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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时间:2024-07-22 07:4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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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6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需的行政复议人员及办案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是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与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送本机构分管部领导审签,加盖国土资源部印章。具体行政行为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其他机构协助办理。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并作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时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出示证件,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征求本行政复议机关相关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

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

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主持,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和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听证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陈述;

(三)当事人质证;

(四)当事人辩论;

(五)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四)案由;

(五)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提交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三)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六)第三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七)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八)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期限;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弓1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应诉。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l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未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或者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其他机构未按本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末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和确定代理人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未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论死刑的存废

张俊龙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死刑(Death Penalty)是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被称为极刑.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死刑这种自人类野蛮时期开始的残酷刑罚方法,愈来愈受到人民的质疑,死刑的废止和限制已成为今天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中国是一个历来以“严刑酷法”威震于世的泱泱大国,在今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法治,重视人权的现代文明的新形势下,死刑的废止和限制是必然趋势,是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它的正确适用与改革有利于昭彰法治的公正,有利于社会向更文明方向发展。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废;必要性;展望


前言

  二百四十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从理论上挑起死刑存废之争,引起重大的学术争议。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止论者从不同的角度抑或同一角度得出死刑应当留存或废止的结论,而且两论均有权威刑法学者的支持。时至今日,这场延续了二百年的争议似乎还没有给人满意的结论,但是由这场争议所带来的影响却随处可看,因为这场争议给了人们一次对于死刑存废的利弊重新思考的机会。2007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01]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使得死刑存废的问题进一步成为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这也引发了本人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死刑这种自人类野蛮时期开始的残酷刑罚方法,在当代这个高度文明发达的社会的意义何在?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法治,重视人权的现代文明的新形势下是否应该废除呢?以下是本人就此问题的思考。

一、死刑的渊源、概念及存在的现实基础

  死刑是刑罚之一,这种刑罚方法毕竟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转化的关系,这些社会现象,便成为死刑的直接渊源。[02]

(一)中西方死刑的渊源
  西方死刑渊源通说认为于活人祭祀,牺牲者多为战俘,奴隶部族内的童男童女,标准是年轻貌美,因为是奉献给神的。所以这样残忍的仪式,还有一种唯美的欲求。到其演变为纯然的惩戒行为时,这种唯美的欲求似还残存着,自然其残忍更是有增无已。而古代中国死刑渊源有两种,通说认为:死刑以原始“食人”习惯为渊源。我国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传说:“近佛国遇有商船至其国,群起擒之,以巨竹夹而烧食之。”在上个世纪,南美大陆和太平洋岛屿中的一些土著人中还存在着食人的现象,这的确可以说明,“古人相食”的传说并非虚构。据蔡枢衡先生考证:死刑与远古时期食人兼惩罚的习惯有关。五帝时期有五种死刑,其中有一种叫“有邦”,即用火烧熟后食之。[03]宁汉林先生进一步指出:“有邦确实烧炙。也就是用火将罪犯烤死,并将其肉烤熟,然后将其吃掉”。 [04]这是最野蛮的死刑,显然是原始社会吃人旧俗而采用的死刑。而另一种说法是中国最初的死刑从战争行为中产生。[05]首先,中国的刑罚是战争的产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为“刑”,战争(征战)则称为“兵”。法律与战争的关系也就是“刑”与“兵”的关系。我国历来就有“刑始于兵”的说法。
(二)死刑的概念及存在的现实基础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06]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正是因为死刑通过消灭犯罪分子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防卫社会的手段,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功能,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07]而当今死刑存废之争的最大局限性是学者们坐而论道,双方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形形色色的理论基础上脱离了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无论是保留死刑一方还是废除死刑一方,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人权。但是如何维护和保障人权是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的。所以我认为,无论是死刑,还是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不能脱离它的社会基础,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国民的法律信仰或者说是国民的法律感情。虽然有些不当,但这一点不论是死刑保留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来说应该都是承认的。因为若全然不顾之,刑罚即便存在,其施行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如日本刑法学家宫本英修博士认为,刑罚的作用有二:一是实际效果,二是感情效果。感情效果主要指:(1)犯罪被害者及矛盾的复仇心;(2)社会公愤;(3)一般性报应。可以说这三者都属于国民的法律情感的范畴。[08]前田雅英教授认为:“在现代社会,如果离开国民的规范意识和道德观念,刑罚就不能发挥职能,刑罚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该目的必须是国民认可的目的;违反国民正义感的刑罚制度会导致社会不安定。”[09]另一位当代著名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刑罚在维持社会秩序,满足该社会中的一般人的报应感情,保证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样说来,作为国民的一般法律信仰,对于一定的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科以死刑的见解与支配的地位无视这种现实是极为不当的。”[10]我国部分学者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如台湾地区的韩思谟认为:“各国之有死刑由来已久,每与正义观念的联系不可分,一般人咸认犯死刑犯罪者应处死刑,如属公允,未有以之为苛者,现代刑罚虽不以报应为基础,但群众心理如斯,未足语以高尚的法律思想,故为维护一般民众对法律确信,死刑仍有保留的必要。”[11]死刑有无保留的必要容后再论,但必须考虑群众心理的说法是值得赞同的。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也认为:“在一个国家死刑是否废除的议论,绝对不能脱离该国国情,特别不能脱离该国的严重犯罪的发案率和国民对于死刑的感情和观念;”[12] “同一时代、同一类型的国家,有的废除了死刑……这都不能说单纯的依据抽象的刑罚理论来对待,而是需要以各国的国情、民情来作分析,还有一条,要根据国民和民族的确信,尤其需要改变传统刑罚的观念的确信。”[13]以上观点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说明了刑罚,包括死刑在内都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与其国民的法律信仰之间的抽象联系。

