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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5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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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党中央、国务院近日作出决定,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了更加有力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审计机关作为依法履行审计监督的部门,应当为保障和促进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国务院11月10日召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精神,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推进中央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见事早,行动快,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这些决策和部署及时而必要、果敢而科学,制定的十项措施总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要结合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不断提升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计发展的能力,全面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把握重点,加大对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科学安排好明年的审计项目计划,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在审计中,要注意揭示和反映中央关于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国家政令畅通;揭示和反映有关政策措施是否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并结合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从体制、制度层面提出建议,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宏观调控;揭示和反映是否存在重大违背国家产业、土地和投资政策、重大铺张浪费和损失浪费,防止“两高”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尤其要防止趁机大建楼堂馆所,促进切实管好用好政府资金。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一查到底,讲真话、报实情,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权限依法认真严肃处理或移送有关方面处理。

  三、改进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对重特大投资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生态环境项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全程参与,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及时发现预防和抵御各种问题和风险,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发生大的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注意结合项目特点,切实把握跟踪审计规律,认真研究跟踪审计的工作思路、介入时间和具体流程,强化审计质量和成本控制,不断提高审计效能。

  四、加强指导、沟通信息,及时反映上报审计情况。审计署要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审计机关围绕中央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注意总结各地审计中反映的中央宏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地方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审计工作,积极、及时反映情况,在促进各地各级切实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

  五、严格纪律,依法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审计质量和廉政建设作为“生命线”和“高压线”,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严格规范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1991年3月4日,商业部

国务院第70号令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保护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商业(包括粮食、供销社,下同)部门的行政监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商业的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业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该条例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字[1991]1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商业部门的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商业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工作是商业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通知》精神,要尽快建立起与复议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复议工作人员。
复议工作人员应选拔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优秀干部担任。通过培训,授权复议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二、加强商业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建设。商业部拟制定《商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将对复议管辖、复议工作人员的职责、复议工作程序和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等作出相应规定。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商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三、要做好商业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同时,上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汇报制度,下级商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上一级商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提出在行政复议中需要解决和探讨的疑难问题,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下级商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协调和解答行政复议中的有关问题。
四、各商业主管部门要注意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政策法规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湛江市工商局有关案件法规条文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所指的“公司登记”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种情形,因此,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按照该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999年11月4日