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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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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4 号

  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7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客货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由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发票、车票。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营运车辆、从业人员以及运输生产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并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七条 禁止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发展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汽车运输。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经营模式转变。
  第九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应当悬挂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客运班车线路标志牌等。
  第十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或者汽车行驶记录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道路运输经营者购买指定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乘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物品的货物。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拆装、加减座椅或者卧铺。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与所售客票相符。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道路运输站(场)外揽客。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征用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招呼站、候车亭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测设备,按有关规定对进出站经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一级客运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鼓励二级客运站(场)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客运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机动车所有者可以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点维修车辆。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营运汽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教学场地和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应当凭培训记录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的培训记录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应当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持证上岗。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进行教学培训。
  第二十四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业主对货物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业务,不得强行搬运装卸。


  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查验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保障道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灯饰。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运输车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运输车辆,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做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二)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三)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与所售客票不符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或者不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缴纳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检测(验)评价工作并提供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社会化服务。
  本条例所称搬运装卸是指在车站、港口、货场和厂矿等货物集散场所进行的为运输车辆搬运装卸货物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0-11-07

教学[2000]15号


  招收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教育交流的重要渠道。现将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管理,各招生学校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含各级领导、招办干部、导师及命题、制卷人员)应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了解对港澳台政策,熟悉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间进行招生工作。
  二、要认真编印好对港澳台的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校的特色,以使港澳台人士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的情况,利于他们选择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
  三、各招生单位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可与各报名点沟通情况,必要时应及时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请示报告,以保持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对港澳台招生政策的统一性,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声誉。
  四、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均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转交。各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报考点。
  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学校要多录取一些港澳台学生。入学后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使他们时时感到祖国的温暖。

  附件:一、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二、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三、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四、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信袋样式(略)

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奖学金研究生。教育部在20所大学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专项单列。设奖学金的学校有: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
  l、文科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每学年1.8-3.0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学年2.2-3.4万元人民币;
  2、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可上浮10%一30%;
  3、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可上浮50%一100%。
  非全日制自费生收费由学校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予以折算收取。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生活补助费。.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住宿、教材等费用由招生学校按规定收取。各项收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港元、澳元,交纳港元、澳元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计价收费。
  招生学校须根据上述标准和原则,将本校确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也应对招收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所提供奖学金金额及教育部所设奖学金金额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儡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学校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高等学校,经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

  五、教育部委托承办港、澳、台考生报考事宜的报考点

  广州: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黄烈波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郑玮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 联系人:文光政
    地址: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lO)68912285。
  澳门: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联系人:姚伟英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E-Mail:unescomc@macau.efm.net
  上述四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学校简介
  为了使香港、澳门及台湾人士对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以利报考,招生学校应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
  1、学校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港、澳、台生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学校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招生学校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迳寄我部委托承办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四个报考点(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点不少于5套)。

  (二)报名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点将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根据统一编制的招生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生成的考生报考顺序,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于规定时间把考生报考材料及考生报考情况表寄送有关院校。
  招生学校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同意准考字样并加盖学校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对不同意准考的考生,应将原因通知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学校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虑到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均到所报考的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招生学校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报名及录取情况统计表按规定的时间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三)命题和印发试卷
  1、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博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笔试科目每科考三小时d每科满分为100分。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
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各招生学校应保证命题质量,要认真审核与校对,不得有差错,对社会科学的考题内容应特别注意不出政治问题。
  外国语考试的试题样式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国语统一命题试题样式一致,实行题卷分离。考生只能在答题纸上作答,写在试题纸上无效。
  2、各校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必须保证试题的印刷质量。
  3、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试题由招生单位用三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通信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格式见附件四)写明报名点编号、考生姓名、学校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学校名称、考生姓名、报考点编号。
  大信封:招生学校将本校各考生的中信封及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一份装入同一个大信封。
  在北京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寄往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试题接收人:文光政。
  在广东、香港、澳门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到广东省高校招生办,试题接收人:黄烈波。香港、澳门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送至。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各招生学校务必严格按上述要求及招生工作进程表规定的时间将试题寄出。

  (四)初试
  由报考点负责组织。艺术类学校的考试由本校自行组织。

  (五)复试
  初试合格的考生复试与否及复试的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及报名点。复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学校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复试地点可在校本部,也可在广州、深圳或对学校和考生均便利的地方,费用双方自理。

  (六)录取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对报考公费全日制、自费全日制、自费兼读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录取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录取名单分别报教育部高校
学生司及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各校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其报考点。同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申请教育部研究生奖学金,并且入学考试成绩优秀的,由学校提出意见后将名单及考试成绩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育部进行评审后,由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再由学校通知考生本人。

  七、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工作由学校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四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校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
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学校的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人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录取名单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3.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研究生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给奖学金: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三)报名时间
  200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报考地点
  1.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2.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3.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lO)68912285
  4.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报考费为500港元。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
费。
  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迅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按所报考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到校参加考试。

  (六)填报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2.报考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部在下列学校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三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均为笔试。笔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
  初试合格者,复试与否及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广州市: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北京: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澳门:由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安排。
  时间:2001年4月21日至22日。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
  时间:2001年5月31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录取学校函寄考生本人。获教育部奖学金的通知书也由录取学校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录取学校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负责单位
完成期限

