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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3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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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定期调整,每年公布一次。市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盐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十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其他经常性收入
  1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主办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收入,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三章认定方法
  第十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消费支出与其提供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其相应支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经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为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查询结果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核查委托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申报家庭各项收入的详细情况,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5-7人组成的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收入状况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核查初审,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县(市、区)民政局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复核审定。对拟审定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在其居住地公示5天,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在《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复核后存在疑问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单独或在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原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但其他居民对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低收入家庭每年审核一次,连续两次无审核记录的作自动放弃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处理。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救助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三十条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销已出具的家庭收入认定证明,2年内不得再提出低收入家庭申请,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相互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相互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在华盛顿关于在彼此境内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达成谅解如下:
  两国政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纽约、芝加哥和檀香山增设总领事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在成都、沈阳和武汉增设总领事馆。双方可在换文后的任何时候各增设一个总领事馆。其余两个总领事馆的具体开设日期由双方商定。
  上述总领事馆的领区,自其开馆之日起,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领区为康涅狄格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德艾兰州和佛蒙特州;
  驻芝加哥总领事馆的领区为科罗拉多州、伊利诺斯州、印第安纳州、衣阿华州、堪萨斯州、密执安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和威斯康星州;
  驻檀香山总领事馆的领区为夏威夷州和美国管辖的太平洋岛屿。
  美利坚合众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领区为贵州省、四川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
  驻沈阳总领事馆的领区为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
  驻武汉总领事馆的领区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
  上述领区以后可根据双方的协议予以改变或扩大。
  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设立的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内的美利坚合众国其他地区的领事业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处理,但在驻檀香山总领事馆开设之前,夏威夷州和美国管辖的太平洋岛屿的领事业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处理。不包括在美利坚合众国已设立的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领事业务由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
 附件:     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馆舍问题

  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对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公室和住宅问题的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将为该总领事馆租用目前正在广州施工的或将来拟建的合资旅馆、办公楼、公寓作为临时办公室和住宅提供方便,同时仍将继续为该馆在广州寻找永久性办公室和住宅提供协助。

             (二)对方来文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悉外交部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302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大使馆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谅解并收悉外交部302号照会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馆舍问题的附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38号



各有关县、郊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奖励机制,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现将《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奖 励 办 法

一、奖励范围
  纳入国家二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县、区,包括郊区、通许县、尉氏县、开封县,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危房改造工作任务,经市危改领导小组验收,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的县、区均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评奖步骤
  (一)各县、区完成工程目标任务后,首先由各县、区危改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向市危改办备案。
  (二)市危改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工程验收的县、区进行验收,向市政府做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并根据验收结果和评分标准对各县、区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三)各县、区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验收。
  (四)省政府验收团对我市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召开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表彰大会,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给予嘉奖,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三、评分内容和标准
  (一)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制度建设及机制运行情况(20分)。
  1.建立了危改领导小组,成立了危改办公室,有一系列危改政策执行、议事与决策机制(2分)。
  2.危改办机构独立设置并提供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安排有必要的办公经费(2分)。
  3.中央、省、市各项实施危房改造、保证校舍安全的管理制度得到落实,较好的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4分)。
  4.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4分)。
  5.工程档案完整、规范(8分)。
(二)工程实施情况(80分)。
  1.工程资金落实情况(10分)。
  县级配套资金及其它自筹资金足额到位,无拖欠工程款现象(2006年的项目可延至年底前还清),其它每有一个项目拖欠工程款,减1—3分,减完为止。
  2.工程进度情况(基本分40分)。
  (1)在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任务的加10分。
  (2)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任务的给基本分。
  3.工程建设面积情况(基本分20分)。
  实际新建校舍面积每少于D级危房改造面积1%,减1分,减完为止。实际新建校舍面积与改造D级危房面积的比例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对于小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到个位。
  4.校园规划、环境情况(5分)。
  每有一所项目学校规划不合理,或者无规划,或者没有校园及应有的校园配套设施的减1分,减完为止。
  5.工程后期维护情况(5分)。
  每有一所项目工程后期维护情况较差减1分,减完为止。
四、100万元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各县、区所得分数占各县、区总分数的比例分配。
  (二)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各县、区新建校舍面积占各县、区新建校舍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奖金分配,由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