二、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这一基本政策是根据毛泽东死刑思想确立的。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a、“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b、“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c、“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d、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4]这是建国之初新中国领导人根据历史和现实作出的冷静而正确的抉择。这一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同当时的历史现实有着必然的联系。建国之初,各种矛盾相当尖锐,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必须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留死刑是一种必然,事实上在当时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又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坚持了这一基本思想。直至今日,不管我国的刑事政策、立法还是司法,对于死刑都是情有独钟的。
  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这次修改不仅是因为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对有关《刑法》中死刑的规定应作现相应的修改,同时也是对国际日益高涨的人权运动所作的回应,因为中国存在的死刑与人权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所以导致中国的人权问题受到一些国家的指责。因此, 1997年的《刑法》便在这种国内及国际新形势的压力下,开始对死刑作了相应的调整。有关死刑的罪名共计68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作了一些限制。在范围方面,《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方面,《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死刑核准程序方面,《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规定了死缓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三、现阶段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

  目前来说,中国不适宜废除死刑。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止不应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讨论死刑是废除还是保留,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和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15]因此,讨论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不能脱离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段。
  从目前中国现实来说,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应具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条件还很落后。在这种物质条件还很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而物质文明提高后,抗制犯罪的物质条件大为改善,社会可以采取刑罚以外的条件措施有效地防范犯罪;实际上,防范犯罪要难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易懂的,但惩罚犯罪远比防范犯罪省钱省力,因此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因而屡屡滥用。[16]因此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还没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权者是不可能放弃死刑这一刑罚的。对于精神文明程度来说,在一个精神文明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愈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越强。而只有精神文明发展的一定水平,超越报应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才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还不高,公民整体素质也不高,大部分民众还不认同废除死刑思想。因此,从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程度两个方面来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另外一点,在中国提倡废除死刑的几乎都是学者,对于绝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中国绝对不能废除死刑,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无论是古代的儒家、法家,还是近代、现代的思想家,还没有一个人明确提出要立即废除死刑。从我国文化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在我国仍占主流地位,尤其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一观念目前仍深入人心,保留死刑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于一些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的罪犯,群众会认为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事实上,“民愤”在大多数时候反映了一切善良守法公民的意愿和公益,在立法中应当有所体现,否则便有可能背离了“公益应当是立法者的推理基础”(边沁)这一基本规则。民意虽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更不能完全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有丧失公正性的危险。因此,目前在中国,死刑应当被保留。
  从民众和学者对立的观点看,两者一直处于不同的角度和高度,学者们一直是站在高于现实的角度,进行一种理论研究,他们往往接受的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文化思想。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长期接受的是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和法律意识,他们考虑问题往往很现实,“杀人者死”从古至今对他们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同时对目前中国司法减刑被滥用的不满,也是造成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直接原因。

