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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监督检验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3 17:0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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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监督检验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标准局


关于《棉花监督检验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标发〔1987〕331号
1987年12月28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纤维检验局、所:

  我局于1987年6月12日颁发的《棉花监督检验办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有的条款提出一些建议和修改意见,其中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办法》中涉及的“品质”和“质量”术语应用等问题。对此,我局作了认真的研究,并走访了有关部门,特作补充修改如下:
  对第七条“轧工低劣的棉花,不准出厂”,修改为“轧工低劣的棉花,根据棉花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列入相应等级。”
  对第八条规定“各经营单位和经营性质的轧花厂销售或调出棉花各等级的准重与购入量差异不得超过±5%……”。目前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先做好调查研究,选点试验测算工作,取得数据后,再行研究。
  根据国家推行的法定计量单位,“质量”是7个基本物理量之一,其单位为千克(公斤)。为避免混淆,《办法》中采用了“品质”一词。鉴于目前人们尚不习惯,因此,并不排除使用“轧花质量”、“产品质量”。

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改造机关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改造罪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劳动改造工作应当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法律、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罪犯改造成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第三条 劳动改造工作干警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劳动改造工作干警应当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第四条 劳动改造机关的狱政管理应当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防止发生罪犯脱逃、凶杀、哄监闹狱等重大事故,对犯人应当分管分押分教,防止和避免相互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
第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劳动改造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劳动改造机关使用管理的土地和其所拥有的设施、物资及其他财产,违者应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严格管理,禁止体罚虐待。
第八条 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加强对罪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技术教育,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教育、科技、劳动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其教育应当纳入成人教育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特殊学校教育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罪犯,发给相应的文化证书和
技术等级、技术专业证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移送刑事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
看守所将罪犯押送劳动改造场所时,应当同时移送羁押期间的主要表现材料。
第十条 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发现罪犯还有余罪应当追究或者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转请有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就是否立案作出答复。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
理。
第十一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转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诉三个月内就申诉是否有理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罪犯写给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机关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劳动改造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或假释,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对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对在服刑期间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罪犯,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追捕逃犯,各级公安、交通机关应当积极配合。需要拦截、检查车辆时,临近的公安检查站应当予以协助;远离公安检查站的,经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劳动改造机关可以临时设卡进行堵截和检查。
第十六条 罪犯保外就医,劳动改造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批。
对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委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应予协助;罪犯病愈应当及时通知劳动改造机关收监;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
第十七条 对罪犯的武装警戒看押统一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劳动改造机关对执行警戒看押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实行业务领导。劳动改造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警戒看押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劳动改造机关共同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改造生产应服从改造罪犯的需要,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其生产、财务、物资、能源和基本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部门给以扶持和优惠政策。对资金不足、经济负担过重等困难较大的劳动改造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电力部门应当确保劳动改
造场所的正常用电。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劳动改造机关摊派或集资。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摊派或集资,劳动改造机关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劳动改造场所的设置、撤销、迁移,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劳动改造场所,须提供不低于原有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劳动改造机关应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生产技能,书面通知其释放后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平原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平原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通报

1952年11月7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全国专区以上司法机关:
很多地区,尤其许多老区,认为司法改革“没有改头”,对县级法院的改革更不重视;但平原省司法改革委员会关于该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报告,说明了老区及县级的情况是严重的,“无啥可改”的麻痹思想是错误的,特发全国各专区以上司法机关参考。

