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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19:5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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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发〔2008〕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三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六条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省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学习会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二条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省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提出,报省长或省政府分管领导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省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学习会,向省长请假;省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向省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四条省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下级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五十五条省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我省普通教育事业分布面广,原来的基础差、底子薄,文化大革命中又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校舍少、危房多、设备缺的状况很突出。为了实现中央提出的在八十年代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进一步发展各级各类普教事业,迫切需要改善办学条件,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经费问题。国家要逐年增加普教经费,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都要集资办学,还应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集资办学和私人办学。为了统一认识,消除思想障碍,克服现存的某
些混乱现象,使集资办学的工作有章可循,特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来源
(一)从国家和地方财政中安排
省、市、州、县(区)各级政府、地区行署,都应从地方机动财力中逐年增加普通教育经费。省对地、市和地、市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分配各地的普教经费基数应如数安排,条件好的地方还应多安排,不许层层截留和挪用。今后地、市、州、县财政要随着
财政收入增加而增加教育经费。每年新增教师所需经费、教师公费医疗费差额以及在包干项目内还需增加的事业经费,均由地、市、州、县财政按实增拨。
为尽快改变我省中小学办学条件很差的状况,省政府决定今年增拨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补助二千万元。今后五年内,每年都视财政情况安排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补助经费。各市、州、县,各地区,也应拨出相应的专项经费。同省拨的专项经费一起,统筹规划,分期分批,逐年重点改善
一批教师进修院校、师范学校和中小学办学条件。
中央和省过去作出的关于从地方机动财力等经费渠道中划给普教经费的有关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现重申并补充如下:
1.从地方农业税附加中拨给普教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还应高于这个比例。
2.从城市维护费(包括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家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中,安排百分之十左右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房屋修缮补助。
3.每年地、市、州、县的机动财力应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教育;近几年内给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4.从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中,拿出百分之二十五用于教育文化事业。
5.由国家和财政拨款实行统建住宅的地方,每年从统建住宅总投资中拿出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由当地教育部门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建造教职工住宅。
(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中筹集
农村学校(包括初中和小学)的校舍修缮、修建和课桌凳等设备的购置,应从乡、村为主,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工料解决,这些渠道主要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金、公积金;
2.乡、村集体企业、副业收入;
3.按政策规定折价处理的公房、材料、农机具等公共财物的变价收入;
4.农民群众在自愿原则下,投工、投料、投资。
各地应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多种渠道筹集,发挥所长,不搞“一刀切”。
(三)厂矿企业单位支援。
关于厂矿、企业单位办学和有关支援地方教育事业问题,另有专门规定。
(四)动员和组织学校师生勤工俭学,劳动建校。
学校勤工俭学收入,除扩大再生产外,在办学条件很差的学校,应首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学校师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积极参加建校劳动,师生劳动的工作量可以纳入建校的投资计划中,适当抵扣部分投资。
(五)从一九八四年春季起,把全省中小学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恢复到一九六二年标准。
二、关于办学资金的筹集办法和管理、使用
(一)通过多种渠道集资办学,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各市、州、县,各地区,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政府决定,公布实行。禁止各级学校擅自索取资金、物资,自收自用

(二)为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各县、市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集资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小组,研究政策措施,确定当年和分期的改善办学条件的奋斗目标和集资额,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各地筹集的办学资金,原则上在什么范围内筹集,就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农村各村筹集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本村小学的办学条件;各乡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乡小和乡初中;县(市、区)筹集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区)中小学。对经济困难的乡中心小学,国家给
予一定补贴。集资办学成效显著的地方,可给予奖励。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集资办学上要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充实和配备校舍基建、维修的干部力量,培训和提高普教基建技术队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学校建设的规划布点,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管好、用好建校资金,力求造价低,资金省,确保工程质量。

筹集的办学资金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对于挪用、贪污、浪费的行为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绳之以法。



1983年11月16日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审核汇总,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予以公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电网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核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二、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

  除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外,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为加快资金拨付,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各省(区、市)电力公司编制上年度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汇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仍按《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及时全额办理结算。

  (三)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补贴资金,于年度终了后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四)中央财政已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于8月底全额拨付给电网企业。2012年补贴资金按照《办法》进行清算。2013年以后的补贴资金按照本通知拨付和清算。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电网企业名单

  国家电网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宁夏电力公司、新疆电力公司、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

  南方电网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

  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包括: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