四、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由于死刑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它的存废也成为一个久争不下的问题。直到今天,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说服另一方,他们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我认为不论死刑存废的问题在短期能否得出一个结果,仅就争论本身而言,这场争论既丰富了刑罚学说,又给世界性的死刑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同时启发人们的理性思考与激发人们的人道精神,对于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中国的死刑制度做出下面的分析。
  从长远看,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苦到轻缓的沿革的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国,我党确定的死刑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不废除死刑” 是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要少杀、慎杀”是因为认识到了死刑的不合理本质。虽然在目前,我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都进入了一个数量较高的时期,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来看,这只是短暂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而绝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17]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潮流。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日本和美国部分州。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4月3日的1997/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暂停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有签约国考虑加入或批准该公约的志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欧洲理事会大会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欧盟也将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同时大赦国际也是致力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组织。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必然使中国迅速融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唤醒了民众对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而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也必然给国人的刑罚观带来强烈的冲击,同时,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学者的讨论呼吁,也会促使决策层和民众对历史潮流和世界潮流的了解和顺应。如此,中国死刑最终走向废止是会得到民众的支持。

五、结语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有关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新疆兵团分行,济南、杭州分行,珠海、汕头、苏州分行);上海、深圳、西藏分行和总行营业部、海外分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自主决定可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业务。外汇业务按人民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现行的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的规模管理,是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办法。
1.系统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是资金计划的单项管理,而且也是对资产负债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
2.自律性。促进农业银行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使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
3.效益性。完善农业银行内部各项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农业银行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农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接受监管,各分行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监管。
第六条 遇到重大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和人民银行重大政策调整,总行将调整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
第七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两类。考核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量比例、信贷资产质量比例、利息收回率、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监测指标包括存贷款余额比例、存款市场占有率、中长期贷款比例、专项贷款完成率、资产利润率(以上比例计算公式见附表)。考核指标的执行结果与存货比例挂钩。监测指标用以分析和评价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
第八条 总行根据农业银行三年发展规划,结合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对各行分别下达考核指标的规定比例。
考核指标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监测指标按月上报。各分行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的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并按季上报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九条 负债管理主要包括对存款、向总行和人民银行借款、拆入资金等债务的管理。
第十条 负债管理主要是通过资金组织措施,积极消化农村信用社转存款,清理不合理同业负责占用,按计划完成总行资金调度和人民银行调控任务,逐步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增加自身存款总量,争取系统信贷资金的自求平衡。
第十一条 各分行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结合当地农村金融改革等实际情况,逐步降低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占农业银行存款的比重,妥善处理行、社资金关系。
第十二条 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总行规定,严格控制拆借资金的总量和占存款的比重。总行根据各分行的情况,对同业拆借业务授予不同的权限。各分行拆借资金要执行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办法和总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资金调度计划,搞好资金的合理配置。有向总行借款的分行要积极归还借款,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还款计划。新增借款要与存贷比例、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挂钩。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以信贷资产管理为主,同时包括对债券投资、拆出资金、应收利息、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库存现金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控制资产风险,提高资产收益率,促进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
第十六条 各分行要根据已有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提出分年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标和实施方案。总行对信贷资产质量较差且无改进的分行,要从紧核定其存贷比例。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客户的贷款管理,各分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要报总行有关信贷部门备案:
1.单一客户贷款余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
2.单一客户贷款催收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单一客户未核销贷款呆帐余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各分行要加强辖内行在人民银行开户管理,保持适当备付金,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超额备付金要及时调整。
各分行要按时足额上缴二级准备金。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债券业务,根据总行授权,依法参与债券市场。按季分类上报债券投资余额和交易量。
第二十条 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十一条 在清理资金来源和运用和基础上,严格控制新增非盈利资产的占用量和比重。对存货轧差后剩余资金用途不明的,总行有权要求及时报告,并增加收回借款或上存计划。对非信贷资产占用结构要按季分析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和亏损视同存款减少,计算和考核存贷款增量比例时按50%相应扣除。

