。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执行企业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若干具体政策界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经委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执行企业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若干具体政策界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一九八三年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优惠政策,现就执行中的若干政策界限明确如下:
一、关于“前店后厂”的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可否予以减免税问题。对于既生产产品,又从事营业活动的“前店后厂”企业引进的机器设备,如确为工厂技术改造所必需,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经委批准的,可给予税收优惠。
二、关于既引进技术设备,又扩建厂房的企业,可否按技改项目予以减免税问题。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目的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从内涵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和降低物质消耗,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能力。为安装新引进的技术设备,如必需扩
建厂房,其扩建规模不超过原有厂房或车间土建面积的30%,资金不超过技改投资总额的20%,又列入技改计划,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经委批准为技改项目的,对进口的有关技改设备可予以减免税。
三、关于老厂新设立的分厂引进技术设备可否按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减免税问题。老厂新设立的分厂,如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应视同新厂,对其进口设备照章征税;如财务上不实行单独核算,其扩建规模不超过第二项规定比例的,则其批准为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可给予
税收优惠。
四、关于利用原有厂房、设备搞联营新企业时,引进技术设备可否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问题。利用原有厂房、设备搞联营新企业时,如引进的技术设备仍为生产同类的新规格、高质量的产品,或生产同类的不同品种的产品或生产该类产品的零部件,进口设备可按规定给予税收
优惠;如转产其他产品,则进口设备应予照章征税。
五、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生产所必须配套的设备、模具等可否予以减免税问题。现有企业经批准为技术改造项目,在进口直接生产产品的设备时,同时进口一部分配套设备,如发电机组、室内净化装置、防污染装置、回收三废设备;以及配套使用的模具、工具、卡具,均可按技术改
造设备予以减免税。单独进口的上述配套设备、模具、工具、卡具,均应照章征税。
技术改造项目如生产确需保持恒温的,其配套进口的中央空调设备,可予减免税。
六、关于进口的零件、部件、备件如何掌握减免税问题。〈84〉署税字第34号通知规定,对于随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零件、部件、备件,可予以减免税。上述合理数量,可按进口零件、部件和备件的价值不超过进口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五掌握,如有超过,则对超
过部分予以照章征税。
七、关于技术转让合同随附的仪器、设备,其金额不超过引进技术的50%予以免税,应如何计算问题。随附的设备“金额不超过引进技术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是指设备的价值不超过引进软件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而不是指技术转让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例如:合同总金额为一万
美元,其中技术软件是六千美元,随附设备金额在三千美元及其以下的可予以免税,超过三千美元的,则进口设备只能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开放区一九九0年前仍可予以免税)。
八、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软件时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可否减免税问题。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引进技术软件时,如外商另行无偿提供部分机器设备,确属消化技术所必需,而且数量合理,仍可按上述有关条款,视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九、建筑业进口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进口的筑路设备可否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问题。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筑路设备除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进〈1986〉394号文另有规定的外,不应纳入技术改造的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
十、关于直接对台贸易进口设备如何给予税收优惠问题。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如系台湾产品,而且经批准为直接对台贸易,在减半征税时,应按对台贸易调节税的税率予以减半计征。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元月十五日起执行。凡以前通知的减免税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198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