附:平原省司法改革委员会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报告
我省于9月8日至11日召开了4天的司法改革会议,各专、市与会干部返回后,均向当地党、政领导进行了传达,一般已引起了重视,并专门进行了研究,分别制定了贯彻计划。各分院已先后于9月18日至22日之间召开了有分院、县院审判员、书记员以上的干部以及专、县级检察、公安、监察各部门的负责干部参加的规模较大的司改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一般的都经过党、政领导干部的动员启发,发动干部,酝酿讨论,领会精神联系自己,普遍检查、互相揭发,典型批判等步骤,提高了阶级觉悟,初步划清了新、旧法的界限并结合本地情况,拟定了具体计划,因此,大部分地区的会议开的是比较成功的,提高了到会干部的思想,较好的领会了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为司改运动的健康发展打下了有利基础。从总的情况看,以新乡、安阳、湖西、濮阳四个专区较好,安阳市较差。
从各地的会议中看,干部在开始时,大体存有以下几种思想:(一)麻木不仁,不能从本质上去看旧法人员,认为工作不错,或觉得经过三反、三交、整党等运动,有问题都已交待了,再也没有什么改头。(二)推拖抵触,抱着挨整的情绪。认为作司法工作是在刀刃上,平常不领导,有了问题就来整,一次一次的运动,“不犁着也得耙着”,要求“换班”。(三)旧法观点浓厚,有贪赃枉法问题的顾虑法办、开除。如获嘉县院长胡佩久曾纵放三个反革命分子,因而怕丢人、怕开除,怕开除后老婆要离婚,曾考虑死在获嘉县还是死在老家的问题。(四)整人不整已,认为自己没学过旧法,司改主要是反旧司法人员。检察、公安、监察干部抱着整司法干部的态度。(五)新转来到司法部门的干部以及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主要是参加运动学本事。以上情况,在贯彻较好的地区,都注意了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并紧紧抓着对敌人是否痛恨,对人民是否热爱的根本立场联系具体条件,从思想观点、作风、制度上加以启发和批判。在讨论中,并强调了小组长带头检查,通过典型分析,普遍暴露,反复阐明政策,解除顾虑,一方面扭转了以上各种错误态度和认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仅根据新乡、安阳两专区会议上不完全统计,就交代出问题382件。从这些问题的错误性质及原因上看:(一)贪赃枉法包庇放纵反革命的71件,如武陟县院长马士纯接受反革命分子送的毛衣,给扣押在西安法院的一个会道门头子秦润贤写证明,结果释放。还有的接受贿赂,叫犯人家属随便入监探望或减低刑期,提前释放。其他以敌为友,敌我不分,强调时效,重罪轻判或叫反革命分子代写判决,写镇反总结,甚至使其传案而放跑了反革命的事情也不乏其例。(二)坐堂问案主观臆断的32件,如■县法院仅凭一面之词,即将老实农民薛法孟加以包庇窝藏反革命罪名逮捕拘押,既不调查,又无证据,单纯问案又无口供,即主观认定判罪5年,送监执行1年,分院带卷下乡复检始获更正。(三)违法乱纪违反政策的78件,虐待打骂犯人带背铐等现象都很严重。(四)维护封建制度,漠视妇女子女利益的11件,如虐杀了妇女不判死刑,强调“非预谋杀人”、“激于义愤”,为罪犯开脱罪责,藉口“习俗”歪曲政策。湖西8个月来,即发生妇女自杀案98起,多未追究,对妇女离婚带产不予支持,绝产出卖,必须经本族同意,甚至有的为照顾子嗣竟不考虑子女抚养问题,将未生下的小孩却判给男方。(五)不关心群众疾苦,强调手续,推事拖延者111件,如武陟县民事审判员王世有曾因不负责任连续造成三起当事人的死亡事件。该县三区军属张秋香(女)因土改分到财产为反动分子倒算,区里不管,告到县里,王又推到区里,致使当事人悲观失望,结果带着2个小孩投井自杀。其他无诉状不理,无区村介绍信不理,或理而不办的事件也相当多,甚至有的拖延3年不加处理,群众反映“打国民党的官司得钱多,打共产党的官司得寿长”。(六)其他贪污,受贿、吸食毒品、腐化搞女人,作威作福、欺压敲诈群众的尚有74件。如有的贪污犯人的财物,吃当事人的请,接受当事人的礼物,有的包庇毒犯而又吸食毒品,有的搞离婚当事人或女犯人,有的更任意威吓、欺压群众,林县法院一个审判员,群众闻其在家即不敢前往告状,并呼之为“黑眼皮”、“日本鬼子”,其作风恶劣可见一斑。这些问题在各个地区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而且是相当严重的。
经过这样的揭发和暴露,收效是显著的,绝大多数干部都感觉“受了一次生动具体的阶级教育”,从而具体的认识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这些问题的造成,不仅由于旧法人员的旧法观点与国民党作风,而在新老干部中也是严重存在的,特别是思想不纯更是普遍大量的。旧思想、旧作风是旧法的基础,司法工作又是政治性最强的工作,必须彻底改造思想,方能很好的掌握人民的刀把子。因而,通过这些问题的揭发,进一步领会了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是正确的方针,并进一步明确了只有从思想改造入手,方能达到彻底纯洁组织,纯洁思想,改进司法工作之目的。由此也就克服了麻痹思想,打破了没有整顿和单纯挨整的思想,检察、公安、监察干部也感到这些错误思想和问题在本身和本部门也是不同程度存在的,扭转了整人不整己的态度,新参加工作同志也觉得刚工作就遇上了这次运动是一件大幸事,普遍反映阶级思想清亮了,政策、业务水平都有提高,懂得了用阶级分析方法认识问题,走群众路线处理问题。这样就给运动的下一步奠定了思想发动的基础。
195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