第五章 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存货比例管理与贷款限额管理并存,相互关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农业存款、储蓄存款,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和准备金;所指贷款包括各项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其他贷款、基建技改贷款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等。其口径与信贷项目电报统计口径一致。
第二十五条 总行确定各分行存贷款增量比例的基本原则是:兼顾历史,效益倾斜,逐步降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超负荷经营的分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
第二十六条 总行确定年度基础贷款规模和增量存贷比例力求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各分行上年正常贷款占全国的正常贷款比重和支农贷款投放量,并考虑存贷款余额比例、资产质量、经营效益三项因素,确定各分行本年度基础贷款规模。该规模与本年度存款增量计划之比形成本年度增量基本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5%。基础贷款规模原则上不予调减。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总行核定存款计划的前提下,总行根据以下因素,对各分行超计划存款核定存贷款比例。
1.存款增加额;
2.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3.各项贷款结构执行情况;
4.资金调度计划完成情况;
5.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和当年增加亏损。
第二十八条 在未完成存款计划时,总行下达各分行的基础贷款规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要求调增的,要向总行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在完成或即将完成全年存款计划时,要向总行书面报告,提出超计划存款预测数,由总行下达存贷比例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总行于12月上旬根据各分行的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对存贷款增量比例最终认定,并将其换算成年度贷款规模,下达贷款规模通知书。
第三十条 为了准确地按季核定分行季度存贷比例,各分行必须于季前15日内上报总行季度存贷款预测数。
第三十一条 加强资金调度,缩小地区性不平衡。总行根据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编制年度资金调度计划。对专项支农等贷款大于资金来源造成的资金缺口,或全年存款异常下降的,总行通过资金调度计划解决,或调减基础贷款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专项等支农贷款的落实,在核定存贷比例基础上下达限额。总行对专项等支农贷款任务较重的分行,可适当调高存贷款比例。当存贷款增量比例已经到位,而专项贷款任务因自身工作原因尚未完成时,分行必须压缩相关项下的非专项贷款,以保证当年专项贷款的到位。因农副产品收购需增加贷款投放的,在农采贷款下降部分归位后,总行可考虑调整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六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分行要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行长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行长指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总目标和指标体系,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关系,督促资产负债管理各项指标的落实,分析全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的状况,对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行及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工作;上报人民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整理管委会的例会记录,起草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资金计划部门负责比例指标体系的监测、分析、综合和考核,负责制定各分行的存贷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并根据存贷款比例执行情况调度和调剂资金,分析和考核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信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信贷管理和信贷投放的决议;监测考核信贷资产质量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利息收回率;对各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度进行统计和评价,并就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度管理向管委会提出建议和报告。督促各分行落实专项贷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测和考核各分行的负债成本及资产利润率,协助信贷部门提高柜台收息率,并就全行的损益状况及原因,按季向管委会提供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款计划;监测全行的存款成本和存款市场占有率,并定期分析报告;预测各分行的存款趋势,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存款大幅度波动的因素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稽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并定期向管委会提交稽核报告。
附表: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
J 分行 年 月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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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比年初增减| 考核比例和监测比例 |上期|本期比例
|余额| |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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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 | | |考核比例: | |
------------------|----|----------|--------------------------|----|--------
2.在人行存款 | | |1.存贷款增量比例 | |
------------------|----|----------|--------------------------|----|--------
3.缴存人行准备金| | |2.逾期贷款比例 | |
------------------|----|----------|--------------------------|----|--------
4.存、拆放同业 | | | 催收贷款比例 | |
------------------|----|----------|--------------------------|----|--------
其中:同业拆出| | |3.利息收回率 | |
------------------|----|----------|--------------------------|----|--------
5.存放系统内款项| | |4.拆入资金比例 | |
------------------|----|----------|--------------------------|----|--------
其中:上存总行| | | 拆出资金比例 | |
------------------|----|----------|--------------------------|----|--------