准备
印刷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材料,寄各报名点
招生院校
11月20日

宣传报道招生消息
各报考点
11月25日

报名
组织报名
各报考点
12月1日-31日

将报名情况汇总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办
各报考点
1月10日

将考生报名材料、准考考生情况表寄有关招生院校
各报考点
1月10日

将审核后的<准考考生情况表>寄回有关报考点
招生院校
1月20日

给考生寄发准考证
各报考点
2月5日

命题

考试

评卷
命题、印刷试题并密封,用机要寄试题给有关报考点(香港、澳门考点试题寄广东招办,不得直接寄到香港、澳门考点)
招生院校
3月15日

组织初试
各报考点
4月21日-22日

密封试卷用机要寄给招生院校(香港、澳门考点的试卷由广东招办寄)
北京广州报考点
4月30日

将考试情况报教育部高校学校司和港澳台办
各报考点
4月30日

评卷
招生院校
5月10日

将复试的地点、时间电告考生及其报考点
招生院校
5月15日

组织考生复试
招生院校
5月31日

录取
将录取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校司、港澳台办、各校所在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
招生院校
6月10日

发录取通知书给考生
招生院校
6月20日

将教育部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通知有关招生院校
教育部
7月10日

组织新生入学
招生院校
9月初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俞 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以强化市场地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为目的的国际间并购越来越激烈。而通过并购带来的生产的增加在整个经济增加份额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中国也不例外。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中国市场上的并购总额以每年平均70%的速度增加,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并购市场。[1] 与此同时,2002年中国也首次成为全球最大外资输入国。可以说鼓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不过另一方面,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达到迅速占领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等目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会遇到诸多风险。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系列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关系到外资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本文基于实务经验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总结。

一.外资并购所面临的风险

1.因政治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导致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虽然国家提出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已有多年,但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步子快慢不一,仍然有许多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特别是由于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仍然不愿意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因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就等于放弃了诸多利益。因此,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仍然可能遇到地方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地方国有企业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照顾或政策优惠,一旦被外资并购,那么这些照顾或优惠就有可能被取消。因此,对于外商来说,事先了解地方政府对并购的态度以及并购对象所享有的优惠政策是否能够继续等问题就非常重要。

2.政策和法律风险
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政策比较透明,法律比较完备,因此,在实施并购时对并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预测相对容易。而在中国,由于许多政策缺乏透明度,法律多变又不完备,再加上政策体系与法律体系比较复杂,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的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并购的法律风险的预测与防范相对困难。

3.产业政策上的风险
自从加入WTO以后,中国准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不断开放,对外资可以独资或控股的产业领域也不断扩大。但仍然有许多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4.企业财产权上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并购对象企业的主要财产的权利状态,可能不清楚,可能设有某种限制等。比如,由于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收购对象企业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对收购影响巨大;再如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清楚,是否有拖欠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明确合法,费用是否清结等都是并购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5.税收方面的风险
这主要指并购对象企业可能存在的逃税、欠税、漏税的情况,以及地方政府由于特殊原因给与该企业以税收优惠,而一旦该企业被并购,该企业所享有的税收政策可能被取消等。

6.诉讼风险
这包括企业已经存在的诉讼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风险。相对来说,预防已知的诉讼风险容易,而预防未知的诉讼风险则比较难。国内企业相互担保以及因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企业潜在的诉讼风险无法把握的情形很多,对与此关联的信息把握的多少,直接决定并购风险的大小。

7.资产评估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必须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但事实上,由于评估方法上的差异以及人为因素,对资产过高评估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争取采取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委托有信誉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是控制风险的必然选择。

8.泄密导致的风险
在国际并购中,严守相关秘密对并购至关重要。特别是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泄露有关信息,将很可能导致比预期高的价格实施并购,或者可能直接导致并购失败。

9.富余职工安置方面的风险
富余职工安置可以说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中最难处理的一个问题。这包括对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安置、赔偿、经济补偿、各种社会保险的支付等问题。虽然现有的政策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的支配权或主要财产转让给外资,那么必须以并购对象企业的资产支付职工的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返还的公积金、无法安置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备,以及企业对此的重视程度不够,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导致上述问题很难解决。对于外资来讲,如果不能在并购之前完全了结上述问题,必然会后患无穷。

10.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欠缺,导致企业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企业存在的潜在的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因素多有存在。有些企业由于地方保护,虽有违法之处,却未被处罚或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或者违法之处未被发现而未受到处罚。这样的企业一旦被并购后,这些问题就有可能显现,那么曾经未进行的处罚就可能被追加处罚,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发现而被重新处罚。

11.并购后整合上的风险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历史以及企业文化差异,导致并购后的整合成为并购成败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因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并购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不仅是并购中国企业会存在的问题,而是并购任何国家的企业都会存在的问题。

12.因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因一些政治因素的突然变化给并购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在今年春季发生在某些地区的反日游行示威,必然会对来自日本的并购计划带来影响。

二.风险防范的对策

1.充分掌握有关信息
这主要包括政策法律信息、并购对象企业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某种程度来讲,并购的成败与上述信息的掌握的量直接相关。
政策法律信息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地方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收集,可以通过有关网络进行;对地方政策和地方法规的收集则需要通过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