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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3 08:5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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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8号


现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证券法》及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派出机构办公室(综合处)是派出机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派出机构区域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公开监管信息,应当遵循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信息。中国证监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监管信息: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
(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公布监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公开监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派出机构公开监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派出机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公开监管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证监会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监管信息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保密委员会确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披露或者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和派出机构指定的具体机构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提供:
(一)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与申请人利益直接相关;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属于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中国证监会不予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中国证监会不予答复。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监管信息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开职责范围的,中国证监会不予答复;对于能够确定该监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登记,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不能当场答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分管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申请提供监管信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负责编写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中国证监会监察局负责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监管信息内容、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和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监管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在其审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收费,是指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在“集中统一收费窗口”统一办理,所收资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另有规定直接缴交国库或其他专户的除外)。

第四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集中统一收费窗口”,统一办理收缴业务,各部门和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集中统一收费窗口”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代理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代理金融机构可定期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产生。

第五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认定。各执收单位应当将行政审批(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审批程序、时限以及投诉电话等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公开,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集中统一收费窗口”提供详细目录及资料。收费项目、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集中统一收费窗口”通报变更情况。

第六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代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票据的领购、分发、收集整理和统一报送核销。

第七条 对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局不再直接向该单位提供票据。执收单位原已领取的票据不得再继续用于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的收费。

第八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属于市本级的,有关执收单位不得设立收缴过渡户,收费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汇缴(特殊情况除外)。现金、银行卡缴款等方式通过“集中统一收费窗口”进行办理,转账缴款由缴款单位自行办理。

第九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属自治区级以上或代自治区级以上收款的,可以通过“集中统一收费窗口”办理相关收款事宜。如果需要单独设户管理的,应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市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项目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6〕105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案卷评议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依法或受委托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监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已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许可监管案卷、行政复议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对上述行政执法案卷,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评查内容和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分的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依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管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七条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案件承办人员自查、执法单位法制科(办)评查和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执法案卷的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工作每一年实施一次。

执法人员每年2月1日和7月1日前应分别完成上半年执法案卷的自查,各执法单位法制科(办)每年2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执法案卷的评查,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对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案卷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附在卷内,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九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每年对案卷评查进行综合分析,对被评查的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制作本区域、本部门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案卷,本级政府应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本单位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成被评查单位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对连续两次案卷评查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直接责任人是具体办案人员的,由该行政机关对具体办案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2:《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管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3:《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4:《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1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扣分










1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扣3分


2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告知的扣4分。


3
本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5分。











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核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程序不规范的扣3分。


2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未告知的扣3分。


3
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4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5分。







1
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或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3分。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表。下级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5分。


2
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扣4分。


3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查行政许可所需时间通知书。未书面告知的扣3分。







1
特别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查行政许可证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5分。

查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扣3分。


2
涉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5分。


3
听证的实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书写不规范或无听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扣5分。


变更与延续
1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查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未依法变更的扣5分。


2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查行政许可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5分。









1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2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序的扣1分。


4
卷内材料有页号。
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5
装订整齐。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6
纸张无破损。
纸张有破损扣1分。


7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而未依法实施的案卷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卷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2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
评查方法及标准
扣分







































1
监督主体资格。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监督主体不合法的,扣5分。



2
监督检查内容的合法性。(1)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程序的合法性;(3)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5)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情况记录以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超出规定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扣5分。



3
监督检查形式的合法性。(1)备案审查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2)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3)调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案卷、文件或资料;(4)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备案、公示;(5)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6)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7)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8)受理和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案件。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记录,行政许可主体的备案记录、公示情况,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考核、质询记录,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复议登记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珠其他有关案卷资料,超出规定形式实施监督检查的,扣4分。



4
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
查投诉、举报登记和处理结果记录,不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进行查处、转办的,扣5分。



5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财经法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录,建议或通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的文件等,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建议或通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而未通知或建议的,扣4分。



6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3)通报批评;(4)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许可行为;(5)依照法定职权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违法行为,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构未按照规定做出处理的,扣5分。









































7
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2)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3)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5)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机关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6)未按照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7)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9)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案件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对行政机关有违反(1)―(10)规定的行为之一,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扣10分。



8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超越职权、滥用实施行政许可的。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1)―(3)规定行为之一,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扣5分。
















1
监督检查主体资格。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监督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扣5分。




2
监督检查形式的合法性。(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3)督促自检;(4)实地检查。
查监督检查通知(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超出法定形式实施监检查的,扣5分。

查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对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不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不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的,扣3分。



3
监督检查规则规范的遵守。(1)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3)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调查、询问被许可人,违反监督检查规则的,扣4分。



4
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行政机关未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2)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未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前述行为,行政机关该责令限期改正未责令的,该做出处理未处理的,该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未督促的,扣6分。
















5
行政许可的撤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5)被许可人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对(1)―(6)项可撤销情形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未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予以撤销的,扣2分;撤销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未依法给予赔偿的,扣2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应当撤销而未撤销的,扣2分。




6
行政许可的注销。应当注销的情形(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及监督检查的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对有(1)―(6)项情形之一,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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