6.交人行财政存款| | |5.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 | |
------------------|----|----------|--------------------------|----|--------
7.债券类投资 | | | 其中:上存资金计划完成率| |
------------------|----|----------|--------------------------|----|--------
8.各项贷款 | | | 归还总行借款计划完成率 | |
------------------|----|----------|--------------------------|----|--------
a.短期贷款 | | | | |
------------------|----|----------|--------------------------|----|--------
b.长期贷款 | | | | |
------------------|----|----------|--------------------------|----|--------
c.逾期贷款 | | | | |
------------------|----|----------|--------------------------|----|--------
d.催收贷款 | | | | |
------------------|----|----------|--------------------------|----|--------
9.应收利息 | | | | |
------------------|----|----------|--------------------------|----|--------
10.其他应收款 | | | | |
------------------|----|----------|--------------------------|----|--------
11.在建工程 | | | | |
------------------|----|----------|--------------------------|----|--------
12.固定资产净值| | | | |
------------------|----|----------|--------------------------|----|--------
13.其他资产 | | |监测比例 | |
------------------|----|----------|--------------------------|----|--------
14.亏损挂帐 | | |1.存贷款余额比例 | |
------------------|----|----------|--------------------------|----|--------
合 计| | |2.存款市场占有率 | |
------------------|----|----------|--------------------------|----|--------
15.各项存款 | | |3.中长期贷款比例 | |
------------------|----|----------|--------------------------|----|--------
16.系统内存放 | | |4.备付金比例 | |
------------------|----|----------|--------------------------|----|--------
其中:向总行借款| | |5.专项贷款计划完成率 | |
------------------|----|----------|--------------------------|----|--------
17.向人行借款 | | |6.资产利润率 | |
------------------|----|----------|--------------------------|----|--------
18.财政性存款 | | | | |
------------------|----|----------|--------------------------|----|--------
19.同业拆、存放| | | | |
------------------|----|----------|--------------------------|----|--------
其中:信用社存款| | | | |
------------------|----|----------|--------------------------|----|--------
同业拆入 | | | | |
------------------|----|----------|--------------------------|----|--------
20.应付利息 | | | | |
------------------|----|----------|--------------------------|----|--------
21.其他应付款 | | | | |
------------------|----|----------|--------------------------|----|--------
22.结益 | | | | |
------------------|----|----------|--------------------------|----|--------
23.联行往来 | | | | |
------------------|----|----------|--------------------------|----|--------
24.其他负债 | | | | |
------------------|----|----------|--------------------------|----|--------
小 计| | | | |
------------------|----|----------|--------------------------|----|--------
25.所有者权益 | | | | |
------------------|----|----------|--------------------------|----|--------
其中:实收资本| | | | |
------------------|----|----------|--------------------------|----|--------
合 计| | | | |
--------------------------------------------------------------------------------
注:上存总行存款包括上交二级准备金。
联行往来包括汇出汇款。
同业拆出、拆入包括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和拆入。
第四十条 统计部门负责定期统计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报表,交管委会分析和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分行要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细则和资产负债比例委员会工作条件,报总行备案。

附件:资产负债比例计划公式
考核指标包括:
1.存贷款增量比例=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额/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额×
100%
2.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催收贷款比例=催收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3.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4.备付金比例=(在人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
100%
5.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拆出资金比例=同业拆出余额/各项存款余额扣除准备金、备付金×100%
拆借资金比例经总行授权并核定比例。
6.资产调度计划完成率包括:
上存资金计划完成率=本期实际上存资金增加数/上存资金计划×100%
归还总行借款计划完成率=本期向总行借款下降数/归还总行借款计划×
100%
监测指标包括:
1.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2.存款市场占有率=本期各项存款增加额/本期各家金融机构存款增加额×100%
3.专项贷款计划完成率=专项贷款实际增加额/专项贷款计划×100%
专项贷款主要包括国务院核定的粮棉大县和两高一优贷款。
4.中长期贷款比例=(中长期+催收)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5.资产利润率=各项业务利润总和/本外币资产总额×100%
以上各项存款中均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准备金。
各项指标按总行有关职能部门下达计划和任务执行,总行不统一核定各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