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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2:2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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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查处了重大责任事故,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员,惩办了犯罪者,宣传了法制,教育了职工,促进了安全生产。
但是,目前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片面追求产值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也有上升,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加处理,成为积案。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制,影响了安全生产。
为严肃法纪,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以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针对目前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综合以往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协作联系,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除加强教育,采取经济、行政手段外,对触犯刑律者,必须绳之以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特制订如下几项暂行规定。
一、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二、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
四、人民检察院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或劳动部门的通知,应及时派员参加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在参加事故调查中,为了及时依法做好必要的取证工作,提出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事项的要求时,事故调查组应给予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
六、事故调查组应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原因做出结论,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七、人民检察院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
八、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参加调查的,由劳动部门移送或由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控告的重大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劳动部门或控告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既要追究职工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时,可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
十一、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认定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责任人员上,如与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难和阻力时,应分别向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以求得支持和解决。
十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所在单位时,应同时提出给予被告人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十三、对重大伤亡事故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任何机关、单位都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依法惩处。
十四、对重大责任事故,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建议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检察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应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遵章守法。
十六、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中,如发现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管理上存有漏洞、隐患时,应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检察建议书》,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十七、劳动部门召开有关研究重大伤亡事故的会议时,可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十八、各级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劳动部门的重大伤亡简报及定期的事故统计分析,在上报的同时,可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主动配合劳动部门搞好安全监察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保监发〔2006〕69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安全发展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之中,这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旅游保险是实现旅游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现就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职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但与旅游业需要相比,旅游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旅游保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旅游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旅游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推进“旅保合作”。旅游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化解旅游安全风险,处理旅游安全事务。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旅游保险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旅游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到2010年,力争实现旅游保险产品相对完备,旅游保险服务规范到位,“旅保合作”机制相对完善,旅游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显著增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普遍提高,旅游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各类投保率明显上升。

  三、创新旅游保险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保合作”工作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旅保合作”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保险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二是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旅游保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旅游保险政策,及时解决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三是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同度。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三)鼓励投保方式的创新。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在旅游部门指导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地方组织,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创新投保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四、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

  (一)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要通过试点,重点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旅行社责任划分办法,切实增强责任险转嫁风险的能力。要努力建立与旅行社管理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二)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要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提高产品品质。要积极拓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销售渠道,允许和鼓励旅行社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及时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入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要依托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分担旅游各环节中的风险;保险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供各旅游经营主体选择投保;旅行社要将是否投保责任险作为采购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

  五、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加强事前风险管控。保险行业要积极为旅游企业、广大游客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要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做好市场的风险预测和管控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旅游保险销售渠道。旅游行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游客和旅游企业的保险意识,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前风险管控服务,有效防范旅游风险的发生。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要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二)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旅游保险救援服务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补充。保险公司要将保险紧急救援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旅游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司自行建设、整合业内资源或与国际救援专业机构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境内外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体系。要优先建立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商业应急救助机制。

  (三)努力提高事后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以保险和旅游市场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规范旅游保险理赔秩序,提升旅游保险理赔质量。提高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为投保人创造人性化的理赔服务。

  (四)大力推进旅游保险销售模式创新。要针对旅游流动性高、分散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创新旅游保险销售模式,不断开拓旅游保险销售新渠道。要积极研究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与传统的保险直销和代理销售互为补充,相互促进,逐步形成渠道畅通、成本节约的多元化旅游保险销售格局。

  六、加大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旅游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管。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行为;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强化对直接责任人和上一级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二)加强对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旅行社业务年检,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要加大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日常抽查力度,严禁拒不参加投保。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合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勾结坑害游客的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要加强对旅行社兼业代理旅游保险业务资格管理,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优化旅游保险工作的环境

  (一)积极培养旅游保险专门人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兴国”的战略方针,针对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规划,积极指导,尽快培养一批既懂保险专业,又了解旅游业务,熟悉旅游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二)大力推动旅游保险诚信活动。要通过开展旅游保险诚信经营、诚信展业、诚信理赔和诚信服务等多种活动,提升旅游保险的诚信力度,树立旅游保险的诚信形象,营造旅游保险的诚信环境。

  (三)加强旅游保险的组织领导。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旅游保险事业负有重要责任。要把发展旅游保险事业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中重点推进。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探索促进旅游保险发展的新途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策支持,为旅游保险发展创造政策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给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