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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

时间:2024-06-22 04:5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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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

(1994年2月17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给我国在海外的留学人员和学成后尚留在国外的学者(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积极关心、支持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祖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做出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拨专款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的发明创造,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资助下述活动: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接待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目录和引用情况以及获得奖励的证明,国内外知名专家、权威人士或驻外使、领馆以及留学生组织的推荐信等材料),一并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和教育处、组或直接同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助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年受理留学人员的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
  本专项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本施行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0日《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约3公里处。解放前后渭昔屯村民曾在该地割草、放牧,1961年、1962年曾在该地垦荒种植农作物。1965年老山林场将该地纳入林场扩建规划,并从1967年至1968年雇请民工种植杉木,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地划归老山林场。纠纷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将该地确权归渭昔屯所有。据此,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本案可视为林场借地造林,讼争的土地权属归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林归老山林场所有,由林场给渭昔屯补偿一定的土地使用费。
此案政策性较强,且矛盾容易激化,请你院主动取得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比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条件:
(一)在评比年度内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二)经营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卓有成效;
(三)坚持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用户服务取得优异成绩。
评比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范围为:交通行业中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交通部直属各总公司及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等不列入评比范围。

第三章 评比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按要求先进行自评。
第六条 沿海主要港口(系指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交通部直属沿海运输企业在自评后,直接向交通部申请,由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比。
其他交通部直属企业自评后,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局和总公司)申请。各主管局和总公司按本系统制订的办法实施细则对所属的申请企业组织初评,并在此基础上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优秀企业参加评比。
第七条 地方交通企业自评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申请,由各厅(局)负责初评工作。在初评时,要按本地区制订的评比实施细则,组织专门的评审组进行认真的审议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择优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企业参加评比(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仍向各行政隶属省交通厅申请,并在省内进行初评,但可单独增加1个推荐名额)。
第八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推荐截止时间为四月十五日,逾期不予评比。
第九条 在申请和推荐经济效益先进企业时,要同时报送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表》和分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要着重反映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进步要效益,向搞活经营要效益和经济活动情况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评、申请(自荐)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应本着计分和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选出该年度的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

第四章 评 比 纪 律
第十一条 评比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严肃认真地进行。从事评比工作的人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不正之风,严守评比纪律。
企业申请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时,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已获得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撤销,并酌情免除该企业一至二年的评比资格。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交通部对获得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五月底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凡被交通部评为年度经济效益先进的企业,其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颁发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的《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港口、船舶运输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先进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航务工程、航道、公路工程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申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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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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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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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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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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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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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总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